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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克和湯瑪斯帶着他們的大主教披肩回到了英國,并且将他們的争執訴求到國王面前。 《曆史》中有關雙方首席主教之争的記錄,與

作者:朝陽鋒史

弗朗克和湯瑪斯帶着他們的大主教披肩回到了英國,并且将他們的争執訴求到國王面前。

《曆史》中有關雙方首席主教之争的記錄,與坎特伯雷教堂所儲存的其他早期資料上的日期和地點出現了沖突。

根據教會會議的記錄,有關首席主教之争的教會會議一共召開了兩次,一次是在複活節的溫切斯特的王室教堂中舉行,一次是在溫莎舉行。

這兩次會議都記載了蘭弗朗克作為首席主教的聲言。但是《曆史》和蘭弗朗克的其他檔案以及這一時期寫給教宗的書信都隻提及了第一次教會會議。首席主教之争的解決方案記錄在兩次教會會議的資料中并且在教會中得以留存。

這兩份資料,僅有兩點不同,一是兩次教會會議的署證人不同,二是第二份資料還附有一份便條。

第一份教會會議記錄上面有國王和王後的親筆簽名的十字架,教宗特使的簽名,兩個大主教以及四個主教的親筆簽名。

第二份會議資料見證人的名單比第一份更長一些,而在第一份資料上出現的署證人并沒有親筆簽名,因為他們之前已經同意了這一決定,隻有新的見證人簽名表示同意。

在這一資料後面所附的便條上:第一份資料中的巨大的橡皮章也在上面。這一便條區分了這兩次會議:第一次是在複活節時在溫切斯特國王的教堂中釋出,而最終雙方沖突是聖靈降臨節時在溫莎的王廷中“得以解決”。

這一決定是在國王、主教、修道院院長等不同階層的人所決定對于很多現代曆史學家來說,這一區分看起來有點問題,并且疑點重重。

畢竟在《曆史》和蘭弗朗克與亞曆山大二世的書信中隻提及了一次會議。然而最可能的解釋就是有親筆簽名的憲章是雙方在幾個見證人的見證下達成的最初的協定,而第二個則代表了更多見證人的見證,并且被更多的主教所認可。

這兩次教會會議的記錄都記載了國王和主教以及修道院院長聽證了蘭弗朗克關于坎特伯雷的首席主教權,以及幾個副主教的授聖職禮案。

資料注明“通過不同的書面證據”,達成了兩項裁決:約克應該對坎特伯雷臣服,約克教省的北部邊界應該從利奇菲爾德和亨伯邊界延伸至蘇格蘭境内,并且包括亨伯以南的教區都自然歸屬于約克教省。

而争議的主教區則歸還給坎特伯雷的管轄之下。唯一明确的結果就是蘭弗朗克作為首席主教,湯瑪斯需讓自己和副主教在蘭弗朗克主持的會議中聽從蘭弗朗克以及他在教會會議所做的訓示。

同時教會會議通過的特許狀宣布出于對國王的愛戴和遵循古老的傳統,蘭弗朗克放棄了本該由湯姆斯當衆進行的宣誓效忠的誓約在祝聖儀式上的臣服誓約要比簡單的誓約嚴肅正式,教會法規定了違背書面誓約和簡單誓約的懲罰不同。

如果隻是違背簡單的誓約,則懲罰要輕得多,頂多也就是逐出教會。蘭弗朗克未能從湯瑪斯這裡取得書面誓約,進而約克新任大主教可以拒絕他認為不公正的要求。

《曆史》聲稱蘭弗朗克出于對威廉一世的愛戴是以免除了書面的誓約,但是這從側面也表明了國王也并非完全支援蘭弗朗克的聲言,湯瑪斯作為威廉一世的臣僚,對威廉一世有一定的影響力。

教會會議的紀要再次重申了教宗洪都拉斯所設定的原則:約克或者坎特伯雷大主教應該給彼此大主教的當選人舉行祝聖儀式。

但是又強調不管在什麼情況下祝聖儀式必須在坎特伯雷舉行。是以坎特伯雷保留了其特權,從來沒有一個大主教在約克舉行祝聖儀式。

會議還保留了格裡高利所說由副主教為他們當選的大主教在大主教坐堂舉行祝聖儀式。

但是不管怎麼說,通過限定約克教省隻有一個達勒姆副主教區,教會會議使得約克大主教不能在自己的教堂接受祝聖儀式。

教會法規定至少要有三個副主教舉行祝聖儀式,而湯瑪斯雖然名義上對蘇格蘭擁有管轄權,但是要讓蘇格蘭主教順從臣服自己,在現實中卻困難重重。

在坎特伯雷所儲存的湯瑪斯所立的誓約正文與《曆史》和兩次會議的會議紀要可以共存。

參考文獻:

1.Registrum 1:60, caspar,P.88; cited from Pamela Sue Morgan, Archbishop and Primate: Thomas Becket an the acing of the Canterbury Tradi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ta Barbara, ProQuest Dissertations Publishing,1985.8609706,p.83—87

2.GC 16: Instr.42,cols.32-33

弗朗克和湯瑪斯帶着他們的大主教披肩回到了英國,并且将他們的争執訴求到國王面前。 《曆史》中有關雙方首席主教之争的記錄,與
弗朗克和湯瑪斯帶着他們的大主教披肩回到了英國,并且将他們的争執訴求到國王面前。 《曆史》中有關雙方首席主教之争的記錄,與
弗朗克和湯瑪斯帶着他們的大主教披肩回到了英國,并且将他們的争執訴求到國王面前。 《曆史》中有關雙方首席主教之争的記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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