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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水軍”的行為擾亂了網絡秩序,危害了網絡安全!

作者:錦州網警巡查執法
“網絡水軍”的行為擾亂了網絡秩序,危害了網絡安全!

光點彙聚,正義不再孤勇

近期這部熱度、口碑

跟劇名一起“狂飙”的電視劇

你有沒有追呢

“網絡水軍”的行為擾亂了網絡秩序,危害了網絡安全!

主人公安欣是一名堅守原則的一線民警。劇情中,“網絡水軍”對他進行攻擊,稱他是黑社會的保護傘,于是安欣被撤去了專案組組長的職務。

追劇的朋友們,這“網絡水軍”,是不是太氣人了啊!

其實“網絡水軍”也分很多種,有的釋出資訊,有的删除資訊,最終目的是為了操控輿論、網絡暴力、惡意引導、有償删帖、刷流控評等等。

可以說,“網絡水軍”的行為擾亂了網絡秩序,危害了網絡安全!

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網安部門開展“淨網”專項行動,以及依法打擊整治“網絡水軍”專項工作,劍指“網絡水軍”!

“網絡水軍”的行為擾亂了網絡秩序,危害了網絡安全!

今天網警叔叔就帶您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吧。

造謠引流

随着自媒體、短視訊和直播平台的迅速興起,一些不法分子故意編造虛假資訊,“造熱點”“蹭熱點”,借此吸引眼球、收割流量、牟取利益,嚴重危害網絡生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輿情敲詐

網絡水軍借助假冒媒體網站和自媒體賬号,惡意炒作各類資訊,甚至編造負面文章,以“交錢就删帖”“不交錢就發帖”相要挾,大肆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以在資訊網絡上釋出、删除等方式處理網絡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刷量控評

網民對特定資訊和商品進行浏覽、評論,以及轉發、點贊的數量,已逐漸成為公衆衡量其認可度的重要名額。

然而,一些企業和個人為追求流量名額,購買“網絡水軍”有償刷量炒作服務,滋生刷量控評亂象。

《關于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絡有償提供删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絡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機關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

網警提醒

近年來,以“口碑營銷”“輿情優化”“負面壓制”“形象維護”等名義提供有償删帖服務的“網絡水軍”滋生。

不法分子通過批量反複投訴、夥同網站内部從業人員背景操作、反複聯系發帖人騷擾利誘、釋出正面資訊“下沉”“壓制”、甚至黑客攻擊等手法,為各類企業和個人删除網上負面資訊,破壞網絡生态,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關于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同上條)

網警提醒

打擊“網絡水軍”進行時。

網絡生态的健康發展需要每個人都努力,網安部門将繼續深挖各類“網絡水軍”線索,持續嚴厲打擊,維護網絡空間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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