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腓特烈:違法與背德的熔爐——談 “消極比賽”

作者:觀察者網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腓特烈】

2023年4月17日,針對之前已經鬧得沸沸揚揚的2022-2023賽季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上海久事籃球俱樂部與蘇州肯帝亞籃球俱樂部之間在季後賽附加賽第三場最後第1分37秒開始的、被廣大球迷稱為“假球”的情況,中國籃球協會開出了曆史上最重的罰單(以下簡稱“蘇滬處罰”)——

兩俱樂部分别被罰款五百萬元,兩位主教練(及中國籃球名宿)李春江和李楠分别被停止注冊(即通說的“禁賽”)五年和三年,兩俱樂部總經理蔣育生和史琳傑分别被限制從事籃球相關工作三年和五年……

此次“蘇滬處罰”事件後,絕大多數籃球迷對處罰表示滿意并拍手叫好,聲稱中國籃球還有希望,但也有部分網友們對此次處罰提出了諸多質疑,比如:為何處罰的名目是所謂的“消極比賽”?到底什麼是“消極比賽”?為何會出現所謂的“消極比賽”?“消極比賽”又是如何認定的?

一、“消極比賽”的定義

“消極比賽”是一個徹底的漢語詞彙,如果你将其翻譯為“negative match”或“negative competition”等再搜尋,你不會得到什麼有用的資訊。在西方國家,“消極比賽”被視為廣義的“操縱比賽”(Game Fixing)——“是指為了達到預定結果而違反競賽規則甚至法律進行比賽的行為”——的一部分或一種現實形态。

差別于由比賽裁判進行的“操縱比賽”,“消極比賽”的“作俑者”主要是比賽隊伍及其成員,包括但不限于從管理層到教練再到運動員。是以“消極比賽”可被定義為“由比賽隊伍作為主要違規主體進行的操縱比賽的行為”。

腓特烈:違法與背德的熔爐——談 “消極比賽”

球員們在比賽中(圖檔來源:Osports全體育圖檔社)

二、“消極比賽”的目的

正如其母概念“操縱比賽”所言,“消極比賽”需要違反競賽規則甚至違反法律,而比賽隊伍主動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自然不是毫無原因的。

各種形式的賭博是違法型消極比賽的主要目的,除此以外,在諸如争冠、争奪季後賽席位或保級等重要的比賽場次“放對手一馬”并收受對方給出的賄賂,或在實行主客場賽制的比賽中,通過在客場向對方讓球,使對方獲得俱樂部贊助商提供的主場獲勝獎金并與對方“分紅”,也是從事違法型消極比賽希冀的原因。

上述違法型消極比賽,涉及組織賭博、行賄、合同欺詐等多種顯而易見的違法犯罪行為。但除此以外,還有大量的消極比賽并非基于違法犯罪以獲得“罪惡之财”的目的,其往往是為了大的規則允許的某些特殊的利益,而背棄了“拼搏向上、勇于争先”的基本體育精神,以“失小得大”的方式 “笑到最後”。

此類“合法”但“背德”的消極比賽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在下一階段的比賽中避開更強的對手。

如2002年,參加當屆世界女排錦标賽的中國女排為了避開當屆奪冠熱門、強大的意大利隊,連續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比賽中分别輸給希臘和南韓。為此,中國女排遭到了國人嚴厲的批評,最終不得不釋出了那封著名的向全國人民道歉的公開信[1]。

2.在下賽季的選秀中獲得更好的簽位。

北美四大體育聯盟著名的選秀制度對體育迷們而言幾乎人盡皆知,而選秀制度建立的目的便在于避免強弱差距過于懸殊,以使得此時的弱者也可能在未來成為“豪傑”。這就給了某些一時無法改變隊伍實力,想要“赢得未來”的隊伍以操作的空間。

以NBA為例,在1984年以前,NBA的選秀采用固定順位制,這導緻不少排名靠後的球隊為了争搶狀元簽,故意選擇在正常賽最後階段放水輸球。這一現象在1984年時達到了極緻——那一年,為了争奪喬丹、奧拉朱旺、斯托克頓、巴克利等未來的傳奇巨星們,休斯頓火箭、波特蘭開拓者、芝加哥公牛等球隊在正常賽結束階段瘋狂輸球,引得球迷們怨聲載道,不得不導緻NBA聯盟在1984-1985賽季時修改了選秀原則,将固定簽位制修改為機率抽簽制,以減少“擺爛”的現象。

腓特烈:違法與背德的熔爐——談 “消極比賽”

3.向某些友好的對手“讓利”。

如筆者一樣的意大利球迷,一定不會忘記2004年歐洲杯,那屆歐洲杯除了“希臘奇迹”外,讓意大利球迷更難以忘懷的恐怕是卡薩諾進球後的眼淚——意大利雖然在最後一場中憑借卡薩諾的進球戰勝了保加利亞,卻因為“互相間比賽進球更少”,不得不被最後一輪踢出2:2的默契球的瑞典和丹麥隊“做掉”。

而2004年的“北歐默契”,絕不是國際足球史上的第一次。早在1982年的西班牙世界杯上,西德和奧地利兩個德語國家就曾經憑借一場讓觀衆昏昏欲睡的1:0攜手晉級世界杯淘汰賽,并是以淘汰了同組的阿爾及利亞隊,締造了著名的“希洪之恥”,以至于日後阿爾及利亞球迷觀看兩隊的比賽時,紛紛焚燒玩具鈔票以表達不滿。

4.出于特别的經營要求。

并非所有的職業賽事參與者都以“永遠争第一”作為自己參賽的唯一目的,有不少職業賽事俱樂部偏偏以“小本盈利”、“廣開黑店”等作為自己的經營方針,其往往在某一賽季中以奪得特定的名次而不是冠軍為目标,所有的經營手段也是為了這一目标而進行的,是以,“超出目标”的比賽,可能導緻俱樂部得不償失,還不如直接放棄。

例如,某些俱樂部以殺入當年的季後賽為目标,是以重要球員特别是外援的合同一般隻會簽到某個特定的月份,如果一不小心殺入第二輪,那就得和相關球員續簽合同,此外,俱樂部還需要支付更高額的赢球獎金、名次獎等,進而會大量增加額外支出,但俱樂部是以獲得的收益,如分紅、俱樂部赢球獎金等,卻不一定能彌補這些支出,索性把比賽“放了”了事。

對此,想必像筆者一樣的AC米蘭球迷,還對十年前讓人啼笑皆非的“24.5場”事件記憶猶新。

當年AC米蘭從利物浦租借來的阿奎拉尼,如果賽季内出場達到25場,米蘭就需要花600萬歐元從利物浦買斷他,但為了壓價這區區600萬歐元,米蘭的兩位“BOSS”貝盧斯科尼和加利亞尼硬是要求主教練阿萊格裡不讓當時已經成為球隊核心中場的阿奎拉尼首發出場(首發計為出場1次,替補則是0.5次),導緻當時米蘭由伊布-卡薩諾-阿奎拉尼-諾切裡諾組成的“死亡梯形”缺了一角,本來表現不錯的米蘭在賽季後半段掉線,丢掉了意甲冠軍,歐冠也早早被淘汰出局。

三、對“消極比賽”的處罰

對于違反法律的消極比賽,責任人自然會得到法律的嚴懲,這從意大利的數次“托托内羅”(足球醜聞)到中國足球的“打黑反賭風暴”再到去年年底的“斯諾克大禁賽”無不如此。

但對于那些隻是違反比賽規則的消極比賽,相關的處罰可并不多見,在上一段落中筆者所述的多次影響巨大的消極比賽事件,當事主體均未受到懲罰,并正常參加完了比賽。

甚至于,某些在競賽上被認為是嚴重有問題的比賽,在事後仍然未得到紀律方面的追罰。

例如,1993年雅加達男籃亞洲杯,中國台北和北韓為了避免獲勝後,以小組第一的身份迎戰另一小組第二的中國隊,在比賽中消極比賽,最終比賽在中國台北以14-7領先時,直接被裁判叫停并宣告終止。此後中國台北和北韓都正常參加了之後的淘汰賽,“倒黴”獲勝的中國台北在淘汰賽第一輪被中國隊淘汰,而北韓隊更是一路闖關,隻在最後的決賽中輸給中國隊,獲得當屆亞洲杯的銀牌。

但仍然有部分并無違法嫌疑,且有着明确“利用規則”的現實目的的消極比賽事件,遭到了賽事管理機構的處罰,這些遭到處罰的“未違法消極比賽”包括:

1998年東南亞足球老虎杯,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勝者将在下一階段比賽中迎戰奪冠熱門越南隊,為避開越南隊,兩隊在比賽中“争相輸球”,在比賽将要結束時,印尼門将姆希爾德·阿芬迪主動将球打進自家球門。最終,印尼隊被亞足聯罰款40000美元,阿芬迪被判終身禁賽。

2012年倫敦奧運會,包括于洋、王曉理在内的來自中國、南韓、印尼的八位羽毛球女雙運動員出于競争更多獎牌的因素,在小組賽最後一輪即使面對全場觀衆噓聲仍消極比賽,最終被國際奧委會取消倫敦奧運會參賽資格。

最近的一次對無違法嫌疑的消極比賽進行的處罰,發生在此次“蘇滬處罰”事件前不久——2023 年 4 月 14 日,NBA達拉斯獨行俠隊因在4月7日對陣芝加哥公牛隊的正常賽中有損聯盟的行為而被罰款 75萬美元。

根據NBA官方的說法,獨行俠隊違反了聯盟的球員休息政策,并通過行動和公開聲明表明其希望輸掉比賽,以提高其在2023年 NBA 選秀中保留首輪選秀權的機會。除此以外,聯盟沒有發現比賽造假的現象。

四、“消極比賽”如何認定

此次“蘇滬處罰”事件後,有部分網友提出了兩點質疑:

一是為什麼如此嚴厲的處罰隻采用了看似“輕描淡寫”的“消極比賽”,而不直接指明其是“假球”;

另一種則從籃球愛好者的角度出發,質疑所謂的“消極比賽”是如何認定的——“難道比賽中我就得48分鐘全心全意120%發揮,有幾個失誤犯規就會被認定為‘消極比賽’”?

腓特烈:違法與背德的熔爐——談 “消極比賽”

首先,關于中國籃球協會為何未将“蘇滬處罰”認定為“假球”,隻需查證一些出現了“假球”字樣的法律法規——這些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聯合釋出的《體育總局、公安部關于嚴肅查處賭博、假球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切實強化行業自律自治的通知》——便可發現,“假球”一詞實際上涉及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隻有行政、司法機關可以使用該概念在正式的官方檔案中對某一事件進行界定。而中國籃球協會隻是管理中國籃球運動的社會團體和專業競賽組織,隻能從競賽角度或合同角度,對相關責任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及相應的處罰,故中國籃球協會自然不會越權認定相關賽事為“假球”。

其次,如前文定義項所言,消極比賽,歸根到底是一種“為了達到預定結果而違反競賽規則”的行為,而中國籃球協會作為中國籃球運動在專業競技層面的管理者,自然可以從籃球規則、專業競技的角度,判斷一場比賽是否屬于消極比賽。

《籃球規則》第一章開宗明義地說明了籃球運動的本質:“籃球比賽由2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标是進攻對方球籃得分,并阻止對方隊得分。”同時,“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管控。”

是以,如果中國籃球協會委托的專業裁判團隊、技術代表,經過稽核一場比賽的經過,判斷本場比賽中出現了數量顯著超過正常、且極其集中地違反“進攻對方球籃得分,并阻止對方隊得分”的基本籃球比賽原則的情況的,這場比賽即可以在相關專家簽字的比賽報告中被認定為“消極比賽”。

筆者試在此列舉部分認定“消極比賽”的證據,即進行了消極比賽的典型行為:

1.在進攻中,未采用正常手型控球的,如準備接球時握拳或把手背在身後的;

2.在極短時間内,連續發球失誤的;

3.對手感火熱的對方進攻球員繼續進攻時仍然未進行防守的;

4.在無對抗的情況下連續丢球的;

5.在對方投籃時,未第一時間進行防守或追防,坐視對方獲得充足的投籃空間的;

6.在防守時有縮手動作的;

7.多人作為防守方在防守時不卡位、不沖搶籃闆的;

8.在進攻時間綽綽有餘的情況下選擇迎着對方防守強行出手的;

9.在進攻且看表的情況下,在最後時刻不出手而選擇傳球,導緻進攻時長違例的;

10.在明顯的主動失誤的情況下,與裁判發生争執,被吹罰技術犯規甚至違體犯規的;

……

以上情況,出現一次可能說是意外,出現兩次可能說是狀态不佳,出現三次可能說是全隊疲憊不堪……但在短時間内,連續、集中地出現多次呢?還有誰敢拍着胸脯說自己沒問題嗎?

五、結語

截至本文發稿時,此次“蘇滬處罰”事件已告一段落,CBA聯賽營運機關中籃聯公司首席執行官張雄先生已表态未發現此次事件涉及假球等違法犯罪行為,而兩家涉事俱樂部上海久事籃球俱樂部和蘇州肯帝亞籃球俱樂部均已表示接受處罰,并承諾将積極、大力進行相應的整改工作。

在此,筆者希望引用一段關于職業體育運動頗為精深的總結來結束本文(即使原文針對的是足球):

籃球是一項運動:依賴于财務資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的結合。這些資本的提供者不可能有一緻的目标。然而,如果有一個制度架構來鼓勵合作,如果不同的組成方有合作的意願,那麼目标接近或一緻的機會就會增加,結果是勝利者增加失敗者減少,各國政府、籃球協會、俱樂部、球員、投資者、球迷之間不斷加強的關系可以使籃球迎接相應的挑戰。籃球發生變化,人們也發生變化,但為現代籃球的發展所做的任何有益的努力,都終将保證一點——

籃球仍然是“大衆的遊戲”。[3]

參考資料:

[1]中國體育報:《中國女排緻球迷公開信 為“假球”事件道歉》,https://www.chinanews.com.cn/2002-09-26/26/226859.html

[2]原文引自[英]史蒂芬·摩洛:《足球經濟的奧秘:足球、金錢、社會》,金豔麗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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