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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質疑醫生少開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法院:醫院有過錯,賠償死者家屬81萬家屬質疑醫生少開一種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起訴醫院索賠91萬,一審法院判決賠償81萬醫院不服一審宣判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死者家屬:對判決滿意,彰顯了法律權威

作者:華商連線

家屬懷疑醫院少藥導緻患者死亡,經訊問後,醫生在患者死亡兩個月後實際篡改病曆,醫生、醫院均受到行政處罰,死者家屬将起訴醫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91萬餘元。一審法院裁定該院賠償81萬餘元,醫院提出上訴。9月28日下午,死者家屬收到二審判決: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香河縣人民醫院上訴,維持原判。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跟蹤""34">家屬質疑醫生使用較輕的藥物導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h1>

家屬質疑醫生少開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法院:醫院有過錯,賠償死者家屬81萬家屬質疑醫生少開一種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起訴醫院索賠91萬,一審法院判決賠償81萬醫院不服一審宣判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死者家屬:對判決滿意,彰顯了法律權威

照片 盧女士

萬女士是安徽省蕪湖人,現居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萬茜的嶽母陸女士出生于1967年。2020年1月17日,盧女士因頭痛入院香河縣人民醫院心内科。經檢查,盧女士患有風濕性心髒病、心律失常、二尖瓣狹窄、心房顫動、慢性胃炎等疾病。2020年1月20日,盧女士出院。

"2020年1月26日,在家服藥的婆婆突然暈倒在地上,家人再次将婆婆送到香河縣人民醫院,在那裡她被診斷為腦梗塞并接受血栓形成治療。1月29日,她的婆婆在獲救後死亡。"

萬女士介紹,婆婆治療後,2020年3月30日,一家人到香河縣人民醫院的病曆室影印了婆婆的病曆。專業人士後來閱讀了病曆,稱盧女士剛出院後,醫院開了一種抗凝藥較少的藥——華法林。專家表示,像萬女士的婆婆這樣患有風濕性心髒病、二尖瓣狹窄、心房顫動等症狀的患者,抗凝劑隻能與華法林一起使用,其他藥物不能替代。

2020年4月1日,女士萬茜和家人拿到了盧女士的完整病曆,在病程記錄中看到一段話:"使用華法林需要定期監測凝血情況,家屬表示不便,不同意使用華法林。萬女士和她的家人很生氣,因為他們從未告訴醫生他們不同意使用華法林。

2020年7月30日,在法院的幫助下,萬女士拿到了婆婆的電子病曆。在電子病曆上,萬女士和她的家人在當年3月31日看到了這一點,距離她已經過去了兩個多月。萬嶽母去世後,香河縣人民醫院曾多次修改盧女士的電子病曆。一頁加了"給家人供認病,使用華法林需要定期監測血液凝固,家人說麻煩不友善,不同意使用華發林"字樣,增加文字的顔色和以前的顔色有很大不同。

收到回複後,香河縣衛生局調查發現,一名劉某醫生篡改病曆屬實。2020年10月,有關部門決定對香河縣人民醫院處分6萬元并發出警告;

<h1級"pgc-h-arrow-right"資料軌道""33">起訴醫院91萬件索賠,一審法院裁定賠償81萬件</h1>

家屬質疑醫生少開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法院:醫院有過錯,賠償死者家屬81萬家屬質疑醫生少開一種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起訴醫院索賠91萬,一審法院判決賠償81萬醫院不服一審宣判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死者家屬:對判決滿意,彰顯了法律權威

法醫機構證明,盧女士的電子病曆已被修改。

在向衛生部門報到的同時,萬女士的家人向香河縣人民法院起訴香河縣人民醫院,要求法院責令醫院支付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919084元。

"香河縣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失,特别是醫院沒有履行風險預測和規避義務,也沒有履行告知患者的義務和積極治療疾病的義務,醫院的醫療過錯與盧女士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并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香河縣醫院辯稱,醫院的治療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香河縣法院聽說,盧女士去世後,她的主治醫師劉某借用了盧女士2020年1月17日的紙質醫院病曆,并用其他醫生的電子病曆賬号修改了盧女士電子病曆的内容,并交換了紙質版的病曆頁。2020年10月26日,香河縣衛生局對醫院未按照被告香河縣人民醫院的規定填寫、儲存和實施醫療記錄資訊和醫療品質安全管理制度,處以行政處罰(6萬元);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均已生效。

湘河縣法院認為,依法,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盧女士的家人辯稱,被告香河縣醫院對盧女士的醫療行為有過錯,盧女士在第一次住院治療期間在醫院有過錯,導緻她第二次治療死亡,盡管醫院辯稱,盧女士的死亡與醫院的治療行為不是直接因果關系, 但由于醫院篡改了盧女士的第一份住院記錄,原告不承認病曆的真實性。鑒定機構因原人與被告就鑒定材料存在較大争議,無法進行醫療過錯及相關鑒定。

根據法律,醫療機構僞造、篡改、毀損病曆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香河縣衛生局認定該醫生篡改了盧女士的病曆,是以應推定香河縣醫院在盧女士的診療過程中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5月31日,香河縣一審法院裁定,香河縣人民醫院應賠償盧女士家屬的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共計816009元,駁回了盧女士家屬的其他索賠要求。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32">醫院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h1>

家屬質疑醫生少開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法院:醫院有過錯,賠償死者家屬81萬家屬質疑醫生少開一種藥緻患者死亡,醫生篡改病曆推卸責任起訴醫院索賠91萬,一審法院判決賠償81萬醫院不服一審宣判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死者家屬:對判決滿意,彰顯了法律權威

二審法院駁回湘河縣人民醫院上訴,維持原判

萬女士說,一審判決後,香河縣人民醫院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明、适用法律不适當為由,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香河縣人民醫院在上訴中表示:香河縣衛生局對香河縣醫院的行政處罰是針對第一醫療行為,第二醫療行為尚未追溯。是以,一審法院按照有關部門對醫院的行政處罰,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兩次診療過錯",明顯有誤。

"在香河縣衛生局調查懲處香河縣醫院篡改病曆之前,家屬與醫院于2020年10月23日達成調解協定,香河縣醫院同意承擔100%責任,就在雙方準備簽字時,香河縣醫院自行撤銷。萬女士表示,香河縣醫院篡改病曆違反了醫療紅線,如果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香河縣醫院涉嫌欺詐,應承擔四倍的賠償。"一審法院隻裁定香河縣醫院承擔基本責任,醫院不僅沒有反映、加強内部管理和更好的醫療服務,反而提出上訴,說明其仍未認識到其嚴重錯誤,态度令人擔憂。

萬女士及其家屬認為,醫生篡改病曆的行為顯然是企圖逃避責任,一審法院推定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國科學院廊坊市二審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僞造、篡改、毀損病曆的,推定該醫療機構有過錯。本案中,香河縣衛生局認定香河縣人民醫院醫師篡改病曆,是以一審法院推定香河縣醫院在盧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不存在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1年9月13日,廊坊市中央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H1級"pgc-h-arrow-right"資料軌道""24">死者家屬:對判決結果滿意,證明法律權威</h1>

"我是9月28日晚接到判決的,兩審判決顯示了法律的權威,我們對判決感到滿意。9月28日晚,萬律師在接到判決後,向《中國經營報》記者介紹了二審結果。

萬女士說,篡改案件應該受到嚴厲懲罰,案件警告一些醫生,案件不應該被盲目篡改。"其實,我們對婆婆在醫院的死并不反感,但事後我們問醫生為什麼不開藥時,醫生篡改了案子,把責任推給了家人,這讓我們很生氣!"

萬女士認為,篡改案件不能由醫生單獨完成,醫院相關部門、負責人有一定的責任。"事實上,除了劉某是以事受到的處罰外,沒有其他人被追究責任,相反,劉曉波的科室主任也在2021年醫師節前夕被香河縣醫院任命為學科負責人。這是不可了解的。

"我們希望通過報道此案來糾正醫院的壞風,使行業變得更好,給每個人一個更好的醫療環境,而不是在發生事故時改變他們的醫療記錄,把責任歸咎于家人和病人。萬女士對一審和二審法院公正的裁決表示衷心感謝。

《中國經營報》記者 陳友謀 編輯 趙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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