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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時代,如何做好契合法律要求的電子檔案管理?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數字時代,如何做好契合法律要求的電子檔案管理?

内容簡介

“萬物以形相生”,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間便存在相生相成關系,二者從最基礎的概念、屬性到高階位的制度、規則、理論,均可實作有效對接。本書以電子證據規則為視角,緻力于搭建起證據法學領域與電子檔案管理領域溝通的“橋梁”,實作跨一級學科的融合創新。時代是思想之母,法依時而定,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本書特别注意到大資料、區塊鍊等新興科技給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帶來的挑戰與機遇,分析了電子檔案用作證據的新樣态,并提出如下學術建議:一則在智慧司法背景下加快電子檔案立法,二則電子檔案管理範圍應當覆寫證據性普通檔案,三則電子檔案平台建設可以探索融通式驗證制度,四則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必須進行契合式基準改造。

數字時代,如何做好契合法律要求的電子檔案管理?

作者簡介

劉品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證據學研究所副所長、電子檔案研究中心研究員等職。長期緻力于法學與資訊科學的交叉研究,主要研究領域為電子證據法、網絡犯罪治理、大資料智能司法和資料合規等新型交叉學科。

作者寄語

《易經》中的“生生之謂易”道出了宇宙生息的規律。孔子說:“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莊子說:“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老子則說:“道生一, 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萬物。”這裡的“生”字用的實屬巧妙高超,西方人就不太用“生”,而是用“分”。例如,柏拉圖提出可感的與理智的是兩個分離的領域,“分離學說”構成了柏拉圖主義的要義。“分”中含有割裂之意,“生”中蘊含着統一之意。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之間其實是一種互生、互契、互濟的關系。是故,二者從最基礎的概念、屬性到高階位的制度、理論與立法,均可實作有效對接。

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的概念對接,是實作電子檔案管理與證據規則契合發展的理論根基。電子檔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機關和其他組織在處理公務過程中,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辦理、傳輸和存儲的文字、圖表、圖像、音頻、視訊等不同形式的資訊記錄。電子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是分屬不同學科的概念,二者之間雖存在差異但也不乏共性。在大陸,電子檔案隻是電子證據的一部分,指的是以内容證明案件事實的那一部分。“電子檔案證據”可以作為現階段兩個學科的共用概念,為兩個學科開展理論和實務研究提供思考的着力點。

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的“四性”對接,是從證據法角度保障電子檔案管理效力的關鍵。電子檔案隻有滿足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标準,才能稱之為可信電子檔案;電子證據隻有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力标準,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盡管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都強調“四性”标準,但“此四性”非“彼四性”,二者之間并非簡單的對等關系。盡管不少學者提出可信電子檔案(滿足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可用性标準)具有憑證屬性、證據價值,但從證據學角度看,可信電子檔案僅滿足了證據“真實性”要求,尚未将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等要求考慮在内。

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理論對接,是将電子檔案作為法律憑證運用的基礎和起點。二者之間真實性理論的差異,也是電子檔案作為證據運用需要調整的落腳點。電子檔案的真實性是指檔案與其制文目的相符,檔案的形成和發送與其既定的形成者和發送者相吻合,檔案的形成或發送與其既定的時間一緻。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的第一層含義是内容真實性,即證據所記錄的資訊必須真實可靠,這可與電子檔案的“可靠性”要求相契合。電子證據真實性的第二層含義是形式真實性,其旨在通過載體、形式的真實性間接保障内容真實性,這可與電子檔案的“真實性”要求相契合。真實性要求,二者都強調通過電子檔案的過程、系統管理來保證證據來源可靠、形式真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2條将完整性作為電子證據真實性的下位概念審查。檔案學上電子檔案的完整性強調檔案内容、結構及背景資訊的齊全。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包括“資料完整”“覆寫事項完整”的雙重内涵,前者是指電子證據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未被篡改破壞,後者是指電子證據完整地記錄、反映或覆寫系争事實。電子證據的完整性與電子檔案的完整性存在契合之處。鑒于可信電子檔案的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無法不證自明,辦案人員、當事人等應重點關注這三性審查。

電子檔案管理可基于電子證據“四性”标準進行理念變革和制度調适,進而為跨學科融合帶來“新氣象”。在理念層面,電子檔案管理可從重視記憶功能轉向重視法律憑證功能,從強調真實性要求轉向強調合法性要求,從側重分段管理轉向側重全程控制,從關注事後保全與審查轉向關注前端控制。在制度層面,電子檔案管理可基于電子證據四性标準作出調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94條确立了以檔案方式保管的電子證據之真實性推定規則,但其司法實踐中的适用卻很少見,對此大陸可頒行相關指導案例、操作指引,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完善電子檔案作為電子證據使用的證據規則體系。

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新樣态的對接,是開啟資料時代電子檔案管理與證據規則建設的時代命題。電子檔案用作證據的新樣态主要包括大資料證據和區塊鍊證據。在大資料時代,電子檔案更多地表現為以海量資訊特征呈現的大資料材料樣态,這些大資料檔案可作為大資料證據發揮證明作用。從技術原理上講,大資料檔案變身為證據通常要經過三個環節:第一步是彙總資料并進行資料清洗,第二步是建構分析模型或機器算法,第三步是運作運算形成分析結論。據此可将大資料證據限定為基于海量電子資料形成的分析結果或報告。區塊鍊存證是解決海量電子檔案防篡改、可信的重要方法。區塊鍊技術對海量電子檔案的管理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并不斷推廣。對于依法通過區塊鍊存證平台進行管理的電子檔案來說,它們用作證據使用的,便成為區塊鍊證據。在電子證據新樣态及相關證據規則尚處于探索階段的背景下,資料量激增帶來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裝置存儲容量及處理速度等性能上的挑戰,海量電子檔案彙集将引發資料保護、個人隐私保護、網絡安全等風險。海量電子檔案管理何去何從,值得人們深思。

電子檔案與電子證據的立法對接,能夠在宏觀層面為跨學科交流與融合共通提供方向指引。電子檔案立法需要明确數字化檔案管理的證據法價值。随着一些部門性規章、地方性法規及關聯性法律的施行,大陸形成了對電子檔案的證據效力加以宣示确認的慣性範式。近年來,圍繞專門性行政法規《電子檔案管理條例》或專門性規章《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的拟稿,主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的條文建議均因循傳統。實際上,此等對宣示性立法之“重申”做法,乃緣于知識跨域之認知偏差,反映出觀念和發展水準均滞後于與電子檔案立法互為背景的智慧司法創新。目前,大陸應當将智慧司法創新作為開展電子檔案系列立法的視域,積極回應智慧司法創新所提出的映射性要求。這就需要大陸的電子檔案立法徹底向實質性的立法例轉型,完成針對電子檔案證據規則體系的細則補位以及針對電子檔案平台集約管理的規則共頻等任務。此一實質性轉型,将夯實電子檔案法律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之制度基石的地位。

總體而言,在大陸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的時代背景下,電子檔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缺少證據意識的電子檔案管理猶如“在沙灘上建大廈”,沒有深固根基何談行穩緻遠?促進電子檔案在大資料時代的廣泛應用,確定電子檔案的證據法價值,這不僅需要國家層面的整體設計與戰略部署,也需要學界的理論研究與方法指導。基于此,本書從電子證據規則視角對電子檔案管理制度展開了全面深入的探讨,以期打破檔案學與證據法學之間的學科壁壘,在電子檔案管理領域與電子證據規則建設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實作兩個領域的雙向互補、協調并濟!

這是一次助推數字中國建設的基礎性、跨學科研究。期待讀者諸君的批評指正。

圖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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