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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嫡立長不如立賢

作者:談詩論史看天下

立嫡立長不如立賢

——回看中華立儲制度的變遷

根據目前的主流中華史,在夏朝建立之前是為原始社會,原始社會時候的中原地區的部落聯盟的首領基本上都是按照部落推舉制度,也就是按照“舉賢”原則來确定部落聯盟首領的繼承人,堯舜禹之間的禅讓,就是這個推舉制度的典型執行個體,是原始社會時期的民主實踐,展現了“以人為本,任人唯賢”的思想。而“堯舜禹”則成為了儒家口中幾乎等同于“聖人治國”的“三代”。儒家學者言必稱“三代”,對這三代推崇備至,這也可以了解為後世人對這種“舉賢”模式的一種追認和褒獎。

但是大禹的兒子啟建立了夏朝打破了這個推舉制度,建立了家天下的統治模式,此後最高權力的繼承不是按照“父死子繼”就是“兄終弟及”,間或有一些爺爺傳給孫子,伯伯或者叔叔傳給侄子或者侄孫,甚至侄子傳給叔叔之類的情況,但權力總歸是在這個家族的近親屬之間傳遞。這種從“舉賢禅讓”到“家天下”的轉變,可以說是符合當時生産方式變化的需要,但在某種程度上,它也是一種倒退。

從夏朝到商朝,這種家族内的王位繼承原則并不固定也不嚴格,有時候父死子繼,有時候兄終弟及。由于嚴格的王位繼承制度尚未完全形成,商代中期曾連續發生“弟子或争相代立”的骨肉相殘的慘劇,造成最高統治集團内部的嚴重内讧,面對這種狀況,在商朝後期,長子制度開始确立,至西周始臻于确立嫡長子繼承制度,這是指正妻所生的長子,在諸子中具備特殊身份使之成為王位的天然繼承人,這也是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基于無法改變的出身事實,使嫡長子制度在相當的程度上緩和了古代王朝内部的儲位争端,因而成為中原王朝自周代到明代延續2000多年的皇(王)位繼承制。

相對于中原王朝傳統的嫡長子繼承制,蒙古族、女真族(後來改稱滿族)在入主中原之前的大多數家庭卻都有着“幼子守竈”的傳統(就是最小的兒子繼承父親剩餘的财産及社會地位),此外大陸的彜族、苗族、佤族、布依族、哈薩克族等十多個少數民族在1949年之前也不同程度保持着這樣的繼承制度,那麼哪個更有利呢?首先如果父親過世時候,幼子還未成年甚至很小,那麼可能還是長子繼承制為好。但如果父親過世時候,全部的子女都已經成年,甚至幼子正值盛年,那麼幼子守竈也有其優勢,就是這個已經成年了的幼子的成長期正值其父親的成熟期,父親對其的耳提面命均是比較成熟的教導,有利于這個幼子的教育養成。但在皇位繼承問題上,“幼子守竈”弊端較多,因為各兄長基本都出鎮在外,手握重兵,幼子即便承襲帝位,未見得能令各位皇兄服帖,是以我們看到女真族在金、清2朝入主中原後都不同程度地放棄了他們幼子守竈的舊傳統(蒙元也是基本放棄了但又做得拖泥帶水不清不楚是以留下後患),轉而接受中原王朝的“(嫡)長子繼承制”或者進行了較大的改良。

嚴格地說,金朝從遠在東北地區開始到金朝前二代皇帝,所遵循的立儲制度是“勃極烈制度”,在大約公元990年左右,居住在粟末水附近的完顔部在首領完顔石魯的帶領下,遷徙到按出虎水居住,完顔石魯就是完顔旻(阿骨打)、完顔晟(吳乞買)兄弟的曾祖父。完顔石魯以及其子完顔烏古乃(金立國後追尊為金景祖)在位時期,完顔部開始不斷征伐四周其他生女真部落。在殘酷的擴張作戰行動中,完顔部的首領必須要有超強的上司力和作戰能力,才能在嚴峻的局面下帶領完顔部發展壯大。是以,自金景祖完顔烏古乃開始,完顔部的首領傳承即改變之前的“父死子繼”制,改成了“兄終弟及、能者居上”的選賢原則,和“國相、孛堇議事會”制度相結合,這也就是“勃極烈制度”的雛形,以便在協商制度下推選出最優秀的上司者,帶領大家達成軍事擴張的目标。在該原則的指引下,金景祖完顔烏古乃在挑選繼承人時,越過了為人稍顯柔弱的長子完顔劾者,确立武力強悍、性格堅毅的次子完顔劾裡缽為繼任首領。

在完顔劾裡缽的上司下,完顔部繼續壯大,基本統一了生女真各部,形成了以完顔部為首的相對龐大的生女真軍事部落聯盟,國家的雛形初現。金國建立後,完顔劾裡缽被兒子完顔阿骨打(金太祖)追尊為金世祖。金世祖完顔劾裡缽之後,依照“孛堇議事會”推舉制度,他的弟弟完顔頗剌淑(追尊金肅宗)、完顔盈歌(追尊金穆宗)先後繼立為完顔部落聯盟首領,并得到遼國賜封的節度使官銜,以此統一女真,号令各部,繼續朝着建立政權的最終目标前進。金穆宗完顔盈歌去世前,完全遵從了自金景祖開始的“能者居上”傳承原則,并沒有指定自己的兒子完顔昌繼位,而是把首領位置傳給了自己的侄子、金世祖完顔劾裡缽的長子完顔烏雅束(追尊金康宗)。金康宗在位時,也按照能力品性原則,早早定下了二弟完顔阿骨打(即金太祖完顔旻)為繼承人。

是以,即使金太祖在公元1115年正式立國,建立金政權,成為金國的開國皇帝,他的權力和地位也并不是完全由他自己一人經過努力拼搏所獲得的,相當大一部分是來自于祖父、父親、叔父、兄長們曆經多次的“推選”、“立賢”原則。

有鑒于此,金太祖也遵祖制,在立國之初,就把原有的“孛堇議事會”制度更新為“勃極烈制度”,以二弟完顔晟(吳乞買)為谙班勃極烈(即皇儲)。在金太宗時期,金國先後在公元1125年和公元1127年滅遼、北宋,疆土擴大、國家制度也逐漸開始漢化,各種政治制度開始發展完善。

金太宗完顔晟就想按中原王朝的成例,改變有些落伍的“勃極烈制度”,真正地集中皇權并傳之于自己的子孫。此時,已經升任谙班勃極烈的完顔杲在公元1130年突然病逝,儲位空虛,于是金太宗順水推舟,立自己的嫡長子完顔宗磐為國論忽魯勃極烈(相當于中原的尚書令),潛台詞就是立之成為實際上的皇儲。金太宗的這一決定,遭到以金太祖庶長子完顔宗幹、三子完顔宗輔、四子完顔宗弼(兀術)為首的金太祖一系宗室以及前國論勃極烈(國相)完顔撒改的兒子戰功卓著的完顔宗翰(粘罕)的強烈反對。在宗室諸臣的反對下,尚未完全掌握皇權的金太宗隻得讓步,不再提讓兒子接任。但是金太宗也反對遵循“能者居上”的原則,認為這樣會造成有實力、有野心而血緣遠的人暗中謀劃,憑借武力奪取皇位(所指就是完顔宗翰)。在皇帝和大臣們的激烈交鋒下,誰的意見都不能被采用,争執了許久。最後,為打破僵局,金太宗和諸勃極烈們各退了一步,既不采用“嫡長子繼承制”(意味着完顔宗磐繼位)、也不采用“能者居上制”(意味着完顔宗翰或者完顔宗幹繼位),而是折中,以金太祖嫡長孫完顔亶為谙班勃極烈(即皇儲)。這和500多年後,清初時,多爾衮和豪格為争奪皇位,險些火并,最後折中地選擇福臨(就是順治帝),有異曲同工之妙。

公元1135年,金太宗駕崩,完顔亶即位,成為金國第三代皇帝,即金熙宗。直到金熙宗朝,金朝才依漢法确立了長子繼承制,但金熙宗的太子并未接班,因為金熙宗被右丞相海陵王完顔亮弑殺篡了位。

金熙宗之後金朝又經曆了9個皇帝,這9個皇帝除了金世宗完顔雍之外,不是暴君就是昏君要麼就是末帝沒有時間展現才幹,相較于金景祖到金太宗之間的7代勵精圖治的上司人,着實退步了許多——這是否能了解為“勃極烈制度”比“長子繼承制”更優秀嗎?還不能這麼武斷,畢竟2個制度實行的時期與條件不同。“勃極烈制度”是在一個民族政權萌芽時期,強敵環伺,環境惡劣,“勃極烈制度”所遵循的“兄終弟及、能者居上”的選賢原則更适應當時嚴酷的發展環境,但到了入主中原後的承平年代,“兄終弟及”制度對最高權力的穩定傳承反而構成了相當大的威脅,将造成凡兄弟子侄皆有繼位合法性的巨大紛擾,它造成的衆多潛在繼承人圍繞皇權的争奪會十分慘烈,是以承平年代之後确立“長子繼承制”還是有其先進性的,但由于它減少了選材面,實際上的确淡化或者削弱了“能者居上”的原則與效果。僅僅從效果看的話,金朝确定“長子繼承制”之後的各代接班人的能力綜合而論是大大遜于之前的以“兄終弟及、能者居上”為原則的“勃極烈制度”推選出的接班人的。

而元朝則長期在“親中選賢”的“大汗推舉制”(即:“忽裡勒台(會議)制度”,這個裡面有些暗含着幼子守竈的傳統)、“長子繼承制”以及“兄終弟及制”中徘徊,導緻元朝中後期開始宮廷政變頻繁,加速了元朝走向覆亡(在此不詳細展開了),這恰恰證明了拖泥帶水徘徊不定的繼承制度還不如任何一種确定了的立儲制度(無論是“長子繼承制”、“幼子守竈制”、“兄終弟及制”還是“能者居上制”),曆朝都把立儲之事視作“國本”來讨論,是一個王朝穩定的基石之一,而元朝對于确立這塊基石的規則還遊移不定,難怪其國祚不長。

清朝善于總結前人的曆史教訓。它的主要開創民族滿族雖然也是女真族,但他們吸取了曆代的教訓。清朝的傳位制度幾經變化,雖然兼顧中原王朝“立嫡立長”的傳統,但絕不是簡單的“嫡長子繼承制”,而是充分遵循了“立賢”的原則——他們在入關之前采取有一定民主色彩的“旗主推舉”制(推選出了皇太極、順治),定都北京後,順治傳位給康熙也不是傳給嫡長子,是因為玄烨是諸多皇子中唯一已經出過天花而且活下來了的,這個健康原則究其實質也是遵循了“立賢”原則的。康熙晚年發生了九子奪嫡的鬧劇,導緻雍正得位的合法性受到較多質疑,于是從雍正開始就采取“秘密建儲”制,此後的乾隆、嘉慶、道光、鹹豐就都是由他們各自的皇帝老子乾綱獨斷秘密建儲了的,但它也是遵循“立賢”原則,并沒有迷信“立嫡”或者“立長”,比如永琰并非乾隆當時活着的皇子中最年長的,也不是嫡子。而到了鹹豐駕崩之際他也沒辦法搞秘密建儲了,因為他隻有一個獨養兒子載淳(即位後就是同治帝)。同治之後的光緒、宣統都是慈禧太後個人欽定的,無所謂“立賢”還是“立長”的原則,要說原則可能就是“老佛爺高興”原則。抛開慈禧欽定的光緒、宣統兩朝之外,清朝的曆任皇帝基本上都是“立賢”原則的産物,這也是有清一朝昏君和暴君比起其它大一統朝代的比例都更低的重要原因。

總結中國古代各個封建王朝在立儲環節的教訓,我們不難得出以下幾點小結論:

1、穩定的立儲制度有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

2、在王朝發展的不同階段,立儲的原則是可以不同的,但不能頻繁變化;

3、無論哪種封建立儲制度,一旦缺少了“舉賢”原則的參與,其繼承人的品質都難以保證,常常是一代不如一代。是以說,立嫡立長不如立賢。

今天我們回看古代的立儲制度變遷,無論是“嫡長子繼承制”,還是無論嫡庶的“長子繼承制”,還是“幼子守竈制”、“兄終弟及制” 還是 “帝位推舉制”,都是小範圍之内的繼承人選擇與權力交接,其所要顧及的都是皇室、權貴們的既得利益卻非天下蒼生的福祉,都是應該扔到曆史垃圾堆裡去的制度,隻不過我們回看曆史的時候把他們從勒色堆裡面翻出來再比較比較,找點曆史借鑒意義出來,有點類似廢物利用的意思,至于是否能變廢為寶、抛磚引玉,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作者:三好

202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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