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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風雲

作者:我是君君老師

西歐各國在争奪亞洲市場的過程中,為籌集資本、分散風險、取得政府所賦予的一攬子殖民優惠政策并有序高效地實作殖民統治,紛紛由大資本集合成為殖民公司。

這些“公司”成立不久便通過取得政府特許權,成為壟斷性質的特殊殖民商業體,部分殖民公司甚至為政府吸收,成為其統治殖民地的代理機構,如英國東印度公司。

而我們今天讨論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則具備另一大特點——股份制。荷蘭東印度公司被譽為最早發行證券的股份制“公司”,甚至随着後來殖民效果在歐陸的顯現,被經估算市值高達當今的7.9萬億美元——成為那個時代“市值最高”的股份制公司,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今天我們就對其進行簡述和讨論。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風雲

在進入16——17世紀的“後大航海時代”,西北歐小國荷蘭通過完成“西屬殖民地獨立”和“宗教改革”,做好了社會上的準備;

同時,荷蘭在與東部萊茵同盟及其後繼者漢薩同盟的長期鬥争中,海上遠洋技術極為發達,已經具備了遠洋航行的條件,但外界的刺激使荷蘭真正揚帆起航。

這一時期,由于西班牙與英國正激戰加勒比海地區,荷蘭選擇了與葡萄牙競争亞洲制海權——與西班牙和英國這兩個殖民老牌帝國和後起之秀相比,葡萄牙貌似安心貿易和傳教。

同時,“教皇子午線”所劃定的勢力範圍中,葡萄牙卻享有更為富裕的區域,除了傳統意義上令人垂涎欲滴的印度和中國、日本,這一區域還有“東印度群島”——即“香料群島”吸引着歐洲的豺狼諸國。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風雲

針對荷蘭的起航,葡萄牙是拟以其沿途“商棧”進行海上封鎖的,然而這種封鎖卻起了反作用——促使荷蘭開辟了新的貿易路線,與東方直接貿易的利潤使處于上升期的荷蘭勢不可擋。

荷蘭的冒險家們通過第一次航行的成功證明了東航的可行性,許多貿易公司将其船隻派往東方進行貿易。激烈的競争暴露了許多缺點,早期的公司最終合并了。這導緻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誕生。

随着葡萄牙對香料的控制,獲得的巨額利潤刺激了荷蘭商人的神經。傳統上,印度和阿拉伯商人通過陸路和海路将香料運往南歐,然後通過威尼斯銷往各國,成為早期歐洲香料分銷的經典模式。

随着穆斯林帝國的崛起,歐洲人開始不得不以極高昂的價格獲得香料,這最終促使西葡兩國争先打通“印度航線”——當然,西班牙因找錯方向出局,“東方”落入了葡萄牙的口袋,成為其稱霸東方航線一百餘年的“第一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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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葡國進入東部後,歐洲的香料貿易逐漸受到葡萄牙的控制,路線被改到裡斯本,歐洲市場上出售的胡椒基本上是由葡萄牙人從印度運來的。

從1510年起,葡萄牙每年僅從香料貿易中就可以賺取100萬克魯紮多,到1558年,葡萄牙仍然可以從胡椒貿易中獲利89%,甚至152%。同樣位于伊比利亞半島的西班牙也不甘示弱。

自1520年代以來,前往東方的西班牙船隻數量翻了一番,船隻的尺寸也翻了一倍。到16世紀末,前往東印度群島的西班牙船隻數量已達到150至200艘。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東部貿易的成功成為荷蘭的直接吸引力。

此時,荷蘭面臨擺脫“西屬低地殖民地”身份的需求,西班牙對荷蘭航運的限制以及對從東方轉運貨物的傳統管道的阻礙,也迫使荷蘭采取了與東方直接貿易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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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戰前,荷蘭以“代理人”的身份活躍在裡斯本港,将東方商品轉售給歐洲各地。但荷蘭獨立戰争的爆發最終打破了這種局面。1585年,西班牙國王菲利普二世宣布對荷蘭船隻實施禁運,禁止他們進入伊比利亞島上的任何港口。1595年,多達50艘荷蘭商船被西班牙扣押。當伊比利亞港口被封鎖時,荷蘭向東方的貨物再出口貿易利潤較低。

1580年左右,葡萄牙的亞洲商品貿易體系開始采用合同的形式。簽署了一份印度胡椒合同,允許一群商人在印度和馬六甲購買胡椒,将其運往裡斯本皇宮,并以固定價格在整個歐洲分銷。

不同性質的貿易壁壘的出現是比西班牙禁運政策更具決定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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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年3月,第一批商船終于從荷蘭港口駛向東方。

1596年6月,荷蘭商船抵達印尼萬丹、雅加達和巴厘島海域。由于荷蘭人陷入了和與當地人原住民的糾紛,第一次航行并沒有帶來太多的商業利潤,但它證明了葡萄牙在印度的商棧力量遠不像想象中那麼強大,更不足以“鎖死”西方通往東方的航路,這給了荷蘭人直接進入東部貿易的光明期望。

第一次東方之旅成功後,荷蘭人紛紛傾囊建立“殖民公司”,于是出現了建立東方貿易公司的熱潮。先後成立的各種大大小小的“公司”有:遠東公司、鹿特丹公司、舊公司、澤蘭聯合公司和阿姆斯特丹聯合公司等等。

1595年至1602年間,65艘荷蘭船隻駛向亞洲,其中50艘安全傳回。這些公司的成立和不斷向東方派遣商船顯示出巨大的利潤空間,但也逐漸暴露出荷蘭分散組織的嚴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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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多家公司的共同目标是反對葡萄牙對亞洲貿易的壟斷,但他們在行動上缺乏團結。這些公司互相競争霸權,尤其是在阿姆斯特丹和澤蘭之間。荷蘭公司在馬魯古和爪哇搶購香料,導緻當地香料價格飙升八倍。

特别是這些公司還面臨着東南亞業已成熟的貿易體系——即由華人為主流控制的商貿體系和以當地土邦維持的向中國進行的“朝貢貿易”——這兩種貿易體系絕非弱小的“私人公司”所能對抗。

然而還不止于此,當貨物短缺時,這些公司甚至進行了本國人的内部火并。此外,這些公司規模太小,無法在東印度貿易中獲得資金,也無法成功地與當地王子簽訂合同。與此同時,英國已經支援成立特許的東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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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鄰居”的抽身與“西半球戰争”并開始瞄準東方這一事實,對荷蘭政府來說,時間業已頗為緊張——要知道,英國與荷蘭一樣是新教國家,這種政權的特色即不主動傳教,這會大大降低這些國家在面對東方傳統的“政教國家”體系時的困難程度。

而且英國也已經開始與遠東的日本取得聯系,如果英國建立起對東方航線的控制權,荷蘭将永遠喪失“分得一杯羹”的機會。

此時,建立一家強大的亞洲貿易合資公司也是對抗西班牙的強大軍事和經濟武器。在荷蘭議會的倡議下,受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啟發,荷蘭沿海城市展開了談判。盡管各方都擔心擁有最大财政權力的阿姆斯特丹公司可能會主導合并後的公司,但分擔風險和避免惡性競争的想法最終達成了協定。

1602年3月,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荷蘭共和國政府授予該公司特許狀,自特許狀釋出以來的21年裡,該公司壟斷了荷蘭和東印度之間經由好望角的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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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由阿姆斯特丹、代爾夫特、霍倫、鹿特丹、恩庫伊岑五個城市和一家單獨的公司VOC成立。它是由阿姆斯特丹、代爾夫特、荷倫、鹿特丹和恩奎岑這五個城市以及在澤蘭米德爾堡設有辦事處的六家公司組成的。

該公司的标志是VOC三個字母的簡單組合。由六個城市組成的六個貿易部門,其中八人來自阿姆斯特丹,四人來自澤蘭,其他較小的部門各一人。

除Amstetten外,每個部門各一名董事,Amstetteen輪流組成“十七紳士理事會”,成為公司的最高管理層。荷蘭東印度公司被授予從荷蘭共和國到好望角東部和通過麥哲倫海峽的航運貿易21年的壟斷權。

此外,荷蘭東印度公司有權與地方政府或國王簽訂條約,建立貿易站,雇傭士兵,建造堡壘以保護其利益,必要時發動戰争,鑄造自己的貨币,并為公司在亞洲的成員和主體建立法律體系。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風雲

最初,東部事務由荷蘭東印度公司艦隊的指揮官輪流處理,這使得該公司很難制定一緻的政策。

為了更堅定地管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部的事務,荷蘭東印度公司于1610年設立了荷蘭東印度群島總督的職位。從1610年起,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亞洲的活動主要由州長決定。

這樣便于其綜合力量在對抗華人為主體的海上貿易網的同時,甚至可以足以破壞如“蘭芳公司”這樣的南洋早期華人社團國家。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成立不僅彙集了早期公司的商業資本,而且依賴于國家的權力。随着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成立,荷蘭東航的混亂局面結束了,荷蘭在亞洲的商業活動從此由單一政策管理——從此開啟了東亞邊緣海域持續長達約400餘年殖民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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