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這幾年裡,有很多年輕人都遭到了P2P平台或所謂的資産公司起訴了,而起訴的理由是這些年輕人欠他們的錢,但是,當真正核算年輕人與P2P平台之間債務的話,那麼就會出現另外的一種說法,那就是這些年輕人的債務到底要按照大陸法律規定的綜合年化利率計算,還是要按照這些所謂的P2P平台或所謂的資産公司要求的利率計算,而這兩種計算的方式計算出來的結果可是不一樣的哦!一種年化利率是按照大陸法律規定計算的,有法律可依據,而後者毫無法律依據可言,甚至可以說,計算出來的結果遠遠高出本金了,這完全是一種高利貸的特定情景。
客觀的來講,如果P2P平台起訴的話,這還有話可說,但如果是一些所謂的資産公司起訴的話,原本沒有關系的兩方因為P2P平台通過“債務轉讓”有了關系,而這一點恰恰就是關鍵,從現有年輕人遭受到的程度來看,所謂的“債務轉讓”中包含了與債務無關的公民個人資訊已經有迹象可證明了,而這些與債務無關的公民個人資訊可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也讓很多人質疑P2P平台所謂的“債務轉讓”到底是不是隻是借名而已,其實他們實施的卻是公民個人資訊非法交易行為。
說起個人資訊,就會讓我們想起最近這幾年裡,有很多人自己從來沒有在P2P平台上借過錢,但怎奈自己的朋友或親屬在P2P平台上借錢,因為朋友之間,親屬之間的聯系比較密切,最終我們這些就連他們什麼時候借款的無辜之人成為了這些P2P平台以及他們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員侵害對象,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們本身與債務無關,他們借錢我們也不是緊急聯系人,更不是他們的擔保人,這些P2P平台或其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員憑啥惡意侵害我們呢?
而要解答這個問題,還得回到最初點,那就是這些年輕人申請貸款之前,在他們按照這些P2P平台用戶端的時候就會出現授權手機權限,而在這其中一項沒有授權的話,這個P2P平台的APP用戶端就無法使用,最關鍵的是,在這些被P2P平台用戶端強制授權的權限中,包括了這些申請貸款年輕人手機的通訊錄、通話記錄、短信彩信、手機攝像頭、錄音、相冊等權限,而這還僅僅是一部分P2P平台擷取的權限,甚至還有一些P2P平台還要擷取手機的撥号和發送短信的權限,但他們這樣做真的合法嗎?難道不就是在強制非法擷取公民的個人資訊嗎?
曾經我們就遇到過這樣的一件事,河南的小劉接到了一些身份不明人員的電話,這些電話并非是利用網際網路撥号軟體撥打的,因為接到的電話這些年輕人可以回撥的,但問題就出現在這,小劉回撥其中一個号碼後接通了,當小劉怒斥其惡意騷擾自己行為的時候,對方卻說自己沒有給小劉打過電話,而且還添加了微信雙方進行了互相證明,但最後真的證明對方沒有給自己打過電話,而這個電話到底是誰打的卻成為了雙方的關注的重點。
經過雙方的調查發現,對方曾經也在P2P平台上借過錢,而在按照P2P平台用戶端的時候,對方看到了擷取撥号和發送短信權限,但由于她不懂,也就直接點選了授權,可讓她沒有想到的是,這些權限可以讓這些P2P平台或其委外的催收機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侵害他人的電話和發送侵害他人的資訊,這讓她感覺到非常的無助,最後才發展成現在這個樣子了。
除了這些問題,我們還發現P2P平台或所謂的資産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均不敢提供相關的身份資訊,而他們到底是非法讨債組織還是催收公司也無法證明,最關鍵的是,當遭受到侵害的年輕人要求這些身份不明人員提供P2P平台或資産公司委托他們相關依據的時候,對方也無法提供,甚至于就連年輕人欠債的相關證據,他們也無法提供,最搞笑的是,當年輕人接到這些電話後,他們向這些P2P平台核實這些給他們打電話的陌生人資訊時,這些P2P平台客服卻會說,他們沒有委外這些身份不明人員進行催收,甚至于還在電話中提醒年輕人不要向他們提供任何的資訊,以免上當受騙。
而問題是,如果這些身份不明人員不是這些P2P平台或資産公司委外的,那麼我們的個人資訊他們是怎麼知道的呢?要知道我們可是P2P平台的客戶,而客戶資訊是他們營運的最關鍵的一部分,是以客戶的資訊安全關系到了這些P2P平台的生存,但問題是,如果不是P2P平台向這些身份不明人員提供我們的個人資訊,他們是怎麼擷取的呢?這很明顯是說不過去的啊。
接下來,我們就說說最關鍵的問題,那就是這些P2P平台的年利率問題,按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而且根據《規定》還列出了三個利率區域,第一個是無效區,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部分,法院認定無效。
第二個是自然債務區,那就是作為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會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第三個是司法保護區,也就是法律認定的利率标準,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司法保護。
知名媒體人徐亮表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這一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于9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說,現在的年輕人所面對的債務問題,其實并不一定是債務問題,也有可能是P2P平台通過其委托的身份不明人員對于其客戶進行的“敲詐勒索”,而關于這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催收非法債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催收非法債務罪的三個認定标準,大家完全是可以對比一下: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其實,利用網際網路撥号軟體撥打電話威脅或利用106短信營運商發送短信恐吓、騷擾當事人的親屬好友和通訊錄、通話記錄裡面的聯系人等,這都屬于軟暴力的一種,說白了就是利用他人脅迫當事人償還貸款的行為。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其實,這一條主要發生線上下借高利貸,而線上的網際網路金融貸款其實也會出現這種問題,大家一定要注意哦!
三、恐吓、跟蹤、騷擾他人的
這也是最關鍵的一種,因為在最近這幾年裡,很多P2P平台都是采用了網際網路撥号軟體、改号軟體、106短信營運商等騷擾他人
而在面對上述的這些問題,大家可以仔細想一想,搜集相對應的證據才是成功勝訴的客觀因素,是以說,大家一定不要盲目亂搜集證據,因為目前有很多所謂的證據都形成不了有效證據,大家一定要注意。
其實,最關鍵的還是,大家一定要遠離網貸,遠離手機貸款,如果需要貸款的時候,可以通過正規管道進行貸款,還有一點哦!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亂下載下傳APP用戶端,也不要亂注冊沒有用的APP用戶端,因為這是目前保護個人資訊的一種重要方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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