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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雀鳝“買賣合法”說引關注,外來入侵物種如何規制?

作者:光明網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劉璐 資深記者 林平

對鳄雀鳝的全民關注仍在持續。針對一些電商商戶關于其“買賣合法,放生違法”的說法,多位業界專家認為,鳄雀鳝屬于水生外來入侵物種,在網絡平台售賣屬于非法行為,還可将購買行為擴大解釋為引進行為,不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如引進許可證明),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鳄雀鳝“買賣合法”說引關注,外來入侵物種如何規制?

鳄雀鳝屬于水生外來入侵物種。 @新華社 圖

專家建議,應盡快修訂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對外來入侵物種的引進、銷售、購買、放生等環節作出清晰明确的規定,着力提升全社會的生物安全意識,相關部門更加嚴格執法。

“買賣合法”說引關注,專家:刑法規定了罪名

多家電商平台近期出現售賣鳄雀鳝的現象,銷售者還宣稱鳄雀鳝“買賣合法,放生違法”,引發輿論關注。

北京林業大學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教授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指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鳄雀鳝屬于水生外來入侵物種,可能對人身安全和生态環境構成危害,而且法律明确規定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必須經過審批,未經審批不得引進,禁止網絡交易平台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提供交易服務。

“在網絡平台買賣鳄雀鳝是非法的(可以将購買行為擴大解釋為引進行為),應當下架。”楊朝霞建議,為了更有效防控外來入侵物種,應盡快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對禁止銷售、購買外來入侵物種作出更加清晰明确的規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法律規制上,《生物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對外來物種入侵規定了諸多限制性的條款,《刑法》中也有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

楊朝霞舉例說,比如《生物安全法》明确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未經準許,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丢棄外來物種;構成違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該外來物種外,還要被處1-5萬元的罰款。《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僅規定了野生動物物種境外引進的審批制度,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提供廣告和交易服務,而且對放生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選擇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态系統造成危害,否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還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也規定了“非法引進、釋放、丢棄外來入侵物種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丢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針對鳄雀鳝“買賣合法”一說,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林業法研究所所長周訓芳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未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将鳄雀鳝等外來物種在網絡平台上交易是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前述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楊朝霞還表示,關于“買賣合法,放生違法”的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換言之,買賣鳄雀鳝違反了民法典的綠色原則,至少不能說是合法的。

厘清“外來入侵物種”概念

外來物種入侵對大陸生态環境和經濟發展都産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2020中國生态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已發現660多種外來入侵物種,其中,71種對自然生态系統已造成或具有潛在威脅并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219種已入侵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不過,有關“外來物種”和“外來入侵物種”的概念還需厘清。澎湃新聞注意到,《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外來物種,是指在中國境内無天然分布,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并對生态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大陸生态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外來物種,需要經過準許;外來物種依法引進之後,也不能放生到野外環境。”周訓芳說,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完全可以适用于外來物種的養殖、放生管理。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準許。經準許引進的外來物種,養殖過程中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态系統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歸野外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周訓芳表示,哪些外來物種屬于入侵物種,需要由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确定。

“并非所有的外來物種都是外來入侵物種。”根據楊朝霞的研究,外來入侵物種,主要是通過有意引進、無意引進、動物放生和自然入侵等四種方式實作的。“鳄雀鳝最早是作為觀賞魚類有意引進大陸的,很多人喜歡飼養。但由于進食量巨大,有人就會棄養;當然施善放生的情況可能也有。”

加強監管,更加嚴格執法

楊朝霞表示,迄今為止,大陸已建立起防範外來物種入侵的立法和政策體系,制定了名錄管理、引進審批、入境檢疫審查、環境風險評估、監測和預警、應急處置等相應法規措施。

為切實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農業農村部聯合相關部委先後印發了《進一步加強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方案》《關于做好農業外來入侵物種普查試點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外來入侵物種普查總體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開展外來入侵物種普查與預警監測。楊朝霞指出,《進一步加強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強化水生外來物種養殖環節監管,推進水葫蘆、福壽螺、鳄雀鳝等水生外來入侵物種綜合治理。”《關于印發外來入侵物種普查總體方案的通知》也提出,要對10種主要外來水生生物進行全國性普查,其中就包含鳄雀鳝,“可見,大陸已經将鳄雀鳝列入外來入侵物種,并開展了一系列工作。”

“大陸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對外來物種管理均有規定。”周訓芳進一步介紹,在部門規章中,還有一些更為詳細的管理措施。例如,原國家林業局釋出過《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闆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等。

周訓芳提到,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還确立了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明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負責,明确了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海洋)、生态環境以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職責,建立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成立了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并從源頭預防、監測與預警、治理與修複等方面規定了詳細的應對措施。

“目前為止,法律措施已經基本夠用。”周訓芳認為關鍵是兩點:一是要通過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全社會的生物安全意識;二是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更加嚴格執法。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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