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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嬰兒出生8年後發現與父母無血緣,“查不到”這事就結束了嗎?

作者:光明網

導 讀

近日,“試管嬰兒出生8年後發現胚胎放錯”登上熱搜。兒子是陳冬與前妻在安徽某三甲醫院通過試管移植生下的。法院認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2月17日,60歲的陳冬仍然在為孩子的事奔走。

“查不到”是不是這事就這麼結束了?

要想查清自己孩子的去向,一審判決後還可以再上訴嗎?

陳冬目前撫養的這個孩子又該何去何從呢?

北京交通廣播《1039新聞早報》節目特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鑫、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嶽一起來探讨。

試管嬰兒出生8年後發現弄錯

醫院勸要豁達

大緻事件是這樣的:11年前,陳冬與前妻因婚後不育,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通過試管手術生下兒子小軒。8年後,他們意外發現小軒與他倆并無血緣關系,當初醫院把别人的胚胎放到了前妻肚子裡。固定證據之後,夫妻倆對醫院提起了訴訟。

訴訟期間,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顯示,小軒在生産過程中抱錯的可能性極低;醫院在胚胎凍存中存在編号重複、胚胎解凍記錄不完善、未能展現核對過程等問題,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明确,但互相之間有高度蓋然性。

試管嬰兒出生8年後發現與父母無血緣,“查不到”這事就結束了嗎?

法院随後判定醫院的診療、護理過程均存在過錯,根據過錯情況分析,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高度蓋然性推定醫療過錯與實際後果存在因果關系;醫院對夫妻倆主張的損害後果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64萬元。

一審之後,陳冬要求醫院查清小軒的親生父母是誰,以及自己的胚胎到哪裡去了、是否有他的孩子在世。但醫院表示無法查清孩子的親生父母,無法知曉他們的胚胎去了哪裡。該院生殖中心的主任還表示,“人生要豁達,沒必要計較”:

試管嬰兒出生8年後發現與父母無血緣,“查不到”這事就結束了嗎?

(圖檔引自網絡)

魏主任:

這種意外不能否認,這是極罕見的事。我去他們培養室反複找過,找不到,所有的罐子都帶回來了,然後全部找,沒有,沒有你的胚胎,他們後來覺得你那個胚胎不好。這裡面那些胚胎都在篩查期内,都是兩個人簽字的。是以,你看法院也不敢講100%。因為按照操作,沒錯。

人生中能遇到很多東西,像你這一輩子的經曆很多,實際上過到最後就是一個寬容,你前面的事我都可以跟醫院去反映,實際上過到最後人就是豁達了。

試管嬰兒出生8年後發現與父母無血緣,“查不到”這事就結束了嗎?

醫院存在明顯過錯

或可追究刑事責任

如今,60歲的陳冬仍在為孩子的事奔走。他表示,還是希望找到小軒的生物學父母,并确認自己的胚胎是否有孩子在世,以防萬一孩子們病重需要親屬配型救命。

縱觀這起事件,依據現有的事實,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認為,醫院的過錯非常明顯,可以說這個生殖中心是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規的,判定承擔全部責任理所應當:

劉鑫:

一個方面就是你看它那個儲存胚胎的液氮罐,一個罐裡邊可以放好幾提,每一提裡面可以放很多管,而且它的編号就是按日期編的,它按日期編号,那同一天可能會采集多位主體的胚胎或者精子,完全是可以搞混淆的。是以,鑒定機構認為它的這種編号方式沒有唯一的指向性,完全可能搞錯搞混。

另外一個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到患者所講的,當時把精子拿到生殖中心的視窗時,沒有人管,這樣也完全可能會搞錯,還别說有人人為的破壞。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嶽也表示,醫院存在明顯過錯。本案中,醫務人員既未如實告知當事人胚胎培養不良的實際情況,更是未征得當事人同意,使用其他胚胎進行了輔助生殖技術,嚴重違背違反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行為标準和知情同意的倫理原則。他認為,民事賠償之外或許還可以追究醫院的刑事責任:

王嶽:

醫療機構沒有按照規範儲存胚胎,無法提供有效的溯源病例資訊和記錄,不能夠證明這個胚胎的準确資訊,應該說是違反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以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除了民事賠償,相應的行政機關可以對醫療機構進行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且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那麼,這種由于嚴重醫療過失,導緻當事人的監護權、親權受到傷害時,是否也應該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們的刑法确實是空白。我個人認為可以通過修正案設立新的罪名,來追究相關嚴重不負責任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樣可以起到更好的震懾作用,也會讓醫療機構更加謹慎的、規範的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時這種監護權和親權的傷害可能要比簡單的緻殘,對一個人一個家庭的傷害會更大,是以應該得到法律的關注和相應的制度安排。

醫生說找不到胚胎說不過去

針對醫院說找不到胚胎一事,在劉鑫教授看來,查起來确實有一定的難度,但說找不到明顯是沒有盡到找的義務,沒有實質性的去找:

劉鑫:

因為存儲胚胎的液氮罐裡邊,它會放大量的異體受精胚胎,拿過來你也就看一下編号,光看編号你怎麼知道誰是誰呢?也就是說醫院沒有真正的實質性的去找。

報道裡邊有專家說到這個是完全可以找得回來的,就是把那天接受受精操作的人的資訊拿過來做親子鑒定,如果是在這個環節搞錯,當然是可以查出來的,但實際上完全可能發生在前邊,精子卵子因為你标号不清楚,沒有唯一指向性,在前面環節就搞錯了的話,那這個錯的範圍可能就更大了。

而且醫院自己也說了,很可能就是陳冬夫妻倆的胚胎做出來不成功,是以就不用了,用了别人的。那如果是這樣的話,從搞錯的角度去看,那這錯的範圍都很大。

國家沒有統一的輔助生殖技術流程細則

王嶽教授說,2011年,大陸正處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發展的初期,存在着管理制度混亂和違規開展輔助生殖技術的情況,流程和監管都沒有規範依據。目前,大陸對于確定胚胎準确的流程規範細則仍然較少且内容寬泛,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細化和規範化的行為标準。國家衛健委也已經啟動了《輔助生殖技術管理條例(草案)》制訂工作:

試管嬰兒出生8年後發現與父母無血緣,“查不到”這事就結束了嗎?

王嶽:

根據2003年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提及人工受精必須有完整健全的規章制度,另外操作也有詳細的規定。

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流程來進行保障:醫用的器械單人單管單皿;取卵、精液優化處理、體外受精、胚胎培養、移植,到胚胎冷凍和解凍全流程的雙人共同核對簽字;以及人工雙核對或晶片掃碼核對都是一步不能缺少的。

應該說這些制度的規定往往有的時候可能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問題,是以我個人覺得更重要的還是一個法律責任的明确,特别是對刑事責任新罪名的設定,可以避免以後類似悲劇的發生。

或可以通過社會力量尋找胚胎下落

劉鑫教授也表示,國家并沒有統一的标準,隻有一般性或概括性的規定,每家醫院的生殖輔助技術實施的具體流程是不同的。他認為,按照目前的訴訟程式來看,陳冬找回自己胚胎的可能性不大,再上訴也就到此為止了:

劉鑫:

因為現在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本身我們的訴訟原則在舉證方面都是誰主張誰舉證,而且從生殖中心來講,現在我想他也沒有再去舉證的這種積極性了,反正已經判了有責任。是以,即使再上訴,這個工作也就到此為止了,不可能有更深的推進。

即便我們說申請法院依職權去調查,其實作為民事法官、民事法庭,他的調查權限、調查的經曆、調查的能力都是有限的。

王嶽教授也認為,現有法律架構下,想找到胚胎下落不太可能,但可以再上訴請求獲得更高的民事賠償,同時,他呼籲設立新的刑法罪名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或者可以通過社會力量尋找胚胎下落:

王嶽:

因為有了刑法罪名,公安機關便于去立案偵查這件事情,現在公安機關很難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去立案去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也就很難利用這種公權力去查清事實。

但是,也不排除可以通過社會力量來去解決,比如是不是可以去了解當時在這個期間做了輔助生殖的家庭有哪些,也便于是不是能夠真正找到當時的胚胎,是不是錯誤的給了别的家庭。

可從行政或刑事兩個程式繼續去追查

不過,劉鑫教授表示,可以從另外的角度去思考怎麼追查胚胎的下落,這裡包含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行政程式去查,一種是通過刑事程式去查。通過行政程式查的話,是這樣的:

劉鑫:

相關報道提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已經關注,光說一個關注是不夠的,因為這是一起嚴重的醫療事故事件,衛生行政部門應該馬上立案進行調查,馬上責令這家人類輔助生殖中心停止一切工作進行整頓。是以,我倒認為這裡面衛生行政部門有不作為的嫌疑。

現在針對這個事情,我們要走行政程式去查,作為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去舉報。那行政部門啟動行政調查程式,就直接可以介入這家生殖中心,然後去查他的有關檔案,有關記錄,找有關人員詢問談話,包括他那個液氮罐,如果有必要,甚至我們還要去走訪之前的當事人,必要的話甚至可以去做相應的親子鑒定。當然,從行政程式去做的話,它的這個強制性差一些,他要做呢必須征得人家這些家長的同意,是以這個難度大一點。

但是,如果這些家長知道有可能搞錯的前提下,我想大家都是願意在一起做的,畢竟确實想搞清楚這個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

刑事程式的追查是這樣的,劉鑫教授介紹:

劉鑫:

這個案子我認為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在我們的《刑法》裡面有個醫療事故罪,這個案件是不是構成醫療事故罪可能有點牽強,因為《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刑法335條,它要求的後果是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的身體健康,是以從後果上來講可能差點意思。

但是,我們的《刑法》134條還有個犯罪,叫重大生産責任事故罪。重大生産責任事故罪是有關的生産機關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損失的。

這起事件中,醫院把人家的精子卵子都搞錯了,孩子都搞錯了,這就是重大損失,是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們應該去找公安機關報案刑事介入,刑事介入的力度當然比行政程式大得多,然後進一步去追查,去調查,去查證有關的情況,我想這個力度是會更大的,是以查到的可能性也就會更大。

這個孩子何去何從?

有專家表示,如果醫院知道孩子生物學父母是誰,是不是應該告訴孩子,是學界内讨論的倫理問題,各個國家的規定也不相同。那目前這個孩子怎麼辦呢?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他算陳冬夫婦的孩子嗎?對此,王嶽教授表示,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這個孩子就是陳冬夫婦的婚生子:

王嶽:

這個案件中,應該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這樣一個法律檔案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緻同意進行人工輔助生殖的,所生子女應該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之間這個權利義務都适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是以,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還是應該秉承着對兒童利益最大保護,尊重兒童生存和發育權這樣一個原則去認定,目前還是應該由他們來撫養這個孩子。

陳冬的前妻21日表示,事件被報道後,醫院約見了陳冬,已初步達成協定,并說兩人對孩子的感情不會改變,會一如既往的對待孩子。這或許是此次亂糟糟的事件中最欣慰的一點。然而,有關胚胎的去向、小軒的親生父母是誰以及對于醫院的處罰是否僅限于一審判決,還有如何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仍舊是待解的謎團。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切實負起責任來,給公衆一個明确的交代。

歸根結底,孩子是最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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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轉自:1039新聞早班車微信公衆号

來源: 北京交通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