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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裡巴斯的海洋主張與邊界(LIS 146)

作者:河海水權

(1812010131)

摘要:領海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是國家領土在海洋上的權利延伸。基裡巴斯作為海洋面積遠勝于陸地面積的太平洋島國,擁有着世界最大海洋保護區以及廣闊的海洋專屬經濟區,其海洋主權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一、群島基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中對這些群島國家的規定有所涉及,具體表現為第46(a)條規定,“群島國家”是指“完全由一個或多個國家組成的國家島和可能包括其他島嶼。“群島”被定義為“一組島嶼,包括島嶼的一部分、互相連接配接的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征,這些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征如此密切相關,以至于這些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征構成了一個固有的地理、經濟和政治實體,或在曆史上被視為這樣一個實體”(第46(b)條))。

劃定群島基線時必須遵守的标準(本研究報告附件4)。根據第47條第(1)款,“這種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裡。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裡為限”群島國可繪制連接配接群島最外層島嶼最外層點和幹燥群島珊瑚礁的直線群島基線,但在這些基線中包括主要島嶼和水域與包括環礁在内的陸地面積之比在1至1至9至1之間的區域。

此外,任何基線段的長度不得超過100海裡,但最高可達基線總數的3%的長度可達125M(第47(2)條))。第47條的其他規定規定,這種基線不得與群島的一般結構有任何明顯的距離;除已指出的例外情況外,不應使用低潮高地劃定這種基線;而且這種基線系統的适用方式不應切斷另一國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領海(第47(3)至47(5)條))。

第48條規定,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寬度應從根據第47條劃定的群島基線量算。第49條規定,根據第47條劃定的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是群島水域,群島國家的主權延伸到這些水域,但須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部分的規定。公約還進一步反映了群島國家對其土地和水域領土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第53條允許群島國“指定海道”此外,第53(12)條規定,群島國不指定海道。群島海道通過的權利可通過通常用于國際航行的路線行使。”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這種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裡。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裡為限”,基裡巴斯是以圍繞《2014年基裡巴斯群島條例》(《群島基線條例》)建立了一個群島基線系統,由吉爾伯特群島内的兩個島嶼群島組成。 群島基線系統是正常基線(低水線)和直線群島基線段的組合(?)。 群島1由58個基線點和10個基線段組成,包圍着Makin、Butaritari、Marakei、Abaiang、Tarawa、Maiana、Kuria、Abemama和Aranuka等環礁和島嶼。群島2由55個基線點和4個基線段組成,包圍着Nonouti、Tabiteuea、Beru和Onotoa。群島1的基線段長12.5海裡至86.1海裡,總長428.1海裡。群島2的基線段長39.8海裡至99.2海裡,總長237.8海裡。

二、基裡巴斯群島周圍的基線

(一)封閉線/礁

基裡巴斯2014年《關閉線路條例》規定了吉爾伯特(Butaritari、Marakei、Tarawa、Maiana、Abemama、Aranuka、Nonouti、Tabituea和Onotoa)、菲尼克斯集團(Kanton)和線路集團(Tabuaeran[Fanning]、Kiritimati[聖誕節島])内島嶼(包括環礁島)的21條關閉線路的地理坐标])礁石閉合線,将瀉湖内的水域包圍為内水。

(二)正常基線/珊瑚礁

對于未列入群島基線的20個島嶼,基裡巴斯《2014年基裡巴斯領海基線條例》《領海基線條例》規定了基線點的地理坐标。這些條例包括吉爾集團(Banaba和Nikunau、Tamana和Arorae的Gilbert群島)、菲尼克斯集團(Nikumaroro、McKean、Kanton、Enderbury 、 Birnie 、 Rawaki 、 Manra 和 Orona) (Teraina 、Tabuaeran[Fanning]、Kiritimati[聖誕節島]、Malden、Starbuck、Vostok、Caroline和Flint)的島嶼基線點)。

基裡巴斯在其吉爾伯特集團聲稱的群島基線的圖解地圖 地圖1

基裡巴斯的海洋主張與邊界(LIS 146)

圖檔1來源:LIS-146-Kiribati,limits in the sea

三、基裡巴斯的海洋邊界問題

(一)與各國的邊界劃分

基裡巴斯與庫克群島(紐西蘭)、馬紹爾群島、諾魯、紐西蘭(托克勞)、吐瓦魯、法國(法屬波利尼西亞)和美國建立了海洋邊界。 基裡巴斯、馬紹爾群島和諾魯之間有一項三方協定。

它出現了那個基裡巴斯與所有鄰國締結了海洋邊界協定。基裡巴斯的海洋邊界見地圖1。基裡巴斯與庫克群島(紐西蘭)于2012年締結的海洋邊界協定在等距基礎上建立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邊界, 由連接配接14個點的測地線組成的邊界分離的海事區域生成的由星巴克,沃斯托克和弗林特在基裡巴斯和彭林在庫克群島。基裡巴斯與馬紹爾群島于2012年締結的海洋邊界協定在等距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由測地線組成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邊界連接配接24個點的線。邊界分隔了基裡巴斯吉爾伯特的Banaba、Makin和Butaritari以及馬紹爾群島的Ebon和Knox。

基裡巴斯與諾魯于2012年締結的海洋邊界協定在等距基礎上建立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邊界,由連接配接16個點的測地線組成邊界将巴納巴在基裡巴斯的吉爾伯特集團和諾魯島上形成的海區分隔開來。

基裡巴斯與紐西蘭就托克勞達成的海上邊界協定于2012年簽訂,在等距的基礎上建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邊界連接配接五個點的測地線。邊界将産生的海域分開基裡巴斯的鳳凰城(Nikumaroro,Manra和Orona)和托克勞的三個島嶼。

基裡巴斯與吐瓦魯201年締結的海上邊界協定建立了專屬經濟區和 等距的大陸架邊界。邊界由 20個點組成 通過測地線連接配接。邊界将基裡巴斯産生的海域分隔開Tabiteuea,Tamana和Arorae群島以及Nanumea和Niutao的吐瓦魯群島。

基裡巴斯與法國于2012年締結的法屬波利尼西亞海洋邊界協定在同等距離的基礎上确立了專屬經濟區邊界。邊界由測地線連接配接的六個點組成。邊界将基裡巴斯的弗林特島和卡羅琳島以及法屬波利尼西亞的莫圖一島、圖帕伊島、馬塔瓦島和阿赫島形成的專屬經濟區分隔開來。

基裡巴斯與美國達成的海上邊界協定于2012年訂立,基于等距的三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邊界。 對于邊界線在貝克島(美國)和基裡巴斯的鳳凰組之間,六個點之間通過測地線相連線。對于美國賈維斯島(Jarvis Island)和基裡巴斯的線組之間的分界線,十點是 通過測地線連接配接。美國的巴爾米拉環礁島與 金曼礁和基裡巴斯的線組通過測地線連接配接了五個點。

(二)結論

基裡巴斯的群島基線系統将兩個群島包圍在其吉爾伯特内,這同樣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具體規定(第47條第六款,“如果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個直接相鄰國家的兩個部分之間,該鄰國傳統上在該水域内行使的現有權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兩國間協定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均應繼續,并予以尊重。”), 基裡巴斯有關其海洋區的立法規定,包括航行規定,也同樣符合《海洋法公約》所反映的國際法。

基裡巴斯的海洋主張與邊界(LIS 146)

基裡巴斯聲稱的海洋界限和邊界示意圖 地圖2

四、基裡巴斯的海洋主張與海洋國土問題

基裡巴斯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Kiribati),簡稱基裡巴斯,太平洋島國。陸地面積811平方公裡,海洋專屬經濟區面積350萬平方公裡。位于太平洋中部,全國由33個大小島嶼組成(其中21個島有常住居民),分屬吉爾伯特群島、菲尼克斯群島和萊恩群島三大群島。從其東部的聖誕島到最西部的巴納巴島,分布于赤道上3800公裡的海域,擁有世界最大海洋保護區。

海洋國土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 海洋領土是一個國家領土的一部分。作為一個海島國家,對于海洋國土上的海洋主張基裡巴斯也有着自己較為明确的規定。

(一)海洋主張

《2011年法》第5和第7條規定,基裡巴斯群島水域包括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基裡巴斯内部水域包括正常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包括任何封閉線。

2014年,基裡巴斯制定條例,規定了描述其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的地理标。該條例利用弧形緻密點用測地線劃定這些海區的外部界限。除與鄰國的海洋邊界 形成外部界限外,沿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界限線的弧密化點間距分别約為0.21海裡、0.31海裡和0.87海裡。

(二)領海

基裡巴斯領海包括其内部界限為基裡巴斯基線的水域,以及其外部界限為從基線量起向海的一條線,每一點距離基線最近點12海裡。在不違反第(3)款的情況下,基裡巴斯擁有超越其陸地領土和領海内水的主權,擁有對領海上空以及領海下的海床和底土的主權。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根據國際法在基裡巴斯領海無害通過的權利。

(三)毗連區

第6節所指領海以外的水域,但在距基裡巴斯基線二十四(24)海裡的範圍内,應為基裡巴斯共和國毗連區。在毗連區内及其上方的空域内,基裡巴斯有權行使一切被認為必要的權力,以防止違反任何财政法或任何海關、衛生和移民法。

(四)專屬經濟區

在不違反第(2)款的情況下,基裡巴斯領海以外但距離基裡巴斯基線200海裡的水域應為基裡巴斯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基裡巴斯共和國與相對或相鄰沿海國之間的協定規定劃定專屬經濟區邊界的,應根據該協定劃定專屬經濟區的有關區域。行使主權權利(1)在不違反第(2)款的情況下,基裡巴斯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内行使:(a) 為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海床上水域的自然資源,不論是生物資源還是非生物資源,以及為經濟勘探和開發的其他活動而享有的主權。

(五)大陸架

《2011年法》第6、8和9條分别規定了基裡巴斯12海裡領海、24海裡毗連區和200海裡專屬經濟區。根據《陸地觀測系統公約》的有關規定,這些海區的寬度是從基裡巴斯的基線量算的。根據《外層空間公約》第76條,2011年法令第10節規定,基裡巴斯的大陸架延伸到大陸邊的外緣,或延伸到距基線200海裡的距離,而大陸邊的外緣不延伸到該距離。

基裡巴斯共和國與另一個或相鄰的沿海國之間為劃定大陸架界限而訂立的協定生效時,基裡巴斯共和國的有關大陸架區域應按照該協定加以劃定,在不違反第(2)款的情況下,基裡巴斯共和國的大陸架包括在基裡巴斯共和國陸地領土的整個自然延伸過程中,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a) 至大陸邊外緣;或,(b) 距離基線二百(200)海裡,大陸邊的外緣不延伸到這一距離; 基裡巴斯共和國與另一個或相鄰的沿海國之間為劃定大陸架界限而訂立的協定生效時,基裡巴斯共和國的有關大陸架區域應按照該協定加以劃定。

基裡巴斯的海洋主張與邊界(LIS 146)

基裡巴斯擴充大陸架劃界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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