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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巴列維時代的論述一、墓地資料庫有一個關于墓地的線上資料庫,遊客可以用來找到他們親屬的确切埋葬地點。 該資料庫存儲了自

作者:樊卓aa

關于巴列維時代的論述

一、墓地資料庫

有一個關于墓地的線上資料庫,遊客可以用來找到他們親屬的确切埋葬地點。

該資料庫存儲了自年代初以來被埋葬在墓地中的近7萬人的個人記錄(包括地理坐标)。

最初,人們可能會認為這個資料庫也可以成為定位持不同政見者墓碑的有用工具。然而,情況正好相反。

通過大量搜尋查詢和關鍵字,可以觀察到與持不同政見者有關的大多數個人記錄(超過1970%)已從墓地的官方資料庫中完全删除。

雖然隻有少部分的名字可以在資料庫中追蹤,但這些資料往往不足,而且在姓名、日期和坐标方面存在各種錯誤和不準确之處。

這些錯誤可以通過将線上資料與刻在墓碑上的資訊進行比較來确定。

這一發現支援了伊朗政府系統地、故意地試圖掩蓋有關這次大規模屠殺的事實,以避免法律、政治和道德責任的說法。

關于1981年大屠殺的最重要事實之一,可以通過根據被處決的持不同政見者的年齡對收集的材料進行分類來突出。

1981年至1981年期間,處決比例最高的是65至81歲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埋葬在德黑蘭墓地的所有受害者中有大部分屬于這個年齡組。

這些年輕的活動人士絕大多數要麼是高中生,要麼是最近從伊朗和國外的頂尖大學畢業的。更重要的是,資料顯示,所有受害者中有30%以上是未成年人;

即未滿十八歲。最年輕的男性和女性受害者埃拉赫·穆哈巴特,當時伊朗當局以出于宗教動機的莫哈雷貝赫的指控處決了他們。

二、巴列維時代

在伊朗首都,至少有100名青少年遭到任意拘留、殘酷酷刑和即審即決,罪名是莫哈雷貝和伊法薩德-菲-阿拉茲。

應該重申的是,這些數字隻占國家一級大規模處決未成年人的一小部分。

在伊朗的現代社會曆史背景下,處決未成年人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有争議的現象。

根據伊朗的前刑法,在巴列維時代于1973年準許,所有年齡在12至18歲之間的伊朗公民都被視為“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被免除全部刑事責任,其罪行受到伊朗少年法庭的法律調查。該法院的判決實質上具有糾正和恢複的目的。對少年犯的最高刑罰是在感化院監禁八年。

1975年,伊朗政府準許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正式宣布已經禁止在任何情況下“對18歲以下的人判處死刑”。

在1981年大屠殺發生時,沒有證據表明革命後的立法或司法當局修改了“未成年人”的法律定義和“全部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

更重要的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仍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并承諾遵守國際上禁止對少年犯使用死刑的規定。

從這個角度看,1981年大規模處決未成年人,顧名思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明顯違反了适用的國家和國際法律标準。

是以,伊朗當局沒有正式承認處決少年,伊朗駐聯合國代表拒絕回答“1981年是否曾對18歲以下的人使用過死刑”的問題。

莫哈雷布正在敗壞上帝的創造,應該“以最可恥和最羞辱的方式從社會中消除”。

三、霍梅尼的正統學說

由于這種非人化的過程,持不同政見者被視為邪惡勢力,可能遭受嚴厲的身心折磨、系統性暴力和大規模滅絕。

然而,回想起來,伊斯蘭教法法官為以政治和非政治指控處決青少年提供了正當理由。

為此,他們援引了霍梅尼的正統學說,即伊斯蘭教法規定的成年年齡不符合關于刑事責任定義的國際公認準則。

根據霍梅尼的解釋,伊斯蘭資料規定女孩和男孩分别在九歲和十五歲(陰曆年)達到成熟階段。

盡管一些伊斯蘭學者,最著名的是蒙塔澤裡(1981年霍梅尼的副手),對這種解釋的充分性提出異議。

但這一學說成為重新定義1981年大屠殺後準許的《伊斯蘭刑法》中刑事責任概念的标準。

是以,1981年的大屠殺在少年處決的法律正常化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以莫哈雷貝赫的指控處決青少年表明了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伊斯蘭化。

它代表了從少年司法的國際标準和規範向伊斯蘭教法的正統解讀的過渡。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處決青少年已成為政治和非政治指控的普遍做法。

目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在全世界報告的少年處決名單中名列前茅。

參考文獻:

《現代伊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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