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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一年 效果如何?還存在哪些問題?

作者:光明網

原标題: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一年——

網絡平台需壓實主體責任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一年 效果如何?還存在哪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滿一年,目前,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律實施效果如何?還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增強個人資訊安全感?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持續完善規則制度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一年來,有關部門出台了相關法規細則,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顯著提升,相關企業濫用個人資訊等問題得到很大改善。據最高檢公布的最新資料,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批捕16459人、起訴33417人。其中,2022年1月份至9月份批捕1199人、起訴6223人,較2018年同期分别下降47.2%、上升87.9%。

與此同時,還有一些問題依然存在。比如,作為平台注冊使用者,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個人資訊及相關處理情況?日前,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釋出一批個人資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周某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個人資訊保護糾紛案的裁判結果對此給出肯定答案。

周某某曾緻電和發送郵件給該公司相關部門,希望平台披露收集到的他的本人資訊,無果。為此,周某某訴至法院維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個人資訊,實質是主張個人資訊查閱、複制權。個人資訊查閱、複制權是個人重要的法定權利,依法應予充分保障。法院最後依法判決該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某相關個人資訊及其處理相關情況供周某某查閱、複制。

業内專家表示,這個案例至少釋放兩個信号:一是司法保護公民個人資訊權益,二是平台企業對使用者個人資訊權益需求存在短闆和不足,對于個人資訊的認識和了解仍有誤區,其合規經營有待完善。

“在電子商務領域,個人的商品浏覽記錄、購物記錄、關注記錄、加購資訊、訂單資訊等消費者行為資訊,與個人人格利益息息相關,屬于個人資訊,應加以保護。”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助理張亞光表示,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确,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隻要與個人具有關聯性,可以對個人産生重要影響,即屬于個人資訊。

規範落實還需細化

“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具有侵權行為較為隐蔽不易發現、當事人在發現個人資訊被侵犯後難以舉證、被侵害人數較多等特點。此類案件被訴主體主要集中在網絡平台和應用軟體、電商平台等。”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婧然表示。

對上述企業而言,如何更好貫徹落實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釋出隐私政策。但對于平台釋出的隐私政策,使用者會仔細閱讀嗎?

“不讀,直接點同意。”網購消費比較多的殷女士說,因為不點同意就不能使用App。與殷女士一樣,為了便利,很少有人會認真閱讀平台所謂“隐私政策”,而是選擇直接同意。

“每個人都要提高警惕,培養對個人資訊‘非必要不提供’的意識。若網絡服務者因使用者不提供非必要資訊而拒絕提供服務,可優先選擇與平台方進行回報并溝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個人資訊保護意識逐漸增強,但規範落實仍需細化。”張亞光表示,随着法律規範的不斷完善,裁判規則的日益明晰,多數網絡服務提供者均已制定了專門的隐私及個人資訊保護協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意識到不能肆無忌憚收集并粗放使用收集的個人資訊,但在涉及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過度索權、個人資訊處理的告知同意等方面仍有大量糾紛,網絡平台切實落實個人資訊保護法仍任重道遠。

有專家表示,關于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落實難點,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對于涉案資訊的認定存在難點。涉及個人資訊範圍、匿名化個人資訊範圍、已公開個人資訊範圍等各類資訊劃分标準仍需明确;二是個人資訊保護法強化了“告知—同意”的合法性基礎,結合具體處理事項的有效告知同意的認定标準需進一步細化;三是随着經營者的産品營銷模式向精準定向營銷轉變,分析使用者行為資訊能夠極大提高營銷效率、節約成本,妥善處理個人資訊保護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關系非常重要。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師範大學博士生導師吳沈括認為,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數字生态,在于社會各機關包括公共部門、私營部門有關網絡治理、資料治理的組織管理體系、組織管理架構的完善,以及社會公衆的數字素養的提升。在網絡空間和資料資源的利用層面,需要進一步提升數字化意識以及必要的數字技能。

加大監管處罰力度

近年來,網際網路消費大資料“殺熟”問題備受關注,大資料“殺熟”侵害了使用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在資料收集的過程中侵害了使用者的隐私權,破壞了市場秩序。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于9月份公布的調查報告顯示,七成多受訪者認為仍然存在大資料“殺熟”現象,六成多受訪者表示有過被大資料“殺熟”經曆,有近半(47.68%)受訪者選擇自認倒黴,隻有極個别(4.95%)受訪者選擇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這說明大部分受訪者能夠認識到大資料“殺熟”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但選擇依法維權的人并不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表示,驗證難、成本高、意識低等因素導緻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使用者隻占少部分。“執法方面,存在執行力度不嚴、處罰力度較輕的情況,而且由于技術困難等原因導緻監管力度不足,是以需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和處罰的力度,讓個人資訊保護法真正長出‘牙齒’。”李亞說。

個人資訊保護涉及對象多、領域廣,多個部門職責交叉或者職權定位不夠明晰,亟需形成監管合力。有專家建議,在維權方面,相關部門可以出台更加便捷的維權和投訴管道,降低使用者維權成本,同時提高司法維權便利度進而鼓勵維權行為;同時當公民個人救濟力量不足時,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或國家網信部門确定的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建構起了有關保護個人資訊的科學、系統、全面的頂層設計,相信随着後續監管執法舉措的不斷推進、司法裁判規則的不斷豐富、多方參與共治的持續培育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的深入開展,廣大人民群衆一定會迎來個人資訊合法權益受保護、個人資訊處理活動有規範、個人資訊合理利用被促進的數字治理新生态。”吳沈括說。(記者 李萬祥)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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