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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用巧合解釋”:《格蘭特船長的兒女》知名中譯本抄襲之争

作者:南方周末
“難以用巧合解釋”:《格蘭特船長的兒女》知名中譯本抄襲之争

法國插畫家亞曆克西斯·内姆根據儒勒·凡爾納同名小說改編的漫畫《格蘭特船長的兒女》片段。 (資料圖/圖)

八年間,籠罩在範琅心頭的陰影,便是父親範希衡(已故)譯作《格蘭特船長的兒女》遭知名翻譯家陳筱卿侵權的問題。2015年,範琅在網絡上的文章中看到來自凡爾納書迷的質疑——對照範本與譯林本後,有書迷發現陳本不僅存在“删減”的問題,更嚴重的是,陳本譯文與範本十分相似,有“改頭換面”的抄襲和剽竊之嫌。

1900年,當儒勒·凡爾納的《八十天環遊記》(經世文社出版)首次被引入中國,凡爾納的科幻作品開始接連不斷被介紹給中國讀者,其中譯者不乏梁啟超、魯迅等名人。即使在世界範圍内,凡爾納都是被翻譯次數第二多的作家,位居阿加莎·克裡斯蒂與莎士比亞之間。凡爾納最為著名的科幻三部曲,便是《格蘭特船長的兒女》《海底兩萬裡》與《神秘島》。

此次漩渦中的兩位學者皆為國内著名法文翻譯家。範希衡1927年畢業于北京大學西語系,後赴比利時魯文大學留學,獲拉丁語系語言學、文學雙博士學位,建國後任教于上海震旦大學、南京大學。而陳筱卿1963年亦畢業于北京大學西語系,為國際關系學院教授,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是國家人事部考試中心專家組成員。

範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她本不想對簿公堂,但是“(與對方)沒辦法商讨,(他們)認為我不是搞文學的,也不懂法文”。實際上,範琅說,自己從小與父親學習法文,甚至因為自己是理科專業,父親特地拿凡爾納小說的片段教給她如何翻譯,後來,範琅曾前往法語國家工作了兩三年時間。

從2015年到2017年,範琅用了兩年多的時間,将範本與中央編譯出版社、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的陳本,以及1868年出版的法文原版書進行了詳細比對,發現從目錄到正文、譯注等,陳本存在大量與範本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表達,就連範本上的錯誤也出奇地一緻。

“以原版書來比對,那是非常艱苦的,比自己翻譯一本書還要艱苦。”範琅說,她的一隻眼睛因為長期看法文資料,“血管爆裂”。她的姐妹勸她,但她說“一定把這件事搞到底”。範琅曾聯系範本所屬的中國青年出版社的編輯,凡爾納其他作品也“追一追看”。編輯說曾聯系過其他作品譯者的子女,但他們都不願意做這件事,“花的時間多收取的利益少”。

據範琅統計,陳本由二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但每本書的頁碼不同,自己沒有這麼多精力全部對照。2017年,範琅将其中兩家出版社與陳筱卿告上法庭,一直到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書,判決了陳筱卿和長江文藝出版社的侵權行為;6月24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下達了二審判決書,判決了陳筱卿與中央編譯出版社的侵權行為。

盡管目前已經收到了法院要求的賠償金,但是至今,這位82歲的老人還未等來陳筱卿的公開賠禮道歉,她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陳家代理律師稱,陳筱卿“患有阿爾茨海默症”,身體狀況不佳,陳筱卿家人明确拒絕了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出版社至今亦未回應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請求。

“難以用巧合解釋”:《格蘭特船長的兒女》知名中譯本抄襲之争

知名翻譯家陳筱卿翻譯的《格蘭特船長的兒女》被法院判決為抄襲已故知名翻譯家範希衡的譯本。上圖為範希衡譯本書影,下圖為陳筱卿譯本書影。 (資料圖/圖)

“對錯皆抄”

在範琅與中央編譯出版社、陳筱卿的判決書中,一審法院認為,翻譯作品展現出極大的獨創性,但是在判斷翻譯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時候,法院不再從兩者情節、語言等方面進行分析,而是從“接觸可能性”和“細節對比”兩個角度進行。

範本最早于1956年8月出版,在1979年12月完成了第7次印刷,出版時間遠早于陳譯本,是以法院認定陳筱卿具有接觸範本的可能性。

己任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董雪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接觸可能性”是所有著作權侵權的第一個條件。但是,相較其他類型的作品,翻譯作品不會對比文章結構、具體人物、場景描寫等,因為“翻譯作品是對原著進行演繹基礎上形成的作品,不應當跳脫原有的作品,這種情況下對比情節就沒有太大意義,是以需要作細節的對比。即使是翻譯法律文書,不同人的翻譯結果會有差異”。

董雪看到該官司勝訴後的第一反應,是将相關新聞轉發給同僚,感歎法官審理細緻,聽取和采納了範琅方面的翻譯對比意見。按照董雪的經驗,翻譯侵權類的案件本身比較少,原因是“證明難度極高”,需要将細節“揪得特别細”。除了提出正文段落中出現的兩百多處文本相似部分,範琅還“揪”出了更為重要的細節。

陳本與範本對法文原注增删補選有頗多相似之處。比如,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機構上海上外翻譯總公司作為法文原版的翻譯,發現法語原文對“司法官”注釋為“偵辦刑事案件的官員”,陳本與範本一緻删去了注釋,均使用了“英國檢察官”一詞;再如,法語原文對“Highlands”的注釋為“蘇格蘭高地”,範本未按原著翻譯,對高地位置進一步注釋為“蘇格蘭南部地區的名稱”,陳本亦作了解釋“蘇格蘭南部一地區名”……

在前述釋出于2014年10月的質疑帖中,該凡爾納書迷稱,他曾與中青社編輯交流,編輯提到閱讀其他出版社凡爾納譯本時,也常發現“一錯皆錯”的情況。即在中青版出現的翻譯錯誤,後來在其他版本中也一并出現,可謂“對錯皆抄”。

官司勝訴的關鍵,便是陳本對範本出現的錯誤也“照單全收”。比如,兩人同譯作“南緯五度七十三分” (正确應為南緯5度37分),“一六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正确應為1616年2月12日),“二十世紀”(正确應為十九世紀);再如,範本譯作“幾個鐘頭後”,陳本譯作“數小時之後”,正确翻譯實為“幾分鐘後”;範本譯“有二英尺五英寸高”,陳本譯“高約兩英尺五英寸”,實際應為“高達兩英尺半”(即兩英尺六英寸)……

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提到,“陳筱卿作為精通法語的專業人員,與範本相同錯誤的出現以及相同錯誤的數量之大,覆寫範圍之廣,難以用偶然等原因進行解釋”。

“這種找錯誤的方式很巧妙,譯者獨立創作時寫錯了,或者對原著的了解錯了,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其他譯者也跟着錯。”董雪對南方周末記者說,過去一些網際網路公司之間的著作權官司,有時會故意在文字中“埋一個雷”,鑒定是否被侵權的手段便是找到這個“雷”,“對于法官來說,這會更好判斷是不是抄來的”。

根據2020年8月18日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陳筱卿、中央編譯出版社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複制、發行《格蘭特船長的兒女》一書,并在《北京晚報》非中縫位置連續10日刊登道歉聲明,賠償原告範琅經濟損失80000元及合理支出22000元。後來,二審勝訴後,範琅特地回到當初看到的那條帖文下回應書迷,并“緻以感謝”。

“中翻中”

二審時,法院認為細節對比可能存在不足,“權利人主張侵權的方式并不是大段或者成章節的直接抄襲範譯本中的内容,而是主張章節題目、注釋以及正文内容中的部分段落乃至語句抄襲了在先譯本,這就不能完全排除相同部分是由于原文翻譯表達有限性造成的”,這也是陳筱卿方面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

董雪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翻譯的有限性”造成兩個版本出現相似性是可能的。不同譯者翻譯同一部作品,不可避免使用到相同的人名、地名、專有名詞等。董雪之前代理的被告的案子,花費了很長時間作對比來向法官解釋什麼是“有限表達”,什麼是“通用表達”,甚至使用“調色盤”,用不同顔色區分兩個版本中詞句的差異性,“但是鑒于‘翻譯的有限性’,無論是證明譯文抄襲,還是證明沒抄襲,都是挺難的,法官也很難簡單判斷到底有沒有抄襲”。

與一審不同,二審法院選取了王譯本和畢譯本兩個版本,這兩個版本均産生于範本之後,并且也并非與法文原文保持一緻。法院要求範本、陳本與這兩個版本的章節名稱、翻譯注釋以及正文内容進行比對。範琅說,這兩個版本反而“打了他(陳筱卿)自己的臉”。

經過四個版本的對比,章節目錄裡涉及的非專有人名、地名的翻譯如“瑪考姆府”“巴加内爾”等,陳本與範本高度一緻或相似度很高,但是另兩個譯本各有不同翻譯方式,“難以用巧合解釋”。在注釋的使用上,不管是将原文注釋内容直接放入正文内,還是對原文注釋進行進一步擴充解釋等,陳本與範本具有的獨創性的注釋方式相同,另兩個版本則并不完全相同。正文對比後,相較于其他兩個譯本,陳本與範本仍存在多處相似度較高的内容,“難以用翻譯有限性進行解釋”。

範琅再次勝訴。這對于為此花費了八年時間的老人來說,總算是有了階段性的勝利。昔年翻譯此書,範希衡認為,凡爾納以“在已知和未知的世界中的奇異旅行”為主題的科學幻想小說,“可以啟發青少年對科學的暢想”。當時,他找遍了北京、上海、南京的圖書館,終于在上海徐家彙藏書樓找了合适的版本。當時,範希衡用毛筆在毛邊紙上寫下譯文,向範琅講述小說的精彩片段,“就好像是漫遊在海上人間,欣賞那前所未見的奇麗景象”。

據範琅說,凡爾納的科幻小說涉及法語、西班牙語、土著語等多種語言,難以翻譯,範希衡并沒有法漢字典可以參照,他認為“這本書寫得很嚴謹,語言也很美麗,但還是很難翻譯”。比如,“corillèe”結合音譯與意譯翻譯為“高低岩兒”,陳本中則改為“高低岩”,範琅認為這是一個“笑話”。

範琅曾看過範希衡與人民文學出版社的往來信件,談到翻譯盧梭的《忏悔錄》,範琅說:“他們那時候出版(《忏悔錄》)并不是那麼容易,但是現在拿一本中文書來,用自己的語言去改,這叫做‘中翻中’,是以我看到這些東西感到不能容忍,畢竟你的身份是高等院校的教授。”

一位出版社的編輯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通常社科類的書籍會有查重的流程,也更容易發現抄襲的可能性,但是顯然文學類的書籍“稽核抄襲的難度較大”。另一方面,如陳筱卿這樣的知名譯者,擁有諸多頭銜,其作品受到出版社的“追捧”。

“如果是再版的外文書,應該需要作者或版權方提供外文原版,由編輯對照原文與譯文。實際上,有的出版社人員流動大,很多責編隻挂名字,實際生産操作由資曆較淺的人員完成。如果專業不對口或看不懂原文,就容易出現問題。”該編輯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令範琅憤懑的是,上海一審庭審期間,陳仍然與長江文藝出版社簽字出再版書并收取稿費。範琅說,她現在的訴求是,陳的這本書不應該再在出版社出版。

1971年,範希衡去世。2022年6月,二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從範希衡去世至2021年12月31日,涉案作品著作權已經超過五十年的保護期限,是以出版社與陳筱卿不再承擔停止複制、發行被控侵權圖書的民事責任。

董雪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現在,範希衡原來的作品進入到了公有領域,人人都可以使用。但是,如果陳筱卿和出版社方面還要繼續使用,嚴格來說應該尊重範希衡的署名權。”

同時,令範琅不解的是,相較于北京法院的一審和二審判決,上海法院的一審則認為,對于原告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之請求,“本院難以支援”。法院認為,範希衡已經去世,賠禮道歉具有人身屬性,不具有他人代為履行的性質,陳筱卿本人已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賠禮道歉,同時,範琅方面亦無舉證被告帶來了不良影響。

對此,董雪解釋,作者去世後的精神性權利如何保護,兩個法院的切入點不同。北京法院的判決更看重權利保護本身,去世作者的署名權并未消亡,依然受到法律保護,繼承人有權代為主張,進而支援賠禮道歉的請求。上海法院則看重賠禮道歉行為的人身屬性,已經去世的人無法再接受道歉,并且從判決執行角度,認為被告本人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實際無法實施道歉行為。

“如果一個社會容忍剽竊,有靠剽竊取勝的成功先例,它會帶動更多的剽竊。”範琅說,“我勝訴了,(但)我還是覺得力度不夠。要求他登報賠禮道歉,到現在(都)沒有(做到),我已經寫信,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到現在也沒有結果。”至今,範琅仍然在等待上海知識産權法院的二審開庭通知。

南方周末記者 張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