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協定中明确雙方合作範圍是在廣告服務上面,并不包括新聞報道。至于文中提及的輿論字眼,并不能直接視之為與新聞相關,畢竟廣告報道後也存在輿論方面的工作内容。
單單從合同内容上看,并不能直接判定該合作違反了中宣四部門關于有償新聞的規定。反倒是僅僅因為這些合同的存在,就認定屬于有償新聞的違規行為的相關宣傳報道,明顯有誤導公衆認知的嫌疑。
早在1997年初,中宣部、廣電、新聞出版署及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就正式釋出了《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幹規定》,具體内容參見如下:
劃重點1:規定明确适用對象為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各新聞機關、記者從業人員。
劃重點2:新聞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新聞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采訪報道對象處收取錢物。
劃重點3:新聞記者與編輯不得在其他企事業機關兼職擷取報酬。新聞與廣告必須嚴格差別,凡收費内容必須有廣告辨別。
劃重點4:新聞機關應由專職人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業務,新聞記者與編輯不得從事、參與經營創收任務。
劃重點5:對違規個人,由新聞機關和主管部門處置,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違規的機關,由廣電部和新聞出版署處罰。
2012年中,國家廣電總局開展了“打擊新聞敲詐、治理有償新聞”專項行動,并釋出了如下通知:
通知中再次強調,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宣部等四部門印發的《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幹規定》(中宣發【1997】2号)和《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中宣發【2005】29号)等規範性檔案。
2005年,在《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檔案中,關于新聞報道與新聞從業人員的内容如下:
劃重點6:新聞采編人員與報道對象存在具體的經濟、名譽等利益關系時,實行回避并不得對稿件進行幹預或施加影響。堅決杜絕各種有償新聞行為。
2020年,深足與《足球》報簽署了2020年全媒體傳播服務合同,文本内容如下:
劃重點:乙方為《足球》報新媒體廣告代理機構,承接的是新媒體廣告業務。乙方為甲方提供正面輿論引導的協助。
從以上内容可以清晰看出,協定中明确雙方合作範圍是在廣告服務上面,并不包括新聞報道。至于文中提及的輿論字眼,并不能直接視之為與新聞相關,畢竟廣告報道後也存在輿論方面的工作内容。
是以,單單從合同内容上看,并不能直接判定該合作違反了中宣四部門關于有償新聞的規定。反倒是僅僅因為這些合同的存在,就認定屬于有償新聞的違規行為的相關宣傳報道,明顯有誤導公衆認知的嫌疑。
此外,如果能找到《足球》報将廣告合作内容延伸至新聞報道範圍,或者乙方的廣告部門與新聞部門之間存在某種不當關聯,又或者在過往關于深足的新聞報道内容中找到乙方有失客觀、全面、公正的行為,那麼違規甚至違法才有分析讨論的可能性。
本着疑罪從無的原則,大家對此事件也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與冷靜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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