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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曉彤“關聯”的奶茶品牌被起訴上熱搜!明星代言若翻車,其需負責嗎?

作者:成都出發

4月6日,#關曉彤及關聯奶茶公司被起訴#

這一微網誌話題引發熱議

與關曉彤“關聯”的奶茶品牌被起訴上熱搜!明星代言若翻車,其需負責嗎?

截圖:新浪微網誌熱搜話題

日前有媒體報道,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新增立案資訊,案由涉及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原告為溫州歐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将天然呆、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和關曉彤一起告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天然呆奶茶回應被起訴:

關曉彤并非合同主體,亦未參與公司管理工作

針對此事件,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4月6日晚間11點發出《聲明》稱:關曉彤女士并非合同主體,亦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針對網傳關曉彤女士及我司被訴事宜,我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調查,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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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微網誌@天然呆NATURALV

關曉彤方轉發回應:

誠望大家理性甄别網絡資訊

關曉彤工作室官網微網誌@關曉彤工作室 緊接着也轉發了天然呆方的聲明,并表示:“誠望大家理性甄别網絡資訊,針對網傳資訊引發的人身攻擊及诽謗言論,本工作室已委托律師持續驗證,亦将保留依法追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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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微網誌@關曉彤工作室

網友熱議

“不是合同主體,與關曉彤無關”

“明星利用自身影響力,應擔起責任”

此事件在網絡上引發關注,截至4月7日下午4點半,新浪微網誌相關話題閱讀數超5000萬次。

有網友轉發天然呆品牌方的聲明并留言:“不是合同主體,沒有經營權,這個是合同糾紛經營相關問題,與關曉彤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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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表示:明星利用自身影響力做商業闆塊的同時,還得為其擔起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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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下午4點過,紅星新聞記者在天然呆官方網站首頁及品牌官方微網誌看到,目前關曉彤的照片仍位居醒目位置, 且身份标注為“天然呆店長”。

與關曉彤“關聯”的奶茶品牌被起訴上熱搜!明星代言若翻車,其需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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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截圖自:“天然呆”官網、官博

目前,這起涉及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

尚未判決,之後相信法律會給出結果

明星标簽網紅餐飲店頻“翻車”

明星餐飲需肩負更多社會責任

近幾年,明星開餐飲店、代言餐飲品牌成熱潮

明星标簽自帶“紅利”

這些店往往一開業便引發關注,迅速成為網紅店

但因涉食品安全、裝修安全、知識産權等問題

部分品牌近來有過“翻車”經曆

鄭恺火鍋店去年就食品安全問題道歉

去年8月,有微網誌爆料在調查鄭恺經營的連鎖火鍋店火鳳祥時,發現其售賣變質食材、生菜回收重複使用、鹵湯發酸,個别店鋪違規嚴重。8月14日深夜,鄭恺的連鎖火鍋店@火鳳祥鮮貨火鍋公開緻歉,表示對全國範圍内所有連鎖店進行核查,确定涉事門店後将對其進行處罰、停業整頓,并開除涉事崗位負責人。

據悉,這不是鄭恺火鍋店首次“翻車”。2020年7月就曾被曝店内内景涉嫌抄襲另一火鍋品牌。鄭恺火鍋店釋出聲明道歉,承認部分設計确實借鑒了某火鍋店的理念,立即整改,并對該事件給鄭恺造成的負面影響道歉。鄭恺随後轉發該聲明,表示:如有侵權,立即整改,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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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赫網紅店去年因裝修安全事件道歉

去年4月,有媒體報道,李女士夫婦在賢合莊鹵味火鍋浙江杭州萬達店用餐時,天花闆砸下來,夫妻倆一個手骨折一個臉燙傷。據品牌官方網站上顯示:陳赫領銜-領潮市井火鍋。

之後,@賢合莊鹵味火鍋 釋出緻歉聲明,稱已在第一時間與受傷顧客協調解決并進行賠償,現雙方達成和解。随後,陳赫轉發@賢合莊鹵味火鍋 釋出的緻歉聲明表示:再次向兩位顧客深表歉意,全面排查整改,安全問題絕不姑息!

與關曉彤“關聯”的奶茶品牌被起訴上熱搜!明星代言若翻車,其需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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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廣告法》:廣告主擔責,對代言人行為有限制

明星要代言,建議從多元度考察評測品牌

針對網友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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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品牌若是翻車,明星需要負責嗎?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衍,周律師表示,若涉及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釋出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釋出者先行賠償。

周律師補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代言人的行為進行了限制。當代言人違反相應的法規,除了面臨行政處罰,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責任。相關部門在對違法企業給予重罰的同時,對于那些違法代言人,也會予以相應處罰。

明星代言餐飲品牌/開餐飲店需注意啥?

對于明星代言餐飲品牌或開餐飲店的熱潮,周律師提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釋出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周律師總結到,明星在代言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應當根據事實進行推薦,不得誇大其詞,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推薦或代言。若明星代言的商品或服務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建議從該商品的品牌、衛生、安全等多方面多元度進行考察評測後再決定是否代言。

本文由成都出發釋出

部分綜合:紅星新聞記者 劉愛妮 王榮 常薇

圖檔版權歸以上署名者所有,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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