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住院
唐某某患者于2017年11月13日因大便不良20多天在x大學附屬x醫院x分院接受治療,入院診斷為:便秘、er反轉待檢查、死後腦梗塞、醫院檢查:頭腦清醒、精神、呼吸順暢、營養适中、表情正常、發育正常、 推入病房,回答問題,檢查身體配合。入院接受相關體檢後,結合藥物治療,病情沒有明顯改善。

從2017年11月16日起,被告人接受氯丙基鹽酸肌内注射治療,第一劑50mg,之後患者出現嗜睡、尿失禁等症狀,家屬明确通知主治醫師終止随訪注射。2017年11月17日,被告沒有聽取家屬的意見,也沒有解釋或告知家屬有關情況,繼續注射第二次鹽酸氯丙酯,之後患者開始昏昏欲睡。
在家屬明确告知主治醫師第三次注射絕不應注射的情況下,被告人繼續注射第三次注射鹽酸氯丙酯,導緻患者從睡眠到昏迷發展、卧床不起、失禁等,多次使用氧氣、限制帶和身體降溫,完全喪失自主權。原告立即與主治醫師進行了幹預,主治醫師表示"注射必須基于有利治療的原則,如果不利加速,必須終止",而安敏醫生則表示"醫生開了三天的療程,正常藥物必須用完"。
二。關于咬溫度計
2017年11月19日晚,值班護士将水銀體溫計交給護士,護士将水銀體溫計直接放在患者口中測量體溫,導緻水銀溫度計在口中破裂,鋒利邊緣的水銀氣泡被吞入腹部。
在發現上述情況後,原告要求立即進行檢查,腹部扁平片顯示腹部有異物,但此後被告沒有及時采取後續措施,而是盲目觀察,告訴家屬等第二天再做胃鏡檢查。在嚴重懷疑被告的醫療能力的情況下,家人不得不自己撥打120個緊急電話号碼,并被轉移到x市的第一人民醫院。
被告出具的出院概要指出:松江急診室,心智不清,溝通不配合,檢查身體不配合,有血液流出肛門。基于這一合理推斷,液泡的鋒利邊緣已經刺穿了患者的胃腸道,腹腔的情況不言而喻,難以想象,氣泡中的汞對患者的身體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
在X城第一人民醫院,經過幾次CT和增強,使用胃鏡管在患者的口腔、食道、胃部進行了幾次檢查,在衆多醫務人員的接力下,11月20日下午5點在患者的腹部氣泡終于被成功去除,此時近24小時後被吞咽。對患者口腔,食道,胃和其他器官的損害是無法估量的,他的健康狀況進一步惡化。感覺一天感覺不太好,選擇離家更近的x市x區朱家角鎮人民醫院繼續治療的患者,最終于2017年12月30日死于汞中毒和肺部感染。
三。患者的觀點
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不僅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個人權利,也是醫務人員的義務。鹽酸氯丙基是一種抗精神病藥物,主要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鎮靜作用,副作用明顯,心肝毒性大,老年人慎用。患者83歲,死後患腦梗塞,自住院以來,一日三餐隻吃了微量粥,身體素質一直很差,注射氯丙基要慎重。
然而,被告沒有告知家屬注射行為,二人未取得家屬書面同意,三人未告知相關風險,且未考慮患者對藥物的敏感性和耐受性,三次注射直接使患者從睡眠到昏迷、卧床不起、便失禁等情況, 使用氧氣,限制帶和接受實體冷卻多次,完全失去自主權。被告應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承擔責任。
被告在測量病人體溫時,面對完全失去知覺、使用限制帶的病人,把水銀溫度計放進嘴裡,導緻水銀溫度計在嘴裡破裂,進而對病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損害。根據規定,測量體溫是護士的責任,但由護理人員執行,被告負責管理。是以最初告訴法院。
四。醫學觀點
不同意原告的主張,被告的醫療過錯主要是由于體溫計被患者吞咽,被告願意根據鑒定結論賠償體溫計因誤吞咽體溫計而造成的相關醫療費用和損失。
五。識别意見
x醫院x分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體溫測量方法的選擇不當、不規則操作的醫療錯誤,與患者咬錯吞咽體溫計與需要取下胃鏡有因果關系。參照醫療事故分類标準(試驗),患者胃鏡檢查異物造成的個人醫療損害程度相當于4級醫療事故,不構成殘疾。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損害賠償的賠償責任範圍是全部賠償責任。
六。醫療故障分析
2017年11月13日患者因反複呃逆陪伴20天以上入院,檢查身體腹部柔軟度、上腹部和中腹部壓力痛(加)、無後跳痛和肌肉緊張,腸啁啾1-2次/分鐘,胃鏡檢查顯示慢性淺層胃炎伴有膽汁反流、食道炎、食道裂腭。氯丙基的治療是頑固的,呃,症狀好轉,沒有違反診斷和治療規範。
患者1個月時出現腦梗死,患者認知功能和精神狀态未由醫生充分評估。11月19日精神抑郁症患者,适宜選擇測量耳溫、腋窩溫度或直腸溫度,由護士完成這項工作,但醫生要測量口腔溫度,且非護士完成,屬于選擇測溫方法不合适,手術不規則,導緻患者咬錯吞咽體溫計, 并且需要胃鏡取下,造成過度損壞,有故障。
根據患者出院後的臨床表現和檢測結果,無汞中毒(急性侵襲性口炎、易激惹、故意震顫)和上消化穿孔(腹痛等)的體征或證據。
七。法院判決
咬吞咽體溫計後患者遭受的相應損失,由被告承擔。2020年2月3日,法院裁定被告x大學附屬x醫院x分院裁定原告人賠償27,355.64美元。
聲明:司法案件。#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