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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想随時知道丈夫行蹤,在他車底安定位器!法院:賠2千元

路女士和劉先生是夫妻,2019年9月18日早上,劉先生接到妻子電話稱,她在自己名下的小車裝了定位器。“她侵犯了我隐私權、個人資訊權,若高溫會導緻追蹤器爆炸,還侵犯其健康權和财産權。”劉先生将妻子起訴隻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100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二審判決結果。

妻子想随時知道丈夫行蹤,在他車底安定位器!法院:賠2千元

判決書顯示,2020年9月18日早上,劉先生得知妻子在自己的小車排氣管處裝了定位器,“我駕駛汽車上班途中,她打電話告訴我,她在車上安裝了追蹤器,可能會爆炸”。

當天中午劉先生車開到4S店,将排氣管後面的定位器取下,并發現定位器已經沒電。“她安裝的追蹤器,如果高溫會導緻爆炸。”但劉先生認為妻子的行為侵犯了侵犯其健康權及财産權,同時也侵犯了其隐私權和個人資訊權,遂将妻子起訴至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10000元。

而路女士稱,2020年9月17日,她在丈夫名下小車排氣管後面安裝定位器,具體位置記不清了。且次日就将該情況告知丈夫。無論從事實,還是從證據看,均不能看出她實施了侵權行為。“我與他感情較好,沒有沖突和沖突,安裝定位器會爆炸,也不是真實的。”路女士表示,安裝追蹤器的目的在于随時知曉車輛位置。

妻子想随時知道丈夫行蹤,在他車底安定位器!法院:賠2千元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北京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适用有關隐私權的規定。

本案中,盡管劉先生與路女士系夫妻,但在法律意義上,雙方均為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并不意味着二人可以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任意實施侵犯對方私密空間的行為,刺探、擷取對方的私密資訊。路女士在未征得劉先生同意或事先告知劉先生的情況下,擅自在劉先生名下的車輛上安裝定位器,路女士雖表示是為了随時知曉車輛位置,但該車輛日常由劉先生使用,路女士在确認車輛位置的同時,亦同時知曉了劉先生的行程資訊,而劉先生的行程資訊屬于其私密資訊,路女士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劉先生的隐私權。

路女士雖主張其在安裝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劉先生,但針對該主張,路女士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路女士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劉先生的隐私權,給劉先生精神上造成損害,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劉先生要求路女士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酌情判定金額為2000元。

路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車輛是我們的夫妻共同财産。”路女士認為,自己有權知悉涉案車輛及丈夫的行程資訊。丈夫使用涉案車輛時的位置及行程不屬于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在安裝定位器後次日她便通知了丈夫,客觀上并未得知丈夫使用車輛的位置及行程,主觀上亦無侵犯丈夫隐私的故意。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送出新證據。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查明的事實屬實,二審維持原判。且從庭審中可以得知,路女士與劉先生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

潇湘晨報記者王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