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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預防面對面①|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範有哪些?

作者:齊魯壹點

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原則上可以采取相關的措施進行預防。有效的工傷預防工作,能有效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及職業病的發生率,避免或減少工傷事故帶給員工及其家人的創傷和痛苦。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後,用人機關及時、正确的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能夠降低用人機關及工傷職工的時間成本與精力成本,有效保障雙方的權益。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做好工傷預防線下宣傳教育訓練活動的同時,會同濟南市應急管理局聯合齊魯晚報開設“工傷預防面對面”熱點問答專欄,向市民普及工傷預防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生産意識。

工傷預防面對面①|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範有哪些?
Q1.特殊作業時,什麼是關聯作業?

A:關聯特殊作業,一般指同一項檢修活動中要同時進行的互相關聯特殊作業。比如:在管廊上進行電焊作業,則可能的關聯作業有: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甚至還有吊裝作業。

對于為受限空間作業而開展的盲闆堵抽作業,一般不會與受限空間作業同時進行,可能會要早/遲幾個小時、幾天,這種情況下也應屬于關聯作業。

Q2.特殊作業票中“作業實施時間”的作業結束時間在什麼時候填寫?

A:作業票中“作業實施時間”的作業結束時間,應在作業實際結束時填寫。

Q3.特殊作業沒有按計劃完成,作業票能否延期處理?

A:依據2022版GB 30871第4.16條要求:超過安全作業票有效期限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票。特殊作業票不能延期處理。

Q4.特殊作業準許流程是怎樣的?

A:審批人應在作業現場完成審批工作,推薦采用“特殊作業全過程資訊化管理和視訊監控系統”等完成審批流程。

Q5.如果一項檢修工作涉及多種特殊作業,每一項特殊作業都要分别交底嗎?

A:一項檢修工作如果同時涉及多種特殊作業,如在管廊上進行電焊作業,可能同時涉及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則可以結合這項檢修工作,做總體的安全交底,不必單獨針對每一項特殊作業分别進行安全交底。

Q6.2022版GB 30871中對于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氣體分析要求“檢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置内應對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進行檢測分析”,“較大的裝置”如何界定?

A:這不能一概而論。裝置内如果有填料等,應結合實際确定取樣點;如果是全部直接連通的裝置,結合裝置内部空氣流動情況、媒體情況(比空氣重還是比空氣輕),綜合考慮是否視為較大裝置。

Q7.特級動火過程影像采集從什麼時候開始?攝錄裝置必須是防爆型的嗎?采集範圍是否包括監護人行為?影像采集記錄需要存留多長時間?廠區内的固定式視訊監控可以作為攝錄裝置嗎?

A:特級動火作業影像可以從正式動火開始采集,可以不包括作業準備過程。攝錄裝置如果在動火點附近(距離不超過10m),可以是非防爆裝置,但應保證攝錄裝置處于可瓦斯體采樣範圍内。影像采集應該把監護人的行為也采集進去。在2022版GB30871中未對采集記錄儲存時限做出具體要求,一般應存留至少一個月。如果企業廠區内固定式視訊監控裝置清晰度、位置滿足要求,可以作為動火作業的攝錄裝備,否則應在作業時設定其他符合要求的攝錄裝置。

Q8.動火作業票中的安全措施有“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的内容,此“高處作業”是否就是GB 30871中的2m及2m以上的“高處作業”?此條安全措施該如何确認?

A:動火作業票安全措施中的“高處作業”與GB30871中的2m及2m以上的“高處作業”不是同一概念,而是一個相對籠統的概念,泛指有一定的作業高度、動火時可能會對作業下面産生不利影響的動火作業。這個“高處作業”的高度可能不到2米,也可能會超過2米。在确認此條安全措施時,如果實際作業高度沒有達到2米,可以在作業票此條措施後手寫注明實際作業高度(如:作業高度為1.6米)。

Q9.動火作業定義中的“禁火區”就是“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嗎?

A:“禁火區”不等同于“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禁火區”即為禁止随意動火的區域,包含的範圍相對較廣泛,一般企業将生産區和其他特殊區域全部列為禁火區,是以禁火區會包括“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和非火災爆炸危險場所。

Q10.GB30871中要求“生産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後,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産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準許,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企業是做一次書面準許就行,還是每張二級動火票上均需負責人準許簽字?

A:由裝置所在工廠中的房間送出整個裝置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的書面(或電子系統)申請,由企業主管安全或生産的副總準許,裝置的所有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管理。

工傷預防面對面①|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範有哪些?
Q11.電焊機距離動火點超過10米應按照動火點管理,是否需要再單獨辦理作業票?

A:如果電焊機距離動火點超過了10m,則應将電焊機視為另外一個動火點,需要同樣在電焊機10m範圍内進行可瓦斯體分析,但不需要單獨再辦理動火作業票,即在同一個動火票中,同時記錄動火點及電焊機周邊的可瓦斯體分析結果。

Q12.白天開展二級動火作業,需要在夜間繼續作業,是否需要更新,該如何更新?

A: 2022版GB30871在5.1.1條提出了夜間動火作業更新管理的要求,二級動火作業夜間應升為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因二級動火作業與一級動火作業的現場管控要求相同,隻是作業票審批機關不同。為便于實際操作,二級動火作業在夜間更新可如此操作:由一級動火作業票的審批人(一般為企業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在對原二級動火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措施及夜間作業需要落實的各項措施進行檢查核實确認後,在原二級動火作業票上簽署檢查确認意見并簽字,可視為作業更新管理,不必再重新辦理一級動火作業證。

Q13.企業生産崗位24小時連續生産(包括節假日、公休日),動火作業在節假日、公休日也要更新管理嗎?

A:在節假日、公休日期間盡管企業的生産崗位24小時連續生産,但技術、管理崗位很多人員不在崗,可能會導緻某些方面的技術管理及應對突發狀況力量不足。同時企業員工在節假日、公休日等時間段内工作時,容易出現倦怠、疲勞心理和疲憊狀态,在此情況下開展特殊作業的員工易出現操作失誤等,作業風險相對較高。是以無論企業的生産崗位是否24小時連續生産,節假日、公休日都要更新管理。

Q14.涉及易燃易爆媒體但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罐區防火堤内動火作業如何劃分等級?在重大危險源生産裝置裡動火作業如何劃分等級?

A:涉及易燃易爆媒體但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罐區防火堤内屬于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如果罐區處于運作狀态,則在防火堤内裝置、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為特級動火,其他動火為一級動火。如果罐區内所有裝置設施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後,經企業生産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準許,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在涉及易燃易爆媒體重大危險源生産裝置裡面動火要求同上。

Q15.使用防爆插座的臨時用電是否屬于臨時用電?需要專業電工嗎?使用防爆插座是否還需要進行可瓦斯體分析嗎?

A:使用防爆插座屬于臨時用電,需要專業電工接電并對相關電氣裝置進行檢查。因為臨時用電不僅是接電拆電,還包括使用電氣裝置,電工要對電氣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及相關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确認。如果插座、電氣裝置全部為防爆型且符合防爆等級要求,可以不進行可瓦斯體分析;否則就需要進行可瓦斯體分析。

Q16.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内臨時用電作業必須同時辦理動火作業票嗎?

A:2014版标準的臨時用電作業票中無可瓦斯體分析欄,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内接電按動火作業管理,需要為臨時用電辦理專門的動火作業證。在2022版GB30871臨時用電作業票中,增加了可瓦斯體分析的欄目。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内臨時用電如果不涉及動火作業,則不需再專門為臨時用電辦理關聯的動火作業證,有效簡化企業的作業票辦理程式,縮短作業前準備時間,便于實際操作。臨時用電關關聯火作業的,則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票。

Q17.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中的“用電人”“作業人”“安全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分别指哪些人?

A:2022版GB30871臨時用電作業票中“用電人”是指使用電氣裝置設施(電焊機、切割機、電燈等)開展各種作業活動的具體人員,包括承包商。“作業人”是指臨時用電接線、拆線人員,一般是指企業的專業電工。“安全交底人”應由“作業人”即企業的專業電工來擔任,必要時作業點所在的工廠中的房間人員也可以作為交底人對相關要求進行交底。“接受交底人”是指“用電人”。

Q18.高處作業有效期7天,每天作業開始前均需再次确認嗎?必須由原作業票的準許人來确認嗎?

A:同一項高處作業需要多天完成的,中斷1小時及以上再作業前均需要再次确認。由原作業票的準許人,或其他可準許作業票的人(企業在制度中作出明确規定)來進行再确認,并在作業票上簽署确認意見。

Q19.在管廊上為同一根管線進行包保溫作業,高度一直保持一緻是否可以辦理一張高處票證?

A:同一區域内管廊上的同一根管線的高處作業可以辦理一張高處作業票,但應在作業票中作業地點欄中明确管線的起止位置。如果這條管道跨越多個不同的區域,應視情況分别辦理作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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