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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電捕野生蚯蚓,無異于對土地的犯罪

作者:澎湃新聞

澎湃特約評論員 宋金波

近日,在貴州畢節,“電捕野生蚯蚓”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法院判決劉某軍等四被告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77390元、生态服務功能損失費38655.1元及承擔鑒定費1萬元,并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在8月26日的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電捕蚯蚓現場照片、視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專家意見、鑒定意見等大量證據并充分論證,證明劉某軍等人唆使村民電捕蚯蚓,并收購、加工、銷往外地的行為,破壞了土壤生态環境及生物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全國首例蚯蚓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同時也是全國“蚯蚓保衛戰”的一個成果和宣示。

多部門發文打響“蚯蚓保衛戰”

這場“蚯蚓保衛戰”,可謂地無分南北,從黑龍江到貴州,從江蘇到廣東,都是“戰場”。近期,在農業部等7部門釋出《關于加強野生蚯蚓保護改善土壤生态環境的通知》後,可以預見,各省都将陸續釋出蚯蚓保護相關通知要求,嚴打非法電捕行為。而“蚯蚓保衛戰”的最新“主戰區”,在東北。

近幾年,習近平總書記在東北考察時多次強調,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黑土地這一“耕地中的大熊貓”。黑土地資源保護進入新階段,由于蚯蚓對土壤特殊的生态作用,蚯蚓保護迅速進入相關部門視野。

今年6月22日,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草案)》時,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約而同發表了“建議将保護野生蚯蚓寫入黑土地保護法”的審議意見。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分院也主動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溝通聯系,建議在修訂《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時對電捕蚯蚓進行法律規制,明确禁止采用電裝置捕殺蚯蚓,明确處罰的标準。

蚯蚓,這一曾經低到塵埃下的物種,大概從未想到自己會受到如此重視,而之是以能“貴”,部分原因正是因為其辛苦“耕耘”的黑土。然而,野生蚯蚓的保護,目前于司法上可依據的政策及法律條文卻相當薄弱。

在國家層面,蚯蚓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任何一種,國家層面也還沒有對蚯蚓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監管上多為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執行。在地方層面更是政策不一,僅有極部分地區零星釋出過針對性的規範管理措施。

可能正是因為這一點,包括此次畢節市“蚯蚓案”在内,多地在“蚯蚓案”執法、審理過程中,都做了很多加強專業性的努力,包括引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專家,對獵捕蚯蚓造成的生态損失進行盡可能科學的評估。這些努力至少展現了辦案方克制、謹慎的初心,避免了“蚯蚓保衛戰”司法實踐中權力越位的現象。

電捕蚯蚓,可能對野生蚯蚓種群、土壤生态環境造成難以預估的破壞,無異于對土地的犯罪。當年曾經種群數量巨大的很多常見物種,包括野生青蛙,一些野生魚類,如今在不少地區都處于蹤迹難尋的狀态。野生蚯蚓如果不能得到及時保護,後果同樣難以設想。

保護蚯蚓,既要立法也要改變“市場”

近年來,現代生态文明總體上進展非常快速,無論如何,這都是文明深入人心、社會進步的标志。至少在動物領域,很多利用産品,能用人工合成制造的就不用天然制品,能用養殖的就不用野生的,能用替代品就不用原産品,并且在動物福利上的容忍門檻值也越來越低。

現代社會文明的大勢浩浩湯湯,中國自然也要順應這一趨勢。從這個角度來說,一方面,蚯蚓确實對維護土壤生态功能有獨特的作用;另一方面,斬盡殺絕的滅絕式、掠奪式捕殺,也給人的感官造成極大不适。雖然多數人未必能親眼見到,卻也不難想象。是以,“蚯蚓保衛戰”在大方向上,是沒有問題的。

不同地區“蚯蚓案”的共性,是犯罪嫌疑人通過銷售“蚯蚓捕捉機”“地龍儀”,謀取不當商業利益。保護工作中有一句老話,“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其實,沒有買賣未必沒有傷害,但有了買賣,傷害一定會指數性放大。藏羚羊遭遇生存危機,主要就是因為藏羚絨産品“薩圖什”在西方有巨大市場。

不僅是“蚯蚓案”,國内很多野生動物保護案件,都存在類似情況。比如多起所謂“采摘野花被判刑”的案件,我注意到,不止一次媒體報道都采信了犯罪嫌疑人的“随手采摘”說法,而事實是這些犯罪嫌疑人在采摘“野花”時,已經明确存了大量兜售獲利的意圖。

由此可見,在類似案件的審理上,堅持專業性,審慎、克制,合理、合法,保證審判結果的公衆說服力,是多麼重要。“特案特辦”可以在短期起到正向效果,但長期看,宣講、科普仍然要跟上,避免公衆因為資訊不對稱産生誤讀與誤解。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希望通過蚯蚓保衛戰的“小切口”,實作在土壤生态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糧食安全保障方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作為”,即通過監督辦案,積累一批典型案例,促進國家有關部委強化監督管理,推動國家相關立法強化法律保障。

“大作為”當然不僅限于嚴格執法。中國已“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而蚯蚓保護執法之是以在一些地區仍略顯尴尬,是因為相關法規留了一個“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的口子。

隻要這個巨大的市場存在,對野生蚯蚓的掠奪性捕捉就始終有強大誘因。但是,作為中藥原材料的蚯蚓,亦即“地龍”,其藥用價值究竟多大,是否存在替代品,至今缺乏在現代醫學體系下的研究、論證。而這個環節,在“蚯蚓保衛戰”中,絕不是可有可無的。

責任編輯:王磊 圖檔編輯: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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