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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歲尾
政府發放多輪惠民消費券
激發消費活力
拉動經濟發展
怎料有人借機牟利
套現政府消費券
幹違法犯罪勾當
請看下面案例
2
徐某組織人員使用軟體
異地申領大量政府電子消費券
随後夥同他人
與當地兩家飯店老闆
葛某、高某共謀
以餐飲類“滿500減100”
“滿250減50”消費券
在飯店虛假消費
套現電子消費券共18萬元
所得贓款六人分肥
公訴機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3
許昌市魏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徐某等六被告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虛構事實、隐瞞真相
騙取公私财物數額巨大
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性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等相關規定
判處六被告人
兩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兩年到五年不等的緩刑
并處罰金
4
套現消費券
這個“羊毛”可薅不得
作為消費者
應合法使用消費券
不得通過虛假消費等形式牟利
對于商家
應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不支援不參與違法套現消費券行為
否則,可能構成詐騙罪
受到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