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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哥法點:涉Ali員工案例評析

作者:紅哥侃聊

阿裡女員工酗酒後被強奸,jn警方調查初步結果出來,雖然我沒有主持刑事起訴案件,但一些法律知識或與大家交談,首先由今年的jn警察而不是Hz警方調查,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調查,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條例》,由犯罪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更适宜歸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則可能歸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其次,案件細節公布後,很多人質疑許多細節的合理性,我認為案件是公開透明的,保護受害者的隐私,存在平衡問題,是以我們不應該讀太多,甚至猜測,其實通過案件公布的過程,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1)被害人所說的強奸罪不成立,這主要是關鍵證據不成立,其他細節指向強奸如張某某帶走nk沒有銷毀證據,其實不能改變犯罪,強迫猥亵罪的證據鍊已經建立,(2)案件尚未調查和結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偵查期一般為兩個月,延長期限最長為五個月。

紅哥法點:涉Ali員工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捕後偵查拘留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案件複雜,期限不能終止的案件,經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準許,可以延長一個月。(3) 《刑法》關于判處這種罪行的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場所實施前款規定犯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兒童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要嚴厲",因為具體細節不明确,最終如何決定隻等法院,(4)一些法律知識,人們還是想知道,以免産生誤解。比如,7月28日濟南華聯和被害人的同僚程某某其實有性侵的動機,并做了準備,是以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按照一般的了解,強奸不能說她是錯的,是以我們不誤解被害人,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強奸有其嚴格的限制, 目前尚無可推導的強奸動機,是以根據目前的證據不應算作強奸未遂,這也是确定強迫猥亵罪的。因為廣義上的強迫猥亵包括強奸,但由于刑法規定了單獨的強奸罪,強迫猥亵行為必須是指侵犯性交以外的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根據目前公安機關掌握的強奸證據尚未确定,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強迫猥亵罪的規定,是以不能因其性侵準備而認定為強奸,(5)濟南張華聯對受害者進行為期兩天的毆打,是否應根據多項罪名予以處罰, 我認為張某的行為或者多重犯罪,量刑都會考慮在情形下加重處罰。(6)另外,我想多說幾句話是題外話吧,山東我去過很多次了,山東的葡萄酒文化曆史悠久,但有些人對客人喝酒實在不可取,表達真誠的自豪感可以了解,但一定要注意分離的方式,當然, 本案與本案無關,但本案發生在山東,因飲酒,談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