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背景,經常有看守所羁押人員家屬留言,“親人在看守所關押x個月,還有多久才能轉去監獄?”。
今天小編整理了一份從刑事拘留到下監獄需要經曆的幾個階段,以及各階段需要的時間,希望對這些家屬有所幫助。
01
刑事拘留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準許。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準許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準許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正常來講,刑事拘留一般14天後會逮捕,最長37天逮捕。
如果37天内沒有檢察院簽署的批捕檔案,嫌疑人就可以大搖大擺走出看守所了。
換言之,如果超過37天還沒放出來,就說明逮捕了,接下來大機率會走到法院判決階段。
是以在看守所羁押的人,最緊張的就是這37天!
02
逮捕後的偵查階段
逮捕後,将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1、普通案件的偵查期限為2個月。
2、經上級檢察機關準許,可以延長1個月。
3、偏遠、重大、流竄作案等情況,經省級檢察機關準許,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可能判處10年以上徒刑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準許,可以再延長2個月。
5、更特殊的情況,經最高檢報全國人大決定,可以無限期延。
是以,普通的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自逮捕之日起2個月内完成。
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多7個月,就必須把案卷移送給檢察院了。
更特殊的情況,經最高檢報全國人大決定,可以無限期延,不過這個幾乎都遇不到。
03
檢察院起訴階段(含補充偵查)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在1個月到1.5個月内決定起訴,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察。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每次補偵完成之後,重新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又有1到1.5個月的時間審查。
這個階段的時間一般是1.5個月,最長時間則為6.5個月。
04
法院審判階段
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普通程式一般為2個月内(事實清楚、被告認罪的簡單案件,一般20天到一個半月就審完了),最長時間為3個月,法院就會宣判。
但是有些情況比較特殊,如可能判處死刑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長三個月。
更特殊的情況需要延長的,就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準許了。
05
等待轉監獄服刑,或上訴
根據規定,判決後剩餘刑期三個月以上要轉去監獄執行。
如果對判決無異議,判決後一般一個月内就會被送到監獄了。
(疫情期間比較特殊,經常有家屬反映親人已經接到判決書幾個月都還沒轉去監獄。)
上訴。
接到判決書後,不服判決結果的,根據規定,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收到上訴申請之後,會在兩個月内進行二審。時間和一審一樣。
從刑事關押到判決轉去監獄服刑,快的兩三月就可以了。
但是大部分都要五六個月才能完成,如果是很複雜的案子,從被拘留到被判刑就奔着一年多、兩年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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