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把民法典全看完了。發現其中有些法條有違生活常識,是以将他們挑選了出來,分享給大家。避免大家在生活中吃虧。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個人了解:假設你在超市買了一個熱水壺,有品質問題爆了,那麼你可以讓超市賠錢,也可以去找熱水壺的廠商賠錢。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個人了解:被撞了送到醫院搶救之後,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不要自己出錢。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個人了解:假如你借的100萬給張三,李四作為張三的保證人,約定一年後還錢。到期後張三不還錢,你立即起訴張三,張三沒有錢,那麼法院會判定李四還錢。但是如果超過6個月,你才起訴張三,張三沒錢,法院也不會讓李四還,因為過了保證期了。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從業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機關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訓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個人了解:打比方說你找了一些勞工搞裝修,裝修期間勞工受傷了,你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個人了解:
隻要有2/3的業主參與投票,并且有1/3的業主投贊成票,那麼就可以更換業委會和物業或者自治了。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财産。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财産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财産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财産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将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個人了解:
意思是有可能會買到已經被人抵押的房子。并且它的債主還有權收回你買的這個房子。除非你幫原房主還清借款。當然你後續可以向原房主要求賠償。問題是原房主連債都還不起,怎麼可能還有錢賠你。
基本上房屋被抵押但是業主還不知情的,這種情況都是發生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很少有正規的商品房交易會發生類似糾紛。業主在買了房以後才知道自己購買的這套房子早就已經被原來的業主給抵押出去了,要避免這種情況還是在簽購房合同之前要對該套二手房有一個清晰的了解,特别是到房管局要先查詢一下。
可以到房産部門查詢相關檔案。房産部門備有房産檔案,每處房屋的抵押.買賣等“檔案”都可以查詢得到,這樣市民就可避免買到抵押房等。
買房者在買房時要仔細察看房屋産權證。一般情況下沒有抵押的房子在房産證的“他項權”(即在房主的名字、坐落位址、面積等内容的下放)一欄裡是空着的如果是抵押房在房産證上都有記載。是以從房産證的“他項權”一欄裡看是否有登記就可以知道是不是抵押房了。
在簽訂合同時把抵押房情況列入合同條款中,在賣家違約時作為索賠的依據,以保證買房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财産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财産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複抵押财産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複抵押财産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個人了解:假如你借了100萬給張三,他以房子做擔保。後來市場變動,房價變低了。你就可以讓張三增加其他的擔保。如果他不願意就讓他提前還錢。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個人了解:假如你想把房子贈送給李四,并且去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某一天你不想贈送的。李四也有權利要求你必須将房子轉到他名下。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個人了解:假如你借了100萬給張三,李四作為張三的保證人。後來張三說王五來還這100萬,你同意了,但是李四沒有出具同意書。如果以後玩五無法還錢。那麼你也不能讓李四還錢。因為李四擔保的是張三而不是王五。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個人了解:打比方說你買了一套房,但是後來發現這套房有一個20年的出租合同。那麼這20年你都無法入住。而且期間租客還可以花同樣的價格從你手中将房買過來,你必須得買。
是以買二手房前一定要做好準備。在定金合同中就要寫到,如果房屋存在租賃合同,那麼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兩倍定金。在購房合同中要寫到,如果房屋存在租賃合同,賣方應賠償兩倍的購房款。這樣一來賣方就不敢隐瞞有租賃合同的事實了。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勞工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将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機關。禁止分包機關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個人了解:假設你中标了一個工程,那麼你不能将這個工程全部轉包給其他人。其中重要的主體結構還必須要有你自己的團隊完成。
第八百五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八十五條 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品質、服務費用的标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将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品質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标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使用者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将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使用者,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