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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周朝:介紹周朝社會中的婚姻制度

作者:看曆史浮沉
聊周朝:介紹周朝社會中的婚姻制度

文|頑童

編輯|看曆史浮沉

在中國漫長的曆史程序中,婚姻制度是社會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婚姻制度随着時代的發展不斷變化,西周時期是中國曆史上婚姻制度的成型期。

西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即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在貴族階層内部,嫡長子繼承王位,其餘兒子以其嫡長子身份為宗。

聊周朝:介紹周朝社會中的婚姻制度

貴族們遵循着嚴格的宗法制度進行婚姻和财産配置設定,男女雙方地位懸殊,并不是一夫一妻制。本文就對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幾個特點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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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特點之一。西周時期,男子娶妻多娶嫡妻,即貴族女子嫁給貴族男子為正室。而庶族女子嫁給庶人為妾室,即平民女子嫁給庶民男子為妾。

《禮記》中有“天子之娶婦九嫔六禦,諸侯六夫人,大夫五夫人,士一人”的記載。貴族女子是正室,她們往往是家族的首領和代表;而庶族女子則是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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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相對較低的庶民女子也可以嫁給貴族男子為妾,這說明當時婚姻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階層差别。

西周時期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原因在于:

首先,周人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是周王的繼承人,是天子之位的繼承人,是以有權娶妻納妾;

其次,在社會生産條件有限、男子參與勞動較多的情況下,男子一般沒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去管理家庭事務;再次,人們普遍認為多妾制度是一種身份和地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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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的發展,周人在法律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儀禮》中記載:“天子娶婦八人、諸侯七人、大夫五人、士二人”。此外還有“聘禮”制度,即同姓不婚和同宗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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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

在西周,同姓不婚是一項重要的婚姻制度,是針對同姓之間通婚而形成的一種限制。所謂同姓不婚,即不同姓氏之間不能通婚。

《禮記》中說“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從職”,即男女之間不能結婚,否則會被認為是亂族。這種習俗源于原始時代對血緣關系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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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社會,人們認為血緣關系是由祖先遺傳下來的,一個家族中若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姓之人,便會産生近親結婚的後果。

中國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墨翟曾經在《墨子·非命上》中談到“男女異路”“同姓不婚”時說:“是以人各有類。其異路也,而同姓者相與也。同姓不婚,是謂無逆;異路不婚,是謂無亂。”

意思是說,男女雙方的姓氏不同,在結婚時就應該避免與其同姓的人結婚。當時的人們對“同姓不婚”這種觀念十分看重,甚至認為如果兩個同姓之人結婚将會引起混亂和災難。

由于當時人們對血緣關系的認識尚不透徹,對同姓之間通婚的危害也沒有充分認識,是以在西周時期,同姓不婚成為了一項重要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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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周禮》記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通婚生下來的孩子會生病)。”這裡所說的“生災”,實際上就是指近親結婚後所生的子女容易生病。

由于同姓之間通婚容易發生後代的疾病,是以在西周時期就形成了“同姓不婚”的規定。

而在後來的一些朝代裡人們對近親結婚危害的認識還不深刻,是以也就沒有出現過同姓不婚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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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自由

婚姻不自由是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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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規定:“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許嫁,不字。”周朝實行一夫一妻制,男子二十歲行冠禮之後就可娶妻,女子十五歲行及笄之禮之後便可出嫁。

在西周,男女雙方是沒有婚姻自由的,他們的婚姻都要在家長的安排下進行。

《周禮》規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是沒有婚姻自主權的。按照當時的風俗習慣,男方要派媒人去女方家求婚,女方接受後,才能與男方成婚。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的一切婚配活動都由家長包辦安排。在西周時期,男女雙方之間的婚姻完全由家長說了算。而在西周時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為婚姻的必要條件。

男女雙方結婚後便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在當時社會中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同姓不婚;第二,納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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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為了保證男性家族血統的純正和血緣的傳承;納妾是為了彌補男性家族成員的不足和保障家族人口繁衍的需要。

但是随着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納妾這種現象逐漸被人們所擯棄,并最終成為了曆史發展過程中的一個自然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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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自由是《禮記》中的重要内容,但《禮記》中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并不是從西周時期才有的。

《禮記·昏義》記載:“昏禮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意思是說,在進行婚配之前,要由父母将兩家的子女互相介紹,然後再由媒人向其中一方提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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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程式下,男女雙方都有了選擇對象的機會和自由。男方向女方提親時,女方要向男方“問名”并回答“以問其父母”。男方“問名”就是要調查對方家庭的背景情況,包括經濟條件、年齡大小、父母職業等;女方也要以同樣的方式詢問對方父母的情況。

在婚姻締結之前,男女雙方都要進行一系列準備工作。“六禮”是确定婚姻關系的重要依據。六禮是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這六個步驟。

這六個步驟的完成,是男女雙方婚姻締結的标志。若沒有這六禮,那麼兩個人就無法結成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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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由離婚

西周的婚姻制度規定男女雙方不能自由離婚,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離婚。這一點,是後世的婚姻制度所難以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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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對于有條件結婚的貴族來說,他們可以和多人通婚。但是對于一般平民來說,他們是沒有能力結婚的。

是以在西周時期,結婚與離婚都是十分困難的事情。在周代法律中,離婚分為“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一是無子,二是淫,三是妒忌,四是不事舅姑,五是惡疾,六是多言(疑為多言、口舌),七是盜竊。所謂“無子”就是指有了孩子卻沒有生育能力。

“三不去”:一去見姑舅(妻子的父母);二去見舅姑(丈夫的父母);三去有惡疾(患有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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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三不去”就是指有了妻子而她的父母、丈夫的兄弟姐妹曾經和丈夫一起虐待她、她本人曾做過賤業(如娼妓)。這也就意味着在當時的社會中,隻有那些地位較高、不太依靠丈夫生活的女子才可以離婚。

從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時期對于婚姻制度有着嚴格的規定,不能自由離婚也就成為了當時婚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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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總的來說西周實行宗法制度,在家族内部實行嚴格的血統不倫。根據血緣關系遠近,同姓不婚,異姓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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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定與當時的宗法制、禮樂制度和宗族觀念相聯系。《禮記》中有“非劉氏而王,天下謂之不祥”的記載。

例如同姓不婚就是宗法制度的産物,它可以使政治勢力很強的大宗和小宗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有利于貴族集團内部的團結和統治。

西周時期還制定了嚴格的禮樂制度,規範了宗廟祭祀、婚喪禮儀、祭祀制度、婚姻制度等,使宗法制度更加系統化、合理化。

這些也成為後來封建王朝婚姻制度的基礎,影響着中國古代社會的婚姻和家庭生活。随着時代的發展,這些制度不斷完善,逐漸形成了今天的婚姻制度。

參考文獻:

[1]周朝官辦婚姻機構“媒氏”考述

[2]周朝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