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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布地和阿曼的海洋主張與邊界

作者:河海水權

(1818010205)

在航海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各國對于海洋權益的重視程度也在逐漸增強。對于緊鄰着海上重要交通要道霍爾木茲海峽和曼德海峽的吉布地和阿曼這樣的國家來說,如何處理他國主張行使無害通過權與維護本國領海主權之間的關系就是一個十分值得探讨的問題。

吉布地和阿曼的海洋主張與邊界

吉布地和阿曼的重要位置

一、吉布地和阿曼概述

(一)基本概況

吉布地共和國,簡稱吉布地,地處非洲東北部亞丁灣西岸,扼紅海進入印度洋的要沖曼德海峽,東南同索馬裡接壤,北與厄立特裡亞為鄰,西部、西南及南部與埃塞俄比亞毗連,陸地邊界線長520公裡,海岸線長372公裡,國土面積2.32萬平方公裡。吉布地共和國戰略位置十分重要,國内有美軍在非洲最大的軍事基地、法軍在海外最大的軍事基地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保障基地。

吉布地和阿曼的海洋主張與邊界

吉布地

阿曼蘇丹國,簡稱阿曼,是位于西亞,阿拉伯半島東南沿海的一個國家,地處波斯灣通往印度洋的要道,西北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西連沙特阿拉伯,西南鄰葉門共和國。東北與東南瀕臨阿曼灣和阿拉伯海。海岸線長1700公裡,面積30.95萬平方公裡。

吉布地和阿曼的海洋主張與邊界

阿曼

(二)領海基線主張

根據法令,1985年8月5日,吉布地政府确定了塞巴群島周圍的直線基線,在早先的一項法律中對于塔朱拉灣的封鎖線也進行了規定,從直線基線和塔朱拉灣關閉線,吉布地測量其12海裡作為領海,并且其用來測量領海寬度的基線是低水标以及海灣的直線基線和閉合線。由于吉布地政府主張提出建立測量各自領海的直線基線的主張,但是美國認為吉布地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條第1款規定的可以采用連接配接适當點的直線基線方法來繪制測量領海寬度基線的标準,即“在海岸線被深深地縮進和切割的地方,或者如果海岸附近有一些島嶼邊緣”,是以于 1989年5月22日向吉布地政府送出了一份外交照會,抗議基于此領海基線劃定的基線索賠要求,下文會予以分析,在此不再贅述。

而阿曼的海岸線相當平坦,在其主張直線基線的區域,是根據關于阿曼《領海和經濟區的第15/81号敕令》和《關于适用領海、内水和封閉水域基線劃界直線基線制度的第38/82号敕令》,通過43個準确的經緯度坐标點的連線确定本國的直線基線的;而在不主張直線基線的地區,領海是從正常基線量開始測算的。而美國抗議的點是阿曼提出的軍艦在進入阿曼領海之前需要獲準行使無害通過的主張,這就牽扯到了軍艦無害通過權的行使問題。

二、無害通過權概述

(一)概述

《公約》第十七條規定,“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内陸國,其船舶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本條明确了他國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過其領海的權利。無害通過權是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慣例和國際習慣法規則,

《公約》在第18、19條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與規範。所謂“無害”是指不損害沿海國的秩序和安全,“通過”則是指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内水,或為了駛入或者駛出内水而通過領海的航行,并且《公約》要求這種航行必須是繼續不停和迅速前進,不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處和港口設施。考慮到在現實情況中會出現一些人為不能控制的因素,是以在通過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在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為援助遇險或者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停泊或下錨時則允許突破繼續不停和迅速前進的限制。

無害通過權實際上是對沿海國行使領海主權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是增加了沿海國的義務,那麼為了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就需要賦予沿海國對相應事項的管轄權。《日内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以下簡稱《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在第三節關于無害通過權的相關規定中就對此做出了具體的闡釋。

一般來說,發生在船舶上的案件管轄權會歸于船旗國,但是當船舶行使無害通過權通過沿海國領海時,《領海和毗連區公約》賦予沿海國在“罪行的後果涉及沿海國;或罪行屬于擾亂該國的安甯或其領海的良好秩序性質……”這些特定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其次,沿海國享有保護權,即當船舶在通過過程中由“無害”轉為“非無害”,沿海國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的通過行為以保護本國的領海主權。另外,沿海國有權根據第17條以及其他一些國際法規則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以管理行使無害通過權的船舶。除此之外,根據第18條“……對該船舶提供特定服務的報酬而征收費用……”的規定,沿海國有權對于一定範圍内的服務收取相應的費用。

(二)船舶屬性

根據《公約》第三節A、B、C三個分節可以将涉及的船舶歸為四類,商船和用于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軍艦、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特種船舶。

1、商船和用于商用的政府船舶。此種是數量最龐大的享有無害通過權的船舶。賦予商船或者用于商業目的的船舶無害通過權是得到國際法認可的原則。其實無害通過權在設計之初就是為了便于各個國家開展商業交流和海上貿易的,是以對于商船享有此項權利,各國普遍持認可态度。從《公約》B分節的條文也可以看到,除去特定情形下沿海國刑事管轄權得以行使外,一般沿海國對于無害通過的商船是不享有管轄權的。

2、軍艦。雖然《公約》、《領海和毗連區公約》等對軍艦的無害通過權予以了肯定,但是在現實的國際交往中,軍艦是否享有領海的無害通過權仍然存在較大争議。在1988年“黑海軍艦撞擊事件”後,美蘇簽訂了《關于無害通過的國際法規則的共同解釋》這一雙邊條約,明确約定外國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 ]但是國際社會仍存在不同聲音,如阿曼就要求軍艦在通過前必須要取得本國的許可,在下文中會就此進行進一步解讀。

3、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潛水艇、潛水器等算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船舶,對于此類《公約》第20條規定,“在領海内,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幟”,也就是說它們享有無害通過權,但是需要接受一定的限制,要求其海面航行并展示旗幟實際上是為了保護沿海國的權益。如果一個國家它的科技、軍事水準不足以支援其發現潛在水下的潛水艇和潛水器,對于這個國家來說就無法實作對其領海的控制,不利于其國家海洋權益的保護。

4、特種船舶。無害通過權上的特種船舶是指《公約》第23條的“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由于此類船舶運載的物質本身帶有危險性,是以《公約》要求其在行使無害通過權通過沿海國的領海時要持有特定的證書且遵守相關國際協定規定的特别預防措施。對特種船舶做出這樣的限制,主要是為了盡量防止一旦發生船舶污染将會給沿海國帶來的巨大危害。

(三)适用水域

不僅無害通過權的行使主體存在差異,在适用的地理因素上也是不盡相同的。根據《公約》的相關規定,無害通過權适用的水域包括領海、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與群島水域以及一定條件下的内水。

1、領海。在領海内的無害通過權是最早、且在《公約》第17條最明确規定的。随着沿海國對于陸地的主權延伸到海洋,格勞秀斯主張的航行自由不得不做出相應的妥協,變為無害通過權。作為海洋自由與領海主權協調的結果,領海内無害通過權的合理、合法性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

2、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對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公約》有更加詳細的規定,首先所謂能夠适用過境通行通行的海峽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者專屬經濟區的另一個部分之間的”,那麼例如墨西那海峽這類由一個島嶼和大陸部分組成的海峽就适用的是無害通過權,還有一種例外情況是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外國領海之間的海峽,這類海峽是位于領海内的,也是适用無害通過權。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的無害通過權是不能被沿海國停止的,總的來說,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無害通過權是比較特殊的。

3、群島水域。群島水域是指連接配接群島最外緣的群島基線所覆寫的海域。《公約》第53條規定了群島海道通過權,在這種限制下,群島的主權受限,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權,但是群島國家為保護國家安全時可以暫時停止這種通過權。

4、一定條件下的内水。内水的性質與領土等同,應當是國家主權完全覆寫的區域。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内水也有可能适用無害通過權。根據《公約》第8條的規定,“……使原來并未認為是内水的區城被包圍在内成為内水,則在此種水域内應有本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沿海國使用直線基線的結果把原來不是内水而劃為内水者,這一部分内水應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這種情況的出現和領海基線的劃定方式密不可分,美國與吉布地就是以産生過争議。

三、無害通過權在實踐中的問題

(一)軍艦通過問題——阿曼案例

在1991年8月12日《美國送出給阿曼政府的外交照會》中提到,“阿曼1989年8月17日在交存準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準許書……并聲稱軍艦行使無害通過阿曼領海的權利需要事先許可……美國政府希望進一步向阿曼政府回顧,關于其第2、3号宣言:所有船舶,不論其類型或貨物,均可行使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要求事先得到沿海國的許可或通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反映的國際習慣法也承認這項權利。美國政府指出,它的軍艦以前未經阿曼政府事先許可在阿曼領海活動。”

在上述美國送出的外交照會中可以看出,美國不贊同阿曼關于軍艦通過前須獲得許可的要求有兩個理由。一個是美國認為阿曼既然承認《公約》的效力就要遵守《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允許自己無條件行使無害通過權。而其另一個理由是習慣法和慣例,首先根據《公約》反映的國際習慣是認可其在阿曼領海内行使軍艦的無害通過權的;其次,在以往的交往中,阿曼并沒有要求美國軍艦在行使無害通過權前獲得相應的許可。這就牽扯到軍艦是否享有在沿海國領海無條件的無害通過權的問題。

目前國際社會對于這個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态度:第一種認為軍艦通過領海需要提前通知,這一觀點實際上與《公約》并不存在沖突的地方,較為溫和;第二種是,要求軍艦通過領海要得到沿岸國的許可,如上述的阿曼;第三、四種是對于同時通過的的軍艦數量、通行航道予以限制,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第五種則是要求本國規定與其他國家互惠對待,給予相似的限制和自由;最後一種是完全不加限制,對于外國軍艦的無害通過沒有任何要求。

之是以對于軍艦的無害通過有如此多的争議,究其根本還是因為軍艦相較于其他種類的船舶具有特殊性。軍艦通過本身就是一種威脅,在和平時期允許軍艦無條件行使無害通過權發生不可控事件的幾率或許較小,但是對于戰時或者是兩個存在摩擦的國家來說,不對軍艦的無害通過權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任由其進入本國領海無形中增加了維護國家安全風險。

綜上所述,對于軍艦的無害通過權應當增加一定的條件限制,沿海國要求給予通知和準許的觀點應當得到認可。對于綜合國力較弱或者海洋權益易遭侵害的國家來說,對外國軍艦通過本國領海加以限制,既可以防止個别海洋大國“勢大欺人”,又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有足夠的時間做出應對政策以維護本國領海主權。

(二)特殊船舶問題——吉布地案例

1989年5月22日《美國送出給吉布地政府的外交照會》中提到“吉布地第七号法律。第52/AN/78号決議,其中要求擁有核推進或運輸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質的外國船隻必須事先通知吉布地當局其進入和穿越吉布地領水的情況……美國政府繼續重視承認的無害通過領海的合法權利,所有船舶,不論其類型或貨物,均可行使這種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要求沿海國事先通知……

美國政府還認為,如習慣國際法所承認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反映的,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基線應符合國家官方大型海圖上标明的沿海低水線。 直線基線隻能用于海岸線深凹和被切割的地方,或沿海岸附近有一條邊緣島嶼的地方。 美國政府的立場是,在吉布地的情況下,塞巴島島嶼不是邊緣島嶼,不以允許繪制直線基線,是以,基線必須是每個島嶼沿海和大陸的低水線…… 美國政府是不準備承認任何超過其中所述習慣國際法所允許的索賠。”[ ]

在美國與吉布地關于無害通過權的争議中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是特殊船舶通過吉布地領海提前通知的問題,其次是關于内水劃分的問題。根據上文的闡述,特種船舶要麼本身采用核動力,要麼就是運載核物質或者有毒物質的船舶,這種船舶一旦發生撞擊或者船舶損害,往往會給沿海國家帶來海域污染、動植物資源破壞、漁業、旅遊業遭受打擊等等一連串的影響,對于沿海國家來說,後果無疑是巨大的。基于此種考慮,吉布地要求擁有核推進或運輸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質的外國船隻必須事先通知吉布地當局其進入和穿越吉布地領水的情況顯然是合理的,并且吉布地并沒有強制必須獲得當局的準許才能進入,并沒有違反無害通過權的相關規定、美國一味強調無條件的無害通過權是逃避責任,不負責的行為。

關于第二個問題,因為目前美國并未正式準許加入《公約》,是以美國援引《公約》的相關條文作為不承認其進入的水域為吉布地内水就存在存在探讨的空間,簡單來說就是美國既想要享受《公約》帶來的權利,又不想承擔相應的義務。從這一角度出發,雖然美國援引的依據是正确的,而且其闡述的領海基線劃分方式也是符合《公約》和其他國際條例、慣例的,但是吉布地可以就美國未準許加入《公約》提出異議。

其次,第二個問題的本質就是由于領海基線劃定方式的不同,導緻原來不是内水的水域成為了内水,在這種情況下他國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的問題。雖然《公約》是否認沿海國對此擁有内水主權,但是我認為如果這種劃定已經得到了絕大部分國家的認可,那麼該國取得了事實上的内水主權,以此類推,對于吉布地塞巴島附近水域的定性也不能單純依靠《公約》的規定,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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