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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春秋時期的霸主标準,實力與信義

作者:雲墨曆史

霸主作為春秋時期政治的重要角色,成為研究者關注的重點。對霸主評判标準的确定可視為研究春秋霸主政治的一把鑰匙。在對以《左傳》為主的史料梳理中,結合前人研究成果,本文試提出以“實力與信義”作為衡量是否成為霸主的标準。具體表現在強大的國力,藩屏周室,扶助弱小,主諸侯會盟四個方面。因為篇幅有限,主要介紹其中的兩部分,強大的國力以及扶助弱小。

論春秋時期的霸主标準,實力與信義

一、強大的國力

《孟子·公孫醜上》記載的“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國”,道出了春秋霸主的基本條件。大國在春秋當有兩層含義,一是國土廣袤,經濟軍事力量強大;二是國力有欠缺但政治地位高,即政治大國。鄭國在春秋早期應該符合第二層大國标準,即有一定實力但比齊秦晉楚稍遜,鄭武公、鄭莊公為平王卿士,在諸侯國政治地位突出。

論春秋時期的霸主标準,實力與信義

魯隐公元年,鄭人即以王師、虢師讨伐衛國。隐公九年,鄭國又因宋不朝王而讨伐宋國。鄭國除借王命行事于諸侯,更是直接與周王發生沖突。此時的周王尚有一定實力,不像後來完全需要強大的諸侯庇護。

隐公五年,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周王室派尹氏、武氏助曲沃莊伯,翼侯逃奔到随。同年曲沃莊伯背叛周王,周王指令虢公率師讨伐曲沃,立哀侯于翼。包括後來的周鄭繻葛之戰,周王室尚能憑借自身的實力對諸侯國進行幹預。但後來的周鄭交質與交惡事件,都表明鄭國在當時的實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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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莊公憑借王室卿士身份,借王命行事于諸侯,但鄭國實力有限,不足以支撐起霸業,同時又缺乏足夠道義的号召力。是以鄭國雖在春秋早期強盛一時,卻沒能建立霸業。宋襄公在齊桓公死後試圖稱霸,宋國司馬子魚則指出宋國實力弱小,小國争霸實際上是對自身的危害。

到齊秦晉楚,“大國”一詞就更加具體,内容也更豐富。齊桓公創霸成功,晉楚相繼強勢崛起持續争霸,秦國東進受阻,但經營西邊,實力也很強。以齊桓公為例,得到管仲輔佐之後,内外修政,内定士、農、工、商四民,并讓他們按身份集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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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的定民之施既是根據不同職業使民安生,也便于國家管理。同時加強齊國軍隊建設,“五家為軌,軌為之長…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這種“作内政以寄軍令”的方式,将軍事和生産融為一體,既保證了素日裡生産不廢,又令戰時兵源充足。

管仲可能也考慮到這種非專業的軍士作戰能力不夠強,故制定以“春搜”、“秋狝”兩季狩獵以提高戰鬥力的制度。内政穩定,民生發展,軍備強盛,管仲又為齊桓公制定了屏周室,睦四鄰,伐無道的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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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二十七年,晉、楚商量弭兵之事。此次晉楚共同主持的會盟本是晉楚平分霸權,确立兩國在諸侯中的霸主地位,但同時承認齊秦為大國。四國實力有消長,但終春秋之世保持大國地位無疑。

二、扶助弱小

周室東遷後,天子權威和權力不再,稍有實力的諸侯國紛紛兼并周邊小國,大量西周封建體制中的小國在這個時候滅亡。如果沒有産生新的權威和秩序來抑制天下的混亂,大國欺淩小國,強國吞滅弱國的趨勢将繼續惡性發展。在缺乏統一的社會和文化基礎之前,在夷狄環伺的環境下,這樣的局面将導緻諸國百姓生存的危機和諸夏文化的頹廢。

論春秋時期的霸主标準,實力與信義

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孔子對輔佐齊桓公建立霸政的管仲持贊賞的态度:“微管仲,吾其披發左衽矣”。着眼點就是霸政對加強諸夏團結,儲存和發展諸夏文化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霸政之是以能夠聯合華夏諸國,霸主之是以能取得同盟其他中小國家的擁戴和歸附,則是由于霸主自身以道義為原則,踐行扶持弱小的行為準則,進而樹立權威。

要知道霸主地位不是以強力奪得的,而是憑借着道義和行為赢得的。霸政格局下的國際關系和秩序架構,是中小國家樂意接受的,而不是被迫強加的。那麼,“扶持弱小”,就是建立霸政、成為霸主的重要前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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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治國的初期,一段時間内仍然延續東周初期大國吞并周邊小國的兼并趨勢,擴大了齊國的疆域。但是在後來與魯國等有一定實力諸侯國的争戰中,齊桓公感到混亂的兼并模式難以繼續維持,是以試圖建立一種諸侯國之間新的行為準則和關系架構,即所謂的“霸政”模式。

齊桓公轉變戰略的努力從“柯之盟”開始。魯國經過與齊國連年的争戰,到莊公十五年柯之盟,突然與齊國媾和,原因何在?《史記·齊太公世家》記載,這次盟會時,魯國的曹沫以刀刃劫持齊桓公,逼迫他退還之前侵奪的魯國的土地,桓公迫不得已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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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齊桓公意欲反悔,甚至想殺掉曹沫,因為被劫持而許下的諾言,并不一定非要信守。但是管仲反對,認為這會棄信于諸侯,失天下之援。于是齊國向魯國歸還土地,信守了“要盟”。《公羊傳》曰:“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雠,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著乎天下,自柯之盟始焉”。

齊桓公與魯國争戰多年,魯國一直沒有歸從,霸主地位也一直沒有确定。通過柯之盟,“諸侯聞之,皆信齊而欲附焉”,魯國從此也歸附,不久齊桓公聯合諸侯及王室代表複會于鄄,齊國的霸業由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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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霸主“尊王攘夷”中的“攘夷”一項,與扶持弱小關系非常緊密,因為在夷狄環伺的環境下,往往是一些弱小的國家遭受到周邊夷狄的嚴重威脅,甚至在夷狄的進攻下而國破民亡。齊桓公霸業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救燕、存邢衛。

特别需要說明的是,燕國遭受山戎的威脅,但燕國不在齊國的地緣政治範圍之内,相距較遠,是以請求魯國一起出兵時,魯國先答應後來并未出兵。實際上隻是齊國獨自出兵,路途艱辛,付出極大的代價,解除了山戎對燕國的威脅。這一行為同時具有攘夷和扶助弱小兩方面的功效,加強了諸夏國家之間的認同和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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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言:“戎狄豺狼,不可厭也;諸夏親昵,不可棄也。”這一觀念的形成有一定的曆史背景,但是在此時齊國旗幟鮮明地提出了抗擊夷狄,保護弱小的華夏諸侯國,具有深刻的時代背景。在齊國的示範效應下,加入到抗擊夷狄,保衛華夏行動中的國家越來越多。

在解除燕國的山戎威脅後的第二年,北戎伐邢國。齊國立刻出兵援助邢國,雖然仍然是齊國的單獨行動,但是已經得到了諸國的支援,不似救燕國時那麼無助。後來狄人進攻邢國,齊國、宋國、曹國結成聯軍救援邢國,打敗狄人并幫助邢國修築新的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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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狄人攻破衛國後,首先是宋國主動幫助衛國遺民安置,後來齊國派出軍隊護衛,并且聯合諸國重建衛國。西周滅亡之後王權塗地的同時,原先由天子主導的秩序和保障的安全無法繼續,在諸夏國家周邊分布的大量的戎狄,對諸夏國家構成嚴重的生存威脅。

這裡的南夷指的是楚國。雖然後來楚國積極參與中原的會盟,在文化上認同和轉向華夏,但在春秋前期,楚國仍然被認為是與諸夏國家不同的“南夷”。楚國也在執行吞并周邊弱小國家的政策,漢陽諸姬本是西周南進的重要據點,這個時候卻成為楚國北進首當其沖的目标,受到了楚國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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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僖公四年,齊國率領魯國等國家組成強大的中原諸侯聯軍讨伐楚國,逼迫楚國結成“召陵之盟”。從此之後楚國放棄了一昧擴張吞并的政策,參與中原聯盟,吸收諸夏文化,逐漸轉化成諸夏集團中的一員。葵丘之盟确定了齊桓公的霸業地位,而在盟會上确立的盟約,對弱小國家的生存也是有益的。

晉文公的霸業主要是建立在城濮之戰對楚的勝利,以及平定王室之亂的基礎上。即使如此,晉文公在對待弱小國家上,也絕不是恃強淩弱,毫無道義。而且齊桓晉文發動的對弱小國家的戰争,不是随意地以擴張領土為目的的,而是“擇天下之甚淫亂者而先征之”。

論春秋時期的霸主标準,實力與信義

宣公十二年,楚莊王伐鄭國,克之,入自皇門。鄭國國君肉袒牽羊以謝罪。在左右皆認為“得國無赦”的情況下,楚莊王認為:“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于是退軍三十裡,與鄭國和談。在此事前一年,因為陳國的夏氏亂鄭,楚莊王滅陳,并準備“縣陳”,即吞并陳國。但是在申叔時的勸說下,放棄了“縣陳”。

楚莊王的複陳、服鄭,是他成就霸業的重要條件,這些行為都是遵從“道義”的原則。在這些原則的堅守下,弱小國家多多少少能夠獲得生存的空間和保障。對于中小國家而言,正是因為霸主能夠扶助弱小,同盟能夠提供保護和幫助,霸政格局才是他們樂意接受的新秩序。

論春秋時期的霸主标準,實力與信義

是以在《左傳》昭公十六年中明确說“諸侯之無伯,害也”。這裡的“害”,主要是針對中小國家而言的。換句話說,霸主以及霸政,因為其扶助弱小的行為原則,是中小國家的生存保障和福祉。

三、總結

随着對春秋霸主的内在精神,以及春秋霸政的格局和曆史進行深入分析,發現突出強調“春秋五霸”這一概念對了解春秋的曆史似乎并不完全合适,不但沒有助益反而會引發諸多的誤解。春秋是中國曆史上絕無僅有的時代,了解“霸主”和“霸政”是了解這個時代的關鍵。

論春秋時期的霸主标準,實力與信義

總的來說,齊、晉、楚的争霸都基本符合春秋社會道義禮信的社會價值标準。各國在推行霸政的時候大多數時候都能做到“重禮義”、“講道理”、“守規矩”,特别是在“存亡繼絕”、扶助小國方面均有大量事例。而吳越兩國則沒有做過類似的事情,也不恪守禮義原則,是以不應該被稱為“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