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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糾紛和定價争議不斷,詳解“知網模式”中的法律問題

作者:Beiqing.com

因“千萬級别”的續訂費用被中科院停用,中國知網的商業模式再次引發讨論。

近日,一則落款為中國科學院“文獻資訊中心”的郵件截屏在網上流傳。該郵件表示,在多輪談判後,中國知網依然堅持“近千萬”的續訂費用和相當“苛刻”的續訂條件。4月8日起,中國知網暫停中國科學院對CNKI資料庫的使用權限。

4月19日下午,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釋出聲明稱,2021年度協定期滿後,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與知網商定延長訂購服務至3月31日。在4月1日之後的過渡期間,知網延續了各項服務,未出現服務停止或中斷的情況。知網也将繼續向中科院所屬各院所提供正常服務,直至2022年度協定簽署并啟動服務。

近年來,“知網模式”屢次陷入輿論風波,讨論的焦點集中在知網作為買家和賣家的兩端:與作者的知識産權糾紛,以及對訂戶的高收費。備受争議的“知網模式”到底存在哪些法律問題?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專家。

“知網模式”可能侵犯作者的哪些權利?

在知網目前的版權模式中,它并不與論文作者直接産生聯系,而是循着“知網-期刊出版機關-論文作者”這種涉及多方的間接授權鍊條。

一方面,知網與學術期刊出版機關簽訂諸如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合作協定書、期刊許可使用協定之類的合作協定,約定出版機關授權學術期刊公司使用其刊物的著作權。另一方面,出版機關通過“投稿須知”等形式告知作者,稿件一經采用即視為将作品的著作權授予該機關使用,或者同意作品被知網等資料庫收錄和傳播。

去年12月,退休教授趙德馨起訴中國知網獲賠引發廣泛關注,“知網模式”中的版權問題再次浮出水面。在複雜的授權鍊條中,知網和出版機關等主體可能侵犯論文作者的哪些權利?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裡的“授權”指的是著作權的許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權的轉讓。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一般包括普通許可和獨占許可兩種典型類型。

“如果期刊出版機關與論文作者之間的獨占許可協定是以免費的、統一的、簡單的、格式化的許可及轉許可條款方式簽訂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出版機關自己并不享有合法的獨占被許可人地位,也就無權再轉許可給第三方。在二者皆不享有權利的情形下,很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包括但不限于彙編權、數字化複制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熊文聰說。

近年的多個案例顯示,論文作者起訴知網的案由大多為侵害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資訊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中财産權的重要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使公衆可以在其標明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期刊的間接“授權”具有法律效力嗎?

在著作權人起訴知網侵權的相關案件中,知網往往會向法院送出與相關期刊出版機關簽署的《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合作協定書》等檔案,證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前獲得了論文作者的許可。

去年12月,知網在《關于“趙德馨教授起訴中國知網獲賠”相關問題的說明》中也提到,其“曾根據法定轉載許可或通過學術期刊編輯出版機關取得趙德馨教授文字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那在知網目前的版權模式中,期刊出版機關的這種間接“授權”具有法律效力嗎?

從趙德馨訴知網的系列案件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認為,相關期刊線上采編系統中的版權協定沒有趙德馨的簽字确認,趙德馨亦不認可該證據,不能證明趙德馨将涉案作品的資訊網絡傳播權轉讓給相關期刊出版機關,其與知網簽訂《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合作協定書》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目前,各大期刊的“投稿須知”等告示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内容簡單、形式統一。熊文聰介紹,由于獨占許可具有強排他性,對創作者的意志和利益影響非常大,出版機關應當與論文作者單獨簽訂獨占許可及後面的轉許可協定,明确告知作者享有的權利和今後權利行使可能受到的限制與影響,并約定合理報酬。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培傑表示,如果出版機關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協定屬于格式合同,并且該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進而排除著作權人權利,著作權人可以确認協定無效,此時,出版機關不具有“授權”的權利基礎,這種間接授權不具有法律效力。

期刊出版機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目前的大量維權案例中,論文作者大多起訴作為“巨頭”的知網,而非向知網轉讓“授權”的期刊出版機關。但在《關于“趙德馨教授起訴中國知網獲賠”相關問題的說明》中,知網多次提到期刊出版機關這一角色。

知網表示,“與學術期刊編輯出版機關一道正視問題、解決問題”,“将積極會同相關期刊編輯出版機關與趙德馨教授溝通,妥當處理趙德馨教授作品繼續在知網平台傳播的問題”。這是否意味着,在類似的侵權糾紛中,作為“中介”的期刊出版機關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高培傑表示,在著作權人同意将出版機關作為受托人并授權知網行使其相關權利,或著作權人授權出版機關行使其相關權利的許可轉讓權時,出版機關并不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但如果著作權人并未進行相關授權或所簽訂的格式合同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進而排除著作權人權利,此時,出版機關不具有相關的權利基礎,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知網與入編期刊的合作協定中,大多寫明了由期刊出版機關負責擷取作者向知網授權的條款,但由于種種原因,大量期刊未必嚴格履行了協定。

南京大學學報前主編朱劍在一篇名為《中國知網與入編期刊及其作者關系十論——從趙德馨教授訴中國知網侵權案說起》的論文中指出,“雖然發表趙德馨教授160多篇論文的各家期刊都與知網簽署了協定,然而,知網卻拿不出這些期刊本應根據約定與作者簽署的著作權使用和轉授協定來證明自己的無辜,顯然,這些入編期刊早該與作者簽署的授權協定很可能從來就沒有存在過。”

熊文聰表示,由于期刊出版機關并不能通過統一的、簡單化的格式化條款從論文作者那裡獲得獨占許可使用權及轉許可權,又由于是出版機關向涉嫌侵權的電子資料庫公司提供的論文或其他作品,故二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對論文作者造成損害的連帶責任。

知網是否涉嫌壟斷?

據中國知網官方資訊,知網目前收錄了95%以上正式出版的中文學術資源,累計整合國内外期刊文獻2億多篇。中科院文獻資訊中心在近期的網傳截圖中提到,“多年來,CNKI資料庫憑借其在中文期刊資料庫市場上極具影響力的市場地位,對續訂價格始終維持着較高漲幅。”

實際上,近年來,包括北京大學、武漢理工大學、南京師範大學在内的多所高校曾相繼宣布暫時停用中國知網,背後的原因也都集中在續訂費用上漲的問題上。

北京宸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民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吳晨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知網的價格問題一直是讨論的焦點,對于同一個産品,有能力的聯合談判,沒有能力的隻能接受知網單方确定的價格。實際上從這個行為本身來看,已經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對不同使用者的差别對待。

由于高校和科研機關在知網面前難有議價能力,關于“知網壟斷”的讨論不斷被提起。在2022年的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也曾就此議題發聲。

但對反壟斷法意義上“壟斷”行為的認定是複雜的。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晉此前在接受《長江日報》采訪時介紹,隻有反壟斷執法機構或司法機關才能判定知網是否構成壟斷行為。執法或司法機關在判定時要遵循三個步驟:第一步是界定相關市場;第二步是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三步是判定其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在界定相關市場這方面,以滴滴公司為例,若劃定在網約車市場它可能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在計程車市場則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虎律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判斷知網是否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一個很難的過程,會涉及較多的經濟分析。

關于知網是否涉嫌壟斷的問題,3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一司在回複相關留言時表示,市場監管總局正在核實研究。

如何走出“知網模式”困境?

近年來,知網不斷陷入版權糾紛和定價争議,“知網模式”的困境如何走出?

高培傑對記者表示,“知網模式”在商業運作上形成出版和傳播的閉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内科技成果轉化,不利于知識産權的市場化發展。

他認為,市場監管機構應當規範知網的商業交易行為,相關部門應當進一步放開國内電子學術平台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同時,市場監管機構應當規範學術期刊公司的出版、發行行為,不得強制要求著作權人進行“捆綁”授權,學術期刊公司應向著作權人進一步釋明授權内容以及會産生的結果。

“在充分發揮市場監督機制的同時,進一步提高作者的法律意識和相關權利,并通過讀者和作者之間的市場化供需關系,推動知識産權平台的可持續發展。”高培傑說。

熊文聰認為,運用反壟斷法對這一問題進行規制是高成本的,且實際效果不一定很好。他主張運用民法及著作權法相關原理和規則解決此類問題。“關鍵仍然在源頭上,即紙質期刊社是否合法有效地從論文作者那裡獲得了對其作品的獨占性的、排他性的使用權和轉授權權利。”

吳晨則表示,無論從競争法、反壟斷法的角度,還是從市場監管總局未來要調查知網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的角度出發,破局的關鍵還是要讓學術資料回到公用市場資源的範圍之内,來打破知網等平台對于這些應當公用的資源基于知識産權形成的私有的壟斷地位。

“實際上就要建立起一個觀點,學術期刊經過數字化形成的資料資源,應該進入一個公用市場,而不是以知識産權的形式,以專用的形式把它壟斷起來。”吳晨說。

新京報記者 胡閑鶴 展聖潔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薛京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