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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店被罰50萬!5月1日起,這類行為将被嚴打

作者:藥店經理人

市場總局曝光,一藥店因在網上釋出違法廣告,被罰50萬;自5月1日起,監管部門嚴打藥店網上違法廣告行為,涉處方藥廣告、廣告審查、健康養生知識......

藥店釋出違法廣告,被罰50萬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釋出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引發行業熱議。

一藥店被罰50萬!5月1日起,這類行為将被嚴打

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負責人士表示,随着網際網路技術發展和廣告模式創新,原工商總局于2016年制定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難以适應網際網路廣告監管執法和網際網路廣告行業發展實際,迫切需要修訂。

該人士還談到,網際網路廣告在廣告形式、經營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斷發展變化,其多樣性、多元性、廣泛性的特征更趨明顯,在傳統電商大發展背景下形成的監管思路和監管方式需要作出新的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辦法》釋出前,監管部門對網際網路廣告就已經開始嚴查嚴管。其中,一些藥店因在網上釋出違法藥品廣告被重罰。

今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就曝光一起違法網際網路廣告案例,某藥店因在電商平台釋出違法廣告,被重罰50萬元。

案例資訊顯示,江西省樟樹市市場監管局調查查明,江西仁和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委托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對婦炎潔女性個護保養系列産品提供營運、策劃、推廣、銷售等服務。

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婦炎潔官方旗艦店推廣銷售“婦炎潔玻尿酸玫瑰滋養洗液”産品時,在商品詳情頁面的廣告宣傳中使用大量低俗、惡俗、媚俗用語,損害女性尊嚴,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

2022年8月18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法對江西仁和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筆者梳理發現,除了市場總局,一些監管部門也公布了類似案例。例如,某網上藥店因釋出西地那非(處方藥)廣告,被罰26萬元;湖北某藥店在企業公衆号釋出阿膠廣告,編造相關功效,被罰20萬元。

釋出禁止藥品廣告,最低罰20萬

據悉,《辦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在“網上釋出藥品廣告方面”,《辦法》作出如下規定:

1.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釋出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内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對須經審查的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内容釋出,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内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3.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位址、聯系方式、購物連結等内容。

4.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公衆号等網際網路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在違法網際網路廣告行政處罰方面,《辦法》要求如下:

1.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藥店被罰50萬!5月1日起,這類行為将被嚴打
一藥店被罰50萬!5月1日起,這類行為将被嚴打

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準許檔案、一年内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釋出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審查或者未按廣告審查通過的内容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藥店被罰50萬!5月1日起,這類行為将被嚴打

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準許檔案、一年内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3.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或者網際網路廣告不具有可識别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

一藥店被罰50萬!5月1日起,這類行為将被嚴打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廣告不具有可識别性的,或者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釋出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提到,廣告經營者、廣告釋出者拒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網際網路廣告行業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還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别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釋出者應當顯著标明“廣告”,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藥品、保健品廣告,禁止包含8點

包括線上宣傳在内,藥店釋出廣告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廣告審查釋出标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藥店營銷活動需遵守以下6點:

1.藥品生産、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衆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2.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釋出廣告,但不得在大衆傳播媒介釋出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衆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3.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利用公衆對于醫藥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衆難以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醫學、藥學術語,造成公衆對藥品功效與安全性的誤解。

4.藥品廣告應當宣傳和引導合理用藥,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

5.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b.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d.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b.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c.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d.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e.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按《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嚴禁包含以下8點: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從業人員、軍隊機關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2.使用科研機關、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3.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适應所有症狀、适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衆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産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衆誤解不使用該産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内容。

6.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内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内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内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位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内容。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