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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作者:曆史有魔力

#曆史開講#

一、選拔、任用制度

由于監察制度本身在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監察官員是管理官員的官,是各種監察立法的實際執行者,明代統治者制定了上述監察法規的同時,制定了适用于監察官員的管理制度,以提高監察活動主體的整體素質,保證監察效率的有效發揮。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一)選拔條件關于明代地方監察官員的選拔條件,史料《明史·選舉制》曾記載:“根據科舉考試結果,優秀者授予給事中的職位,其次授予禦史職位,末次者任用到各部。”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監察官員選拔的嚴格條件高于普通官員,選拔最為優秀的人才進入監察官員的行列。

這是因為與其他官員相比,監察官員擁有更大的權力和責任;監察官員的能力及其綜合素質的優劣與監察效能的有效發揮息息相關。具體而言,有明一代的監察官員的選拔主要考察以下三個方面。

1.政治、道德要求

選拔監察官員才德兼備首當其沖。出于加強皇權的需要,作為皇帝本人的耳目工具,明朝監察官員首先把德才兼備放在首位,而其最為重要的便是忠君愛國,正直果敢,勇于谏言,這就要求作為監察官員,要在效忠于皇帝維護朝廷的基礎上敢于直言極谏以糾正統治者的過失、揭發檢舉貴戚權門。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太祖朱元璋便對監察官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剛柔并濟、不過分激進、不奸邪谄媚。成祖朱棣時更明确提出:“禦史應當用清廉謹慎耿直之人,清廉者沒有私心,謹慎者沒有疏忽,耿直者敢于直言。”

2.文化條件

選拔監察官員要學識淵博。監察官員們的監察範圍上至事關國家大計,下至政治生活民生問題,務必要求監察官員能夠勝任的文采學識。故而對于對于地方監察官員的選拔要求學富才高、博學多聞。有明一代初期,監察官員的選拔門檻比較低,秀才、舉人以及進士出身的都可以參加遴選。

明代中期,監察官員铨選門檻逐漸提高,排除了秀才的入選資格,隻有舉人或進士出身方可參選。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成祖朱棣下谕旨給文武百官:“禦史是朝廷監察官員的耳目工具,應該選用有學識、通情達理、有管理才能之人。”自此後,地方監察官員須選自“正途”,而“正途”便是科舉考試。自科舉制度恢複以後,被授予禦史頭銜者,大都是進士出身,并且要求研習法令跟刑名。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3.年齡限制

選拔監察官員宜用老成練達者。正統六年(公元1441年),英宗下達诏令說:“朝廷内外的監察機構是整饬紀綱的部門,必須謹慎選拔學識淵博、品行端正、資曆老成者擔任。”凡年輕資曆淺的官員上任,必須先委以小差事試用,考核結果稱職者才能委任為監察官員。有明一代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雖看重老成練達者,但并不以年深日久為晉升選用唯一條件。根據明代制度,選用監察官員的年齡限制為一般不超過五十歲。

(二)任用方式

明代最高統治者皇帝非常重視那些号稱是自己耳朵和眼睛的監察官員候選人。不僅要求認真選拔德正廉潔、言行嚴謹、熟悉刑名律令、遵守法律法規、成熟穩重的人,而且要求監察官員必須具有淵博的知識、傑出的才能和一定的政治業績。正統四年(公元1439年)規定了:“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用。”

正統六年(公元1441年)奏準:“各按察司首領官,進士、監生出身,一考兩考者吏部揀選送院,問刑半年堂上官考試除授。”總體來講,明代充任按察司官吏主要是從監察禦史,地方知府、參議,中央部、院内中層官吏中來選舉任用。具體有以下幾個方式。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1.吏部推舉、皇帝選用

如果按察司官員的職位有空缺,吏部應先向皇帝推薦幾名候選人,然後皇帝從大臣推薦的人員中挑選。洪武、永樂年間,大多數的官員都是這樣铨選産生的,後繼者沿用此法。

如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山東道的監察禦史劉孜被提拔為山東按察司按察使、貴州道的監察禦史白仲賢被提拔為廣東按察使……此時,山東和廣東空缺出按察使的職位,由吏部推薦四名監察官員,于是便有以上任命。

2.保舉、會推

根據明代的規定,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官員出現空缺時,可以由朝中三品以上的官員保薦推舉。永樂年間進一步明确規定,“凡是布政司、按察司以及知府有職位空缺時,明令三品以上的在京朝中官員保薦推舉。”這種由進階官員保舉人才,依據多少人意見铨選人才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一方面可以分掉吏部一部分權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彌補皇帝集權的需要。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在明代的前中葉,這種铨選官員的制度發現并造就了大批人才。如明臣于謙、周忱等,都是通過舉薦聞名明代的。直至景泰三年(公元1452年),吏部奏稱此舉未能盡當,于是诏令此後隻有布政使、按察使等職官有缺時,可由三品以上的官員聯名共保舉薦,其他官吏由吏部推舉铨選,以求公正。正德以後,保舉官吏之法逐漸廢除。

3.撫按舉薦

明代中期以後,各省巡按禦史、巡撫壟斷了對地方官員的推舉引薦及監察大權。景泰年間,雲南楚雄知府計成晉升為廣西按察使,陝西知府秦明擔任陝西布政司的左參議。天順年間,時任刑部郎中的錢博,經巡按、巡撫的推舉引薦,被提拔為四川按察使。

總的來說,明代前期巡按禦史的選拔範圍比較寬泛,巡按禦史的來源有新科進士、舉人、地方州縣教谕、府學訓導以及在野名士。至明朝中後期,通過科舉考試選出的人才增多,選拔巡按禦史的範圍主要從新科進士和具有地方基層工作經驗和經曆的知縣一級地方官員中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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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察制度

按察司的監察官員身居治官的要位,若要監督他人,首先要端正自己。為了保持監察隊伍的廉潔,明代統治者制定了嚴格的考察監察官員的制度。按察司的官員不僅要同其他官員一樣,接受三年一次的“大計”考核外,每次外出巡察歸來,還要接受本系統内部的考察,考察内容具體來講包括:

分巡期間舉薦文武官員,糾劾文武官吏,提調學校生員,興革軍民利弊,會審罪囚案犯,追讨贓錢過問刑罰等。另外,還要造冊上報每季度州、縣等地方衙門機構應關文、錢糧以及馬船的數目,巡察地方有沒有人馬超員、吃喝地方等事。年終将所轄地方的具體事務及政績一一上報。

吏部和都察院對按察司官吏的考核形成報告,上奏呈報給皇帝,由皇帝決定按察司官員的提拔或降職。考核稱職的官員可以被提拔,政績突出的,甚至可以越級提拔;考核不稱職者則要被降職,貪官墨吏則要被罷黜為庶民。例如景泰年間,陝西按察司副使白圭升任浙江布政司左布政使、浙江按察副使羅虎升任本司按察、山東佥事古镛升任按察使等等。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嘉靖年間,河南按察使李憲卿被提拔為右佥都禦史。考核不稱職的按察司官員大多被降職成為知府甚至知縣。例如,成化年間,四川按察使騰為因挪用公款被降職為河間府的知府;正德年間,四川按察使匡翼又被降職為浙江桐廬的知縣。

巡按的降黜則多數降為州判、知縣,甚至典吏。但是有明一代後期,巡按禦史中有不少人是因彈劾權貴觸怒龍顔被誣陷入獄和貶黜的,并非不稱職。如萬曆年間熊廷弼巡按遼東,因得罪閹黨後被其誣告陷害而傳首九邊。是以,明代前後期巡按的命運亦是迥乎不同的。

三、回避制度

地方監察官員作為治官之官,身居要職,故而受到的懲罰也要比一般官員嚴重。按察司官“如果發現善行不表揚,發現惡行不糾舉,處以杖責一百,發配邊遠煙瘴之地,有貪贓枉法者要加重處罰。”為了防範監察官員執法犯法,有明一代對按監察官員做了一系列規定,并設定了嚴格的回避制度: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第一,監察官員分巡各地州縣,不限期限,不能走馬觀花敷衍,必須周遊按治州縣。

第二,分巡期間所用公費有一定的規定标準予以保障,不準擅自指令地方衙門采物買貨,鋪張浪費,違犯者給予懲處。

第三,不準親朋好友等人到所轄衙門機構托人辦事,不準放任官吏出城歡迎送行,更不準大擺宴席恣意浪費。

第四,若按察司官分巡所地系其原籍地所在,或與案件當事人有仇怨,應當回避。第五,凡系中央京官調任至地方官吏,品秩系正三品的,按照慣例不宜補缺按察使,隻能補缺參政,但是俸祿待遇則比照正三品,以防地方監察、司法大權旁落朝中權臣。有明一代無論采取何種形式任用的官員,一般情況下均須遵守一定的回避制度,地方監察官吏亦不例外。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地方高官不能由當地人擔任的慣例在大陸古代由來已久,但明代特别是早期的回避制度比任何一個朝代都要嚴格。據史料記載,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開始制定了南北方調任官員的方法。

此時應當回避的官員包含所有品級地方官員而不僅僅局限于地方一把手,對于邊遠地區的正常選任也是沒有特殊優待的。這種更調的方法由于過于嚴苛,執行起來有困難并且容易産生弊端,至其後來繼承者有所改變。

綜上所述,明代對地方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監督和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律可以依據,有規章制度可以遵照執行,程式相當嚴密,并且具體措施适宜得當,進而有利于打造出一支文化政治素養跟品質剛正端直兼備的地方監察官員隊伍,同時,有利于中央政府整饬地方吏治,糾舉彈劾不法官員,整肅朝廷的綱紀。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總之,在吸收借鑒了曆朝曆代封建王朝腐敗滅國的教訓,尤其是元代末期黑暗的政治統治導緻的改朝換代的慘痛教訓,太祖朱元璋下決心改變元末以來的黑暗腐敗時局,廢黜禍國殃民、司法黑暗、吏治腐敗的一系列政治體制,故此主張治療沉疴惡疾必用猛藥,生逢亂世必用重典,先後頒布了《大明律》《大明令》《明大诰》等法令,使用殘酷的刑罰和嚴苛的重典懲罰治理貪官污吏。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出台專門的監察法規《憲綱》,重點在于打擊貪官墨吏以及懲治朝堂上下威脅專制皇權的勢力集團。提刑按察使司是明朝省一級的常駐地方監察機構,職掌一省的司法權和監察權,後來,伴随着督撫權力的逐漸擴張,導緻了省級提刑按察使司職權的不斷縮小。

明代選拔、任用地方監察官有哪些要求?考核的體制是怎樣的?

明朝中期以後,提刑按察使司則淪落為協助、配合巡按禦史工作的部門機構的地位。弘治皇帝後期,巡按禦史集監察權、地方部分行政權、軍事權于一身,權力逐漸擴大化,最終,導緻了巡按禦史自身的沒落與腐敗。

有明一代的地方監察制度的創設和不斷的發展完善使得總督和巡撫逐漸替代了地方三司的部分職權,同時改變了三司在地方監察層面的地位,督撫成為了省級權力中樞,亦成為職掌一方重大事務的封疆大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