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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案件疑點,如何有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作者:淮南檢察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面對案件疑點,如何有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編者按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身體往往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傷情鑒定意見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性證據,需要進行相應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本期“智慧檢務”精選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典型案例,展示面對案件疑點時,如何有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以充分證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敬請關注。

輕傷“變”重傷 證據審查糾錯

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時的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鑒定。

【基本案情】

邵某酒後駕駛小型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前方李某駕駛的三輪汽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及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後,邵某棄車逃逸。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邵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邵某事後于案發當日到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投案,經鑒定,邵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2.70mg/100ml。李某的傷情經滄州市某鑒定中心鑒定,腦挫裂傷評定為輕傷一級;頸椎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肋骨骨折評定為輕微傷。

【發現疑點】

鹽山縣檢察院委托滄州市檢察院對李某的傷情鑒定意見書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經審查後發現有兩處疑點:

鑒定程式不合法。卷宗中,李某傷情鑒定委托文書是對鑒定中心鑒定人孫某個人進行委托的,并沒有對該鑒定中心進行委托,但最終文書卻是以該鑒定中心的名義出具的。顯然,鑒定程式不合法。

鑒定原則把握不準。該鑒定意見書是根據李某傷後十個多月的傷情為依據出具的輕傷一級的鑒定意見。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總則4.1.2規定,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時的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鑒定。就該案而言,根據事故發生後李某的住院病曆顯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額葉腦挫裂傷、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額葉創傷性硬膜下積液且顱腦出現昏迷,住院治療期間傷者一度處于昏迷、嗜睡狀态,都是神經系統的症狀。雙側下肢病理征陽性,這些都說明傷者顱腦損傷較為嚴重,已經出現神經系統症狀、體征。雖在委托鑒定進行法醫臨床檢查時,李某已無神經症狀、體征,但根據鑒定原則此種情況應對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進行鑒定,是以,輕傷一級的鑒定意見不客觀。

面對案件疑點,如何有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河北省滄州市檢察院法醫檢驗被害者傷情。

鑒于上述情況,滄州市檢察院法醫出具了該鑒定意見程式不合法、鑒定意見錯誤的審查意見,并建議對李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與出庭】

本案承辦檢察官認為鑒定意見作為本案的關鍵證據,其鑒定結果關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遂将該案退回補充偵查,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結果為李某本次外傷緻顱腦損傷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印證了法醫的審查意見。于是,檢察官将此次重新鑒定意見書再次委托滄州市檢察院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審查結果為重新鑒定的鑒定程式合法,鑒定過程文字叙述、引用條款較為規範,鑒定意見正确。

因涉及重新鑒定,且兩份鑒定結果相差較大,法醫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席庭審,對兩份鑒定的審查意見作出專業解釋,最終法院采信了重新鑒定的意見,判決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啟示】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逐漸落地,技術性證據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法醫鑒定意見作為專業的技術性證據在很多案件中是定案的關鍵證據。在本案中,被害人的傷情程度是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的關鍵因素。技術性證據審查在準确解讀科學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對于確定案件品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河北省滄州市檢察院隻茂芹、王樹桓)

兩份鑒定意見該如何采信

在本案中,對于兩份互相沖突的鑒定意見,通過專家輔助人幫助檢察官審查技術性證據材料,繼而以專家讨論會的形式就涉及的科學原理、技術方法、操作過程等進行充分的質疑和讨論,充分聽取偵查人員及鑒定人員的意見并當場答複,最終,經過重新鑒定及補充鑒定,厘清了徒手傷、摔跌損傷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幫助檢察官理性地評判、取舍、采信鑒定意見,切實提高檢察公信力。

2020年5月6日18時許,在重慶市某敬老院,李某(77歲)與丁某(70歲)發生口角,丁某使用自己的拐杖擊打李某頭部,随即二人扭打在一起,李某用右拳連續擊打丁某的左側頭面部。次日11時,丁某感到身體不适,遂到某衛生院治療。5月8日轉至某區第三人民醫院治療。5月9日再轉至某市第七人民醫院治療。2020年5月23日,丁某在治療中死亡。

【争議問題】

2020年5月25日,偵查機關以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巴南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理由是,丁某死因系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後引起嚴重顱腦損傷緻腦疝、重症肺炎等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

巴南區檢察院依法對本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審查後認為本案存在兩個疑點:一是被鑒定人丁某的左側頭部發生徒手傷後出現了右側腦挫裂傷及顱内出血,但未見左側沖擊傷,不符合加速損傷的特征;二是病程記錄顯示,顱腦損傷并非進行性加重,病程中存在減輕後再加重的特征,故死亡原因是否有其他的因素參與,應進行論證。是以,以原鑒定意見書存在關于死亡原因和緻傷方式的合理懷疑尚待解決,不同意原鑒定意見并退回補充偵查。

根據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檢察官和偵查人員對原有證據進行梳理、補充。2020年10月19日,對證人就案情細節進行再次詢問,證明2020年5月7日16時許,丁某在衛生院住院期間上廁所時有摔倒緻枕部着地的情況。

【重新鑒定】

對此,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委托重慶法醫驗傷所對本案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丁某左額颞部頭皮下出血、左側颞肌出血符合鈍性機械性暴力所緻(如徒手擊打等);丁某右枕部頭皮下出血、右側枕骨骨縫增大符合摔跌時枕部着地所緻,右額颞頂部硬膜下出血、右颞葉腦挫傷符合本次外傷所緻;丁某符合顱腦外傷、腦血管血栓形成緻顱内出血伴肺部感染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組織專家論證】

面對案件疑點,如何有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重慶市檢察院組織法醫學專家會診确認被害人損傷機制。

鑒于重新鑒定意見與原鑒定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為了保證案件準确定性,且消除偵查機關承辦人員的疑惑,經檢察長準許,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報請重慶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組織全市法醫學專家會診。2021年1月12日,由重慶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專家主持,聘請重慶市政法院校、醫學院校、公安及法院系統的法醫學專家召開法醫學專家讨論會。會上,法醫學專家詳細聽取了案情介紹、技術性證據審查需求及各承辦人意見,認真研究了兩份鑒定意見,并就專業問題形成一緻意見:丁某的基礎疾病比較嚴重(如腦梗、偏癱、冠心病、動脈硬化等);左側頭面部拳擊傷以及枕部着地摔倒的兩次損傷可以确定;本案減速性損傷對顱腦的損害大于加速性損傷;拳擊外傷造成摔倒可能性不大。

在讨論過程中,專家們認為目前各種間接證據可以證明丁某有兩次外傷史,但法醫病理學屍體檢驗未能對摔跌損傷予以驗證。為此,檢察法醫和前期兩次鑒定的鑒定人員一道,再次進行法醫學檢驗。對丁某頭部損傷進行檢驗,并提取重要部位檢材送重慶市警察局物證鑒定中心進行病理檢驗。

最終,法醫病理檢驗,與其他證據形成了完整閉環證據鍊,确證了兩次損傷作用于丁某頭部的事實。法醫結合病曆資料、影像學檢查資料等其他證據,提出審查意見,解決了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

2021年2月23日,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根據審查意見認為,無法認定李某的毆打行為與丁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認真審查案件,高度重視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本案的原鑒定意見中,涉及到的專門性問題焦點在于原發性腦損傷,當暴力作用于頭部時,腦顱腔内可有直線、擠壓、旋轉等幾種不同的運動方式,其中,直線運動引起的腦損傷包括加速性損傷和減速性損傷兩種情況。

本案在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過程中,檢察法醫發現按照原鑒定人的思路,外界暴力(徒手傷)擊打丁某左颞部導緻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腦挫傷死亡。此時,外界暴力作用于頭部,屬加速性損傷,應當出現着力點處腦損傷較重、對沖部位腦損傷較輕的特征。但屍體檢驗發現及損傷後的影像學檢查資料證明左側頭皮及頭皮下挫傷,左側颞肌出血,左側颞骨頂骨枕骨均無骨折,左側未發現腦損傷,右額颞頂部硬膜下出血及右颞葉腦挫傷明顯。丁某具有着力點處腦損傷無、對沖部位腦損傷較重的特征,屍體檢驗發現與法醫病理學腦損傷的形成機制原理不符合,故其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存疑。

充分發揮有專門知識的人作用,嚴格把握辦案品質。專門知識有助于辦案人員了解證據或者确定争議事實,但常常獨立于法律知識而存在,超出檢察官的認知能力。本案借助有專門知識的人術業專攻,協助補充偵查及重新鑒定,被害人的真正緻死真相逐漸浮出水面,通過詢問案件相關人員、勘查現場、聘請專家讨論等方式對本案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充分論證後,為了尋找更有力的證據,再次進行屍體檢驗,最終以法醫病理學檢驗确認了損傷的事實,為案件定性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正确認識鑒定意見的“專門性”和“意見性”。鑒定意見能否成為定案依據,核心在于其證明力的有無及大小,即鑒定意見是否真實可靠,能夠證明怎樣的事實。一方面,鑒定意見僅僅是證據的一種,并不具有預定的證明力,從鑒定客體或對象的獲得,至原理、方法的使用,及具體的操作和結果的得出、意見的形成,難免存在出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鑒定意見具有專門知識性,對其審查判斷往往要依賴于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同行複核甚至質疑。

2018年,最高檢下發了《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鼓勵在辦理各類案件過程中,引入專業力量提供幫助,彌補辦案人員專門知識的短闆。在本案中,對于兩份沖突的鑒定意見,通過專家輔助人幫助檢察官審查技術性證據材料,繼而以專家讨論會的形式就涉及的科學原理、技術方法、操作過程等進行充分的質疑和讨論,充分聽取偵查人員及鑒定人員的意見并當場答複,最終,經過重新鑒定及補充鑒定,厘清了徒手傷、摔跌損傷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幫助檢察官理性地評判、取舍、采信鑒定意見,切實提高檢察公信力。

(作者: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張德江、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張傑)

厘清緻傷方式還原事實真相

從司法鑒定、專家論證,到技術性證據審查,再到聽證會,一起曆時兩年的刑事申訴案件,先後經曆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以及絕對不起訴,皆因事實逐漸清楚。

“非常感謝廣州市檢察院,感謝你們公正審查證據,我對審查結論非常滿意。”這是申訴人魏某日前到廣州市檢察院簽收《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時所說。至此,這起曆時兩年,先後經曆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到絕對不起訴的刑事申訴案件終于有了結論。

2019年5月,魏某因瑣事與郭某發生争執繼而鬥毆,在鬥毆過程中郭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後被評定為輕傷二級。2019年11月,基于郭某輕傷的鑒定意見和魏某家屬積極賠償取得郭某的諒解,區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對魏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但魏某堅稱郭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不是本人持械(T型鐵管)擊打所緻,而是郭某用拳頭攻擊魏某時造成,認為區檢察院認定事實有誤,随後向區檢察院提出申訴。

2020年7月,區檢察院就郭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成傷機制組織專家會診,與會專家認為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通常由直接暴力或間接暴力所緻,結合案情及骨折影像學表現可排除直接暴力作用于第一掌骨基底部所緻,但不能明确是何種間接暴力緻傷方式(如郭某摔跌、拳擊他人、被他人用拳頭或T型工具毆打第一掌骨引起基底部骨折)。區檢察院複查後認為,根據專家意見仍不能确認郭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系自傷或他傷,故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魏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随後,魏某對區檢察院的複查決定不服向市檢察院申訴。市檢察院受理後,經辦檢察官委托法醫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法醫針對成傷方式不清、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的情形,審查後提出委托權威鑒定機構作“骨折成傷機制鑒定”的證據補強建議。2021年5月,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鑒定意見,明确郭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為間接暴力所緻,并排除了間接暴力中的摔跌所緻可能性,但仍不能明确是郭某拳擊他人還是在特殊條件下被他人用T型工具或拳頭毆打右手第一掌骨所緻基底部骨折。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2021年7月,市檢察院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案件承辦人展示了本案鑒定材料、當事人雙方體表傷等客觀證據,受承辦人委托,法醫技術人員從專業角度向聽證員闡明第一掌骨骨折的直接、間接暴力等四種損傷類型,從生物力學角度對每種骨折的成傷機制進行分析。結合聽證員的疑問,法醫技術人員結合郭某、魏某互毆時的體表損傷情況,闡明了郭某第一掌骨骨折的可能成傷機制。

因聽證員經讨論後并未達成一緻意見,檢察官再次與法醫進行全案證據分析,法醫技術人員從郭某手部表面損傷形态、骨折形态,結合魏某額頭上有明顯挫傷隆起等法醫客觀檢查記錄等,進一步明确了郭某手部可以排除“在特殊條件下被他人用T型工具或拳頭毆打形成”的客觀依據,闡明了郭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更符合其拳擊他人時造成的“拳擊手骨折”的情形,分析意見最終被聽證員接納,市檢察院依法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

至此,這起曆經兩次改變定性的刑事申訴案件以絕對不起訴決定辦結。

(作者:廣東省廣州市檢察院邢浩偉、張宜駿)

發現傷病共存情節避免錯案發生

實踐中,确定肋骨骨折的成因是案件審查中的關鍵點,應特别注意區分肋骨骨折是否為病理性、陳舊性及發育變異等異常因素所緻。

2021年3月,在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某鎮,成某與鄰居鐘某兩人因日常糾紛發生口角,随後成某與鐘某發生肢體沖突,在沖突過程中,成某用手推了一下鐘某左側胸前。事後鐘某感覺左側胸部疼痛就醫,贛州市人民醫院對鐘某進了CT檢查,發現鐘某左側第6肋骨、第7肋骨不全性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某鑒定中心鑒定,鐘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21年4月,公安機關根據鑒定意見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成某立案,後将該案移送贛縣區檢察院審查逮捕。受理此案後,辦案檢察官将鐘某的鑒定意見委托贛州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案件特點】

肋骨骨折是故意傷害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損傷,同時也是案件定性争議的焦點。确立肋骨骨折的成因是案件審查中的關鍵點,也是難點。鑒定實踐中,應特别注意區分肋骨骨折是否為病理性、陳舊性及發育變異等異常因素所緻。

【審查過程】

面對案件疑點,如何有效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江西省贛州市檢察院法醫運用專業軟體對醫學影像片進行測量。

承辦法醫受理此案後,沒有局限于書面審查送審的鑒定意見,而是對本案的所有材料認真核實,并要求調取被害人所有的就醫資料。經審查發現:鐘某在贛州市人民醫院CT影像檢查結果顯示左側第6肋骨、第7肋骨内側骨皮質皺褶,未達髓腔。肋骨骨皮質皺褶是骨皮質發生細小輕微的骨損傷,功能影響小。更重要的是,法醫在衆多病曆資料中發現鐘某在贛縣區人民醫院拍攝的X線片顯示鐘某右股骨、左胫腓骨骨皮質變薄,骨小梁間隙增寬,提示鐘某患有較嚴重的骨質疏松症。骨質疏松症是一種全身性骨病,骨量減少和骨的微結構破壞,使骨的脆性增加,骨強度減弱,增加了骨折的危險性。根據筆錄,成某推鐘某的外力較輕微,在鐘某患有骨質疏松症的基礎上,受到輕微外力作用後形成的骨折,應屬于傷病共同作用導緻的結果。鑒于傷病關系共同參與,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有關傷病關系處理原則的規定,“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根據本标準相應條款适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為此,鐘某的損傷程度不宜評定為輕傷二級,而是應根據上述傷病關系處理原則,鑒定為輕微傷。是以,法醫出具審查意見,建議不采用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應對鐘某的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本案中,檢察官采納了法醫審查意見,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來,因被害人拒絕重新鑒定,最終作出不捕決定。

損傷程度鑒定應綜合評定。法醫在辦案過程中,遇到骨折的損傷程度鑒定有時隻關注骨折是否存在及緻傷方式,僅根據骨折的數量及位置進行損傷程度鑒定,而較少考慮自身疾病在骨折中的作用,忽視論證傷病關系,導緻評定出錯誤的損傷程度。法醫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局限于某一處損傷來評定損傷程度,而是要考慮被鑒定人的綜合情況如既往傷、自身疾病再評定損傷程度。

再小的案件也不能掉以輕心。本案雖然是一個尋常骨折傷情鑒定,日常辦案中較為常見,但特别容易被忽視而簡單審查。需要承辦法醫具有極強的責任心,不能滿足于簡單書面審查送審鑒定意見,而是需要對照鑒定人的全部病曆資料進行審查。就本案而言,法醫全面閱讀病曆資料及筆錄,認真審閱每一份醫學影像片,在衆多資料中,敏銳發現本案的被鑒定人患有骨質疏松這一關鍵細節,結合調查筆錄綜合提出分析意見,發現了本案定罪關鍵證據存在問題,徹底改變了本案的走向,避免錯案的發生。(作者:江西省贛州市檢察院劉明君、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