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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患癌孕婦舍命保胎,被問保大還是保小,丈夫:兩個都不要了

在電視劇中,為了制造沖突沖突,呈現藝術效果,便有了廣為流傳的“保大還是保小”,但在現實的法治世界中,在醫學原則上,産婦的安全是第一位的,雖然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保大還是保小”,但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出生時”是個關鍵,如果孩子還未出生,醫生有條件挽救母親的生命卻不挽救,放任母親死亡,則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不過在醫院中,哪怕隻是在産科,都上演着各種各樣的真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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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執着的并不是男人,而是女人。2017年,一名孕婦被送進了醫院,使其丈夫以及其他家人都陷入了兩難之地,丈夫其實是想選擇妻子,但妻子對生孩子這件事情十分執拗。

該名孕婦名叫楊某雲,嫁給了二婚男子彭某平,婚後夫妻倆共同撫育彭某平與其前妻的兒子小彭。雖然那彭某平的家庭經濟條件有限,但他對老婆和孩子還是相當體貼的,彭某平也清楚楊某雲嫁給他之前的情感經曆,但并沒有是以對楊某雲另眼相看。

不過楊某雲還是想要有個屬于她和彭某平的孩子,為此楊某雲冒着大齡生育的風險甘願懷上了彭某平的孩子,即使彭某平對此并不了解,多次勸說過楊某雲,表示小彭長大後會給楊某雲養老送終,他也會對楊某雲一如往常,不可能委屈了楊某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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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楊某雲自從懷孕後,便覺得自己的靈魂都升華了,真正體驗到了做母親的快樂,并且認為母親是偉大的,她的肚子裡正孕育着一個生命,這是上天賜給她的禮物,可見,楊某雲已經聽不進去任何勸,執意要把孩子生下來。楊某雲的父母前來勸說也都沒有用。

實際上,如果真的愛孩子,就應該清楚孩子不是隻要生下來就可以了,也不是孩子生下來後,所有的困難都會迎刃而解,考慮到家庭的真實情況,楊某雲自己沒有什麼存款,以彭某平的收入水準隻能供得起一個孩子的生活開銷,而且雙方父母都已經年邁,做子女的不可能不管不顧。

另外,楊某雲懷孕時已40歲,對自身的生命健康也不是很負責。懷孕後,楊某雲還被檢查出了癌症,不少人都勸她放棄孩子,安安心心化療,人生還有很長的時間可以過,但楊某雲并不願放棄這個孩子,為了孩子甯肯放棄治療,懷孕八個月時,楊某雲躺在床上已是骨瘦如柴,病情迅速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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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個問題就擺在了楊某雲家屬的面前:保大還是保小,該情況比較特别,醫生向楊某雲家屬仔細說明了楊某雲當下所有的情況:已是癌症晚期,需要盡快手術,但即使楊某雲沒有死在手術台上,還能活多久?醫院方面也難以保證。

而孩子已有八個月大,如果保孩子,存活的可能性很高,不過楊某雲可能是以喪命。

醫院方面拿出了手術承諾書,隻要家屬在上面簽字,彭某平便可很快手術。但在這個時候,彭某平卻說出了大人和孩子兩個都不要的話,彭某平望着插滿導管的妻子,并沒有在手術承諾書簽字,轉身離開了醫院。

彼時,彭某平認為自己面對的不是保大保小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錢的問題,楊某雲已是癌症晚期,現在保住了楊某雲,後續還需要一筆大額治療費用,如果選擇孩子,以他家的經濟條件,負擔不起兩個孩子,是以彭某平跑了。

最後還是楊某雲的父母做出了決定。兩個老人認為女兒十分重視這個孩子,舍命保胎8個月,已經充分表明自己的抉擇,是以含淚做了選擇,保下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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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孩子保下後,彭某平聲稱自己不會撫養孩子,由嶽父母撫養,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即使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費用,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因為夫妻之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了“遺棄罪”,指的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進而構成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遺棄罪的“情節惡劣”包括: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的,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緻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的,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遺棄行為緻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及其他類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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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該事件中,讓旁人所看到的是這對夫妻的自私,楊某雲自私的把孩子生下來,卻不曾想過孩子将如何成長;而彭某平最終也是喪失了自己的耐心,試圖推卸責任。

(注:本文人名均為化名;文章禁止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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