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十)
學習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心得體會以及知識點的整理,友善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動态合同履約與簽約的銜接與函件往來 ——
現實生活中合同往往被束之高閣。
常有人提出如下問題: 我買房,對方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我買房,對方不配合辦理貸款,怎麼辦? 離婚協定約定房屋給小孩,可否要求辦理過戶?
問:你看合同沒有? 沒看合同不好回答。
1.熟悉合同,明确合同内容
以買賣合同為例,至少需要從合同中擷取:
- 履約對象——關乎所簽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 訂單确認流程——關乎訂單的效力
- 郵件位址——關于通知函的效力
- 收貨單要求——關乎相應批次貨物是否納入結算
- 驗收程式——關乎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 解除合同的條件——關乎解除行為的效力
2.正确識别履約對象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公司與股東獨立。
但現實中,公司與股東混淆,履行對象錯誤。
執行個體:重慶公司與張三,簽訂買賣合同,銷售方式是賒銷,是以重慶公司與張三還簽署了抵押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重慶公司一直與張三控股的成都公司履約。是以履約主體就成為了重慶公司和&成都公司(張三是股東),收貨人、開票對象、付款人、對賬人都是以成都公司的名義進行,這種情況延續時間長達四年!重慶公司的銷售部門、财務部門、物流部門、法務部門都沒有發現這一錯誤, 該錯誤導緻重慶公司風險大增。
執行個體中的焦點為:重慶公司與張三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如果判定未實際履行,可能後果有:
-
抵押權可能應登出。
未實際履行代表該合同下的債權不存在。
- 淪為普通債權,受償無望。
-
案情複雜,訴訟成本增加。
反訴、一審、二審、再審、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異地起訴。
3. 正确了解合同條款
執行個體:重慶公司與河北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一台非标準裝置,由于是非标準裝置,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無法準确約定價款,是以雙方約定了“暫定價”,并分解了付款進度。價款條款中有一句:最終價款應以配管施工圖為準進行結算。驗收合格後,買方按“暫定價”及其付款進度結算并支付完畢。後來發現多支付200多萬元。
執行個體中就是很明顯的沒有看清合同條款,直接按暫定價支付,而沒有以配管施工圖為準進行結算。這也是動态合同履約與簽約的銜接核心内容:履行合同應當研究合同内容。
4. 履約過程中常見的函件
- 律師函
- 催告函
- 告知函
- 解除合同通知函
5. 需要發函的常見情形
-
事實不明,或事實變化,需告知對方 。
例:倉庫位址變更、賬号、收貨人員變更等
-
履行期限不明,需先催告債務人。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期限不明确的,債權人可以随時 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常見例:付款期限、交貨期限不明,需先催告
-
解除合同,需發通知。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關于催款函,以下觀點正确的是:
A. 按業務部門的要求拟寫,不看材料
B. 詳細羅列合同條款、法律法規,擺事實、講道理
C.簡明扼要,提出要求
D. 先研究材料,再寫函件
正确答案:CD
6. 如何寫函件
-
全面研究材料。
需要資訊:發給誰、收件位址、金額等資訊來源:合同、電子郵件、備忘錄等。
- 用語準确,明确要求、講明事實。
-
簡明扼要,留有餘地 (特别強調)。
不是法庭辯論!言多易失!
言多易失執行個體: 重慶公司向沈陽公司購買機器人裝置,約定驗收合格後5日内支付尾款。裝置已傳遞使用多年,事實上已驗收合格。2012年沈陽公司起訴,要求支付貨款。
重慶公司抗辯:已驗收,已過訴訟時效。
沈陽公司主張:未驗收,可随時要求履行。
關鍵證據:
沈陽公司的律師函,載明2008年12月8日驗收合格。
該案事件節點 ?該函錯在哪裡?
驗收合格時間是2008年12月8日,支付時間就應該是2008年12月13日,訴訟時間自2008年12月14日起算兩年。是以超過訴訟時效。
該函不必寫驗收時間和是否驗收。
7. 郵寄函件
發函相關高頻争議 :
- 是否能證明确已發函
- 是否收到或視為已收到
- 函件内容是不是發件人所稱的内容
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快遞單丢失、位址錯誤、無法證明郵寄内容等問題。
郵寄建議:
- 中國郵政優于其他:截圖蓋章。
- 門店投遞優于上門取件,門店投遞可以加蓋郵戳。
- “内件品名”寫清楚:關于……的函。
- 收件人:若是公司,則是法定代表人+約定收件人。
- 位址:注冊位址+約定位址。
- 儲存證據:快遞單+送達查詢截圖。
- 重要事項:公證或錄像(100萬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