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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案件基本流程及期限規定(一)

作者:xbzls
民事執行案件基本流程及期限規定(一)

程式正義又被稱作“看得見的正義”,起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作,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國内著名法學家陳瑞華老師用通俗的語言解釋了“程式正義”: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民事執行法規紛繁複雜,涉及程式衆多,從大的流程來看,涉及到申請——受理——财産查控——評估拍賣變價措施——案款配置設定程式——結案,此外,還有在執行過程所采取的各種強制措施、執行異議、執行複議案件,以及執行監督、司法賠償程式等。目前最高法院力推執行規範化,破解“執行亂”以及消極執行難題也是着力從節點控制入手,對執行節點的期限不斷進行細化、優化,努力實作程式的正義性。本文按執行基本流程的順序,結合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最高院有關各節點期限規定進行梳理,但由于相關規定确實紛繁複雜,難免出錯或是不全,請多多包涵。

民事執行案件基本流程及期限規定(一)

強制的架構圖

申請及受理

1、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的,以法律生效之日起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核心要點】1、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2、超過兩年未申請執行的,法院将不再保護執行。但法院不主動審查,即也應當給予受理,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未提異議履行完畢之後,以超申請時效為由,要求執行回轉的,則不應予支援。3、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4、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5、申請執行不收費,申請執行不收費、申請執行不收費,重點說三遍。

2、法院在收到執行申請後,一般應‬當場給予立案。對無法當場決定的,應當在七日内決定是否受理。【依據《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6條】

【核心要點】1、需要補充材料的,由法院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補正;2、決定受理的,由立案部門将執行基本資訊錄入系統。立、執分離也是法院展現對執行權制約的一個節點。是以重點強調,相關被執行人資訊一定要清楚、準确(身份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否則後影響後續财産的查控,因為執行人員無法修改立案庭錄入的基本執行資訊;3、如果法院裁定不受理應當出具裁定書,但是該裁定是否可以上訴,還是走執行複議之路,實踐中有争議。

民事執行案件基本流程及期限規定(一)

财産調查及控制

1、确定案件承辦人的時間是7日。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内确定案件承辦人。确定後應當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二條】

2、1個月内完成被執行人的财産狀況調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内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産、車輛、機器裝置、知識産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産狀況的調查。【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六條】

3 、對申請人提供的财産線索七日核心實。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财産線索,應當填寫财産調查表。财産線索明确、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内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内調查核實。财産線索确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财産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提出更高的要求】1、執行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後,必須在5個工作日内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财産發起查詢,查詢範圍應覆寫系統已開通查詢功能的全部财産類型。2、經線上查詢回報被執行人名下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無法線上采取控制措施的,應當在收到回報結果後3個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3、申請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産線索明确、具體,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内啟動調查核實,經查屬實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第13點】

民事執行案件基本流程及期限規定(一)

4、控制财産所采取的措施,一般為查封、扣押、當機,其針對不同類型的财産有不同的期限:(1)法院當機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2)法院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3)法院查封不動産、當機其他财産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

【核心要點】1、按目前資訊化的發展,對線上查控到的财産一般同步進行相應的查封、當機,不必太擔心财産被轉移。2、線下所查詢到的财産線索,一定要書面送出給法院,確定萬無一失。3、萬一财産不能在查封期限内處置完畢,則記得提出申請續封,續封的期限不超過如前述規定的期限。4、重點的重點:首封法院很重要,不僅涉及到有沒有執行權的問題,還是财産主持配置設定的法院,建議盡可能‬采‬取‬訴訟保全(提起保全的,在實踐中許多法院都支援适當提高配置設定比例,一般為20%)。

【知情權進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必須将全部已查控财産統一納入節點管控範圍,對于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線上控制到的财産,财産資訊同步自動錄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于線下查控到的财産,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将财産資訊手動錄入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财産查控資訊應及時向當事人推送,徹底消除查控财産情況不公開不透明、規避監管和“體外循環”現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第14點】。這是對申請人知情權的又一重大保障,展現出程式的正義性。

民事執行案件基本流程及期限規定(一)

與不動為例

财産的變價

按目前法院内部的運作行機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首次執行案件應在立案後或者完成集中查控後,根據查控結果,以有無足額财産可供執行、有無财産需要處置、能否一次性有效執行等為标準,實施繁簡分流,實作簡案快執、難案攻堅。簡易執行案件由快執團隊辦理,普通案件由以法官為主導的團隊辦理。如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直接劃撥到法院賬戶-支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結案。若被查封的系車輛、不動産等,則需要進行拍賣變價。

本流程的大期限為:30日内完成确定處置資産的參考價方式,參考價确定後10日内啟動财産變價程式。

在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當機财産後,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财産,應當在30日内啟動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程式,參考價确定後10日内啟動财産變價程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第16點,系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30條的重申】

1、處置參考價方式确定後,出具結果的具體期限不一:當場、3天或是30天(最長60天)。

A、當事人議價一般當場可以決定,确定參考價。

B、有财産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可定向詢價。采取定向詢價方式确定參考價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機構出具詢價函,詢價函應當載明詢價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詢價的機構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詢價結果為參考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條,并沒有明确期限而是授權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C、網絡詢價機構應在接受到法院的委托三日内出具網絡詢價報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1條】

D、委托評估的,評估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内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機構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決定延長期限的,延期次數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十五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

2、結果報告的送達為3日。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說明補正等報告後,應當在三日内發送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無法按照前述規定送達的,應當在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滿十五日即視為收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1條】

3、報告異議期為5天。

當事人在收到報告後五日内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在3日内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在五日内未作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在指定期限内組織專業技術評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2、23條】

4、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

司法網絡詢價平台、評估機構應當确定網絡詢價或者委托評估結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拍賣、變賣時未超過有效期六個月的,無需重新确定參考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确定财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7條 】

5、(網絡拍賣)第一次拍賣公告:對動産的處置,公告期不少于15天,不動産不少于30天。

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依據:《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

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釋出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确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确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并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依據:《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6條】

6、(網絡拍賣)第二次拍賣,應在一拍流拍後30内啟動,公告期不少于7天,不動産不少于15天。

流拍後應當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再次拍賣,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依據:《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6條】

7、(網絡拍賣)變賣程式應在二拍流拍後25内啟動,變賣期為60天,公告期有縮短。

網拍二拍流拍後,人民法院應當于10日内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網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釋出網絡司法變賣公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第2條】

網絡司法變賣期為60天,人民法院應當在公告中确定變賣期的開始時間。變賣動産的,應當在變賣期開始7日前公告;變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變賣期開始15日前公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第3條】

8、傳統拍賣。傳統拍賣的公告期與網絡拍賣的規定基本一緻,不同于網絡拍賣的規定為:流拍後啟動的時間為60天(包括一拍、二拍);可以進行第三次拍賣,三拍流拍後的七天内發出變賣公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8、23、25條規定。】

民事執行案件基本流程及期限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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