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犯罪主體:凡是年滿16周年的犯本罪均要追究刑事責任。
2、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主體有引誘、容留、介紹三個犯罪行為,以引誘、容留、介紹罪追究刑事責任;若單獨實施一個行為的,以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即:引誘賣淫罪、容留賣淫罪、介紹賣淫罪)。
3、立案标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5)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4、刑罰處罰标準:根據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加重處罰事由:
存在以下情形的,屬于加重處罰的情形:
(1)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3)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5)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王某從2019年5月底至6月底期間,在某市承租的别墅裡,容留周某、楊某、韓某等失足女以及未成年趙某從事賣淫活動,同時介紹嫖客沈某、李某、唐某等人以398元、598元、898元的價格與失足女和未成年女賣淫,賣淫非法所得近20萬元。被告人李某、王某被抓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均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分别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三、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容留失足女和未成年女從事賣淫活動,在犯罪活動中均是主犯,同時兩被告人為賣淫女介紹嫖客,并接送嫖客收取嫖資,其行為均已經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兩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但由于兩被告人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從事賣淫活動的情形,應當加重處罰,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扣手機予以沒收。
四、律師點評:
本案兩被告人在自己承租的房屋裡,容留失足女和未成年女從事賣淫活動,同時接送嫖客與失足女和未成年女孩進行賣淫活動,是典型的容留、介紹賣淫犯罪,且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有未成年女孩參與賣淫,是屬于加重處罰的情節,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完全符合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