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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作者:審計署
關于對《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審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人員,推動審計工作高品質發展,根據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從事審計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企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中從事審計及相關合規稽核、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進階三個級别,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英文名稱為Audit Qualifications(Professional Title),簡稱AudQ。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及助理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Assistant Auditor(簡稱AAud);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及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Proficient Auditor(簡稱PAud);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英文名稱為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進階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Senior Auditor(簡稱SAud),正進階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Advanced Auditor(簡稱AdAud)。

第四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共同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成立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審計署人事教育司,承擔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庫,負責組織專家開展拟定考試大綱、考試命審題、考試閱卷及結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定、考試科目調整、考試合格标準及免予考試政策等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專業設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及免予考試政策等,會同審計署開展考試品質評估。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初級、中級、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審計專業人員,即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别的考試。

應屆畢業生可以憑所在院校學籍證明作為符合相應學曆條件的證明,報名參加當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八條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學曆,均可報名參加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高中畢業,取得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曆,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大學學曆或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雙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從事審計相關工作主要包括從事國家審計、内部審計、社會審計,以及相關合規稽核、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崗位的工作。從事會計、經濟、統計、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崗位的工作,且有相關審計實踐經驗的,可以作為從事審計相關工作(下同)。

取得相應學曆學位前後的審計相關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作年限計算截至日期一般為當次考試開考日期(下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曆,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6年;

(二)具備大學大學學曆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碩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中級會計、經濟、統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工程師職稱,符合本條規定的學曆、年限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初級、中級和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的全國統一合格标準。根據審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審計署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專業類别或科目的考試合格标準。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狀況,會同同級審計部門确定本地區本年度參加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的使用标準。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标準的,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聯合用印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同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發電子證書,在全國範圍内長期有效。達到單獨劃定地區合格标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制發證書,在單獨劃定地區内長期有效。

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标準的,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聯合用印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同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發電子證明;達到單獨劃定地區合格标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制發合格證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具備考試合格證明,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準的證明在全國範圍或單獨劃定地區長期有效,但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企事業機關、社會組織的審計專業人員取得考試合格證明,自考試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參加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達到當地當年度使用标準的,由當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釋出通知,可以參加當地當年度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三條 助理審計師、審計師職稱通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獲得;通過考試獲得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助理審計師職稱;通過考試獲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審計師職稱。進階審計師職稱通過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進階職稱評審獲得;參加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獲得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并通過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即可認定具備進階審計師職稱。具備進階審計師以上職稱人員跨地區任職的,其職稱應當經過當地具有評審權限的評委會認定。

企事業機關、社會組織等用人機關可以在審計相關工作崗位上聘用具備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及相應職稱的人員;可以在總審計師等審計管理崗位上優先聘用具備進階審計師職稱以上人員。

第十四條 審計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業務水準。

第十五條 具備審計博士專業學位人員,可以免予參加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經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認定合格,獲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六條 取得造價工程師、資産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可以按照《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标準》規定的學曆、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取得相應職稱,并可以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取得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可以對應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取得審計師職稱;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并注冊,可以視作符合《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标準》規定的學曆、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 具備其他系列進階職稱以上資格,在審計相關工作崗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可以視作符合《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标準》規定的學曆、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符合條件人員相應參加進階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參加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證明但未參加審計職稱評審,後續轉入企事業機關、社會組織等任職的,轉入企事業機關、社會組織等任職後2年内可以參加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2017年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後至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合格證明效用等同,符合條件人員可以在相應年限内參加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各地執行的考試報名和資格評價條件、職業資格與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對應關系,與本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審計署考試中心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可以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試報名、考務資訊管理查詢等工作。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拟定考務工作細則、考場規則及相關工作标準和流程,由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審計考辦)審定。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事考試機構承擔本地區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規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條 全國審計考辦負責組織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考和監督檢查。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審計相關基礎知識》和《審計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

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進階審計實務》1個科目。

根據審計行業發展需要,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以按程式分設專業類别。報名分專業類别的考試時,應試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擇一個專業類别參加考試。

第四條 具備審計碩士專業學位人員報名參加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以免予考查《審計相關基礎知識》科目,經資格稽核認定該科目合格。

第五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分專業類别的考試時間和考試成績滾動管理周期根據考試方式、頻次等确定。

第六條 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應試人員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考場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機關、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港澳台居民、軍隊人員、外國籍人員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中考聯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建構設的專門場所,優先安排在人事考試标準化考場、教育考試标準化考場進行。

考點在考試期間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信号屏蔽、視訊監控等安全裝置,按要求建立有關部門機關參與的考試安全協調關聯機制。無紙化考試考點應當具備足夠數量的考點機、監考機、考試機等,并滿足有關軟、硬體和網絡要求。

第八條 考試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包括上繳中央财政的考務費和補償當地組織實施成本的考試費,一般由當地承擔考務工作的人事考試機構向應試人員收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規範收支管理。審計署考試中心将各地考務費彙繳至中央财政。

考試收費标準按照國家有關标準确定,全國審計考辦按規定确定考務費标準。

第九條 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組織專家拟定考試大綱,全國審計考辦稽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後釋出。審計署考試中心可以按照考試大綱要求組織編纂參考用書。

審計署考試中心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具體組織專家開展考試征題和命題,建立試題庫,加強對參與考試工作專家的管理。全國審計考辦按照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考試審題并審定試卷,規範工作流程,對考試專家庫實行動态管理。

第十條 按照安全、科學、高效的原則,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組織考試閱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試資料安全和閱卷結果科學,提高閱卷工作效率。全國審計考辦組織進行考試閱卷結果驗收,采取适當方式公布考試結果。

審計署考試中心建立考試結果回報機制,開展考試結果分析,提升試題試卷品質。全國審計考辦建立試題試卷品質評估和審查機制,研究提出考試專業類别設定、考試科目、大綱及考試方式調整等政策建議,堅持正确的考試評價導向,不斷加強考試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十一條 審計署考試中心總體開展試卷管理工作,具體開展對各地的考務工作指導,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開展對各地人事考試機構有關考務工作管理。

當地承擔考務工作的人事考試機構具體開展當地考試期間試卷管理,以及考試報名、資格稽核、違紀複核申訴、成績複查、證書補登記等考務資訊工作。審計署考試中心彙總稽核複查,對考務資訊進行規範管理,積極利用新技術方法提高資訊化水準;可以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統一維護考務資訊,充分運用人事考試資訊化平台,推動證書便捷化服務。

第十二條 堅持回避原則和考試與教育訓練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命(征)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從業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次相關科目的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教育訓練。

應試人員參加教育訓練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 考試相關工作、試題試卷等的涉密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定。各級考試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考試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洩密和考試舞弊。

第十四條 參與考試組織實施的有關機構、專家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起草說明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推動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員隊伍建設,進一步深化審計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審計人才評價工作機制,更好地适應審計工作高品質發展新要求,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起草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大陸自1986年開始首批審計人員初、中、進階專業職務評聘工作,1992年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及相應職稱。1998年起探索開展進階審計師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試點,至2002年正式形成現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初、中、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在全國範圍實行進階審計師資格考評結合。

2002、2003年審計署、原人事部先後修訂釋出《進階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号)、《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實施辦法(審人發〔2003〕4号),通過近20年的考試評價工作實踐,在全面客觀評價審計人員、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經濟社會發展和審計人才隊伍的壯大,也存在着資格條件标準不夠完善、考試管理服務不夠規範、評價使用銜接不夠順暢等問題。2017年9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首批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0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釋出《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為科學評價審計人員專業水準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總體标準。我們積極推進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修改完善,做好審計職稱與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銜接,總結各地經驗,面向各級審計機關、行業協會等多家機關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研究起草了《規定》稿。2021年9月以來,我們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讨論,結合11月《審計法》修訂釋出、12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修訂釋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對《規定》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内容

《規定》包括資格規定和考試實施辦法兩部分。

(一)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貫徹落實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要求,一是明确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設定依據、适用範圍、名稱、級别、組織實施機制等基本架構;二是明确了初級、中級、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在不同層面學曆、工作經曆等方面的基本條件;三是明确了資格合格标準劃定機制和适用範圍,做好後續使用和培養的銜接;四是明确了與其他資格條件互認、免予考試等方面的規定,做好職稱改革工作實施前後的銜接。本部分為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主要按照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開展考試組織實施,一是明确了考試工作的各級責任機構和職責;二是明确了考試專業類别、科目、免考政策等方面的規定;三是明确了考試時間、地點、範圍、考場設定和考務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要求;四是明确了對考試相關工作和人員的紀律要求。本部分為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提供了總體依據。

三、需要說明的内容

與原制度相比,《規定》内容的主要變化包括三個方面。

(一)貫徹落實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做好銜接,将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制度。

一是完善了考評結合工作銜接。根據改革要求,審計職稱評價實行國家标準、地區标準和機關标準相結合。《進階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廢止後,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按照《規定》開展;各地區各部門各機關在進階審計師、正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工作中嚴格掌握國家标準即《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标準》,按照評審工作範圍結合實際制定地區标準、機關标準,共同建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标準體系。

二是明确了資格适用範圍。根據改革要求,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涵蓋了國家審計人員,企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從事内部審計、社會審計人員,包括從事合規稽核、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審計人員。《規定》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确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對合規稽核、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評價,建立健全審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體系。

三是優化了考試組織管理機制。根據改革要求,不斷提高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科學性、實用性、公平性和規範性。《規定》從長期工作實踐出發,明确了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實行試題庫、專家庫、考試品質評估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厘清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各自職責,保障考務工作安全科學高效,相關機構權責一緻、各司其職。

四是明确了與審計專業學位研究所學生教育的銜接。根據改革要求,對取得審計專業學位人員在審計職稱評價中免予考查相應專業知識。《規定》明确了審計博士專業學位人員可以免予參加中級資格考試、審計碩士專業學位人員參加中級資格考試可以免予考查相關知識科目,落實新時代研究所學生培養和審計事業發展要求,貫通審計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二)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優化評價機制。

一是調整了進階資格考試科目設定和評審期限。根據改革要求,進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可以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準的證明。《規定》參考經濟、會計等相關專業進階資格考評結合經驗,将原為2個科目的進階資格考試改為隻設《進階審計實務》1個科目;同時,明确了職稱改革後的進階資格考試合格證明長期有效,将參評進階審計師職稱有效期限由3年改為5年;有利于強化對審計實務和實際業績的考察,提升進階資格考評的科學性。

二是細化了資格考試報考條件。根據改革要求,初級職稱考查專業基礎,注重對審計知識和能力的考查。《規定》從長期工作實踐出發,參考經濟、會計等相關專業資格考試經驗,明确了應屆畢業生可以報考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高中畢業生、在校大學生和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報考初級資格考試,有利于進一步優化審計人才隊伍結構,促進審計人才隊伍建設。

三是明确了與相近系列職稱和職業資格的銜接。根據改革要求,探索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與注冊會計師等職業資格考試相近科目互認互免,促進審計職稱與經濟、會計、統計等相近職稱的銜接。《規定》沿用了取得中級會計、經濟、統計、工程等相近系列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可報考進階資格考試;明确了取得造價工程師、資産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以下資格;取得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資格,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并注冊可報考進階資格;有利于減少重複評價,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四是優化了考試便利化服務。根據改革要求,簡化考評申報證明材料,規範和優化申報程式。《規定》明确了對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取得相應學曆學位前後的審計相關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着力提升考務工作資訊化水準,推廣電子證書等便利化服務,強化對考試收費、考試保密等的要求,有利于友善考生,提升考試服務品質和效率。

(三)結合國有企事業機關和公務員改革實際,推動審計事業高品質發展。

一是促進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管理使用的銜接。根據改革要求,用人機關應當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審計專業人員,實作評價結果與人員聘用等用人制度相銜接。《規定》明确了跨地區任職的進階審計師以上職稱應當經過當地評委會認定;用人機關可以在審計相關工作崗位上聘用具備審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在總審計師等管理崗位上優先聘用進階審計師職稱以上人員;有利于促進資格管理使用,推動審計事業高品質發展。

二是明确了其他系列進階職稱人員、公務員轉任的銜接機制。根據改革要求,向優秀審計專業人員傾斜,對審計高端人才可以放寬學曆、資曆、年限等條件限制。《規定》參考了經濟等專業開展進階職稱考評結合的經驗,明确其他系列進階職稱以上人員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可以報考進階資格考試;公務員參加進階資格考試合格,後續轉任企事業機關2年内可以參加進階審計師職稱評審;有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推動審計事業高品質發展。

三是完善了單獨劃定标準的機制。根據改革要求,向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審計人員适當傾斜。《規定》正式建立了單獨劃定标準的機制,與全國統一合格标準、進階資格評審當地當年使用标準互相銜接,形成符合不同地區人才隊伍發展需要的審計人才評價标準體系。

四是建立了專業類别等設定調整機制,預留改革空間。根據改革要求,要結合國家審計、内部審計、社會審計等不同領域審計工作實際開展分類評價,完善新興審計領域評價标準。《規定》明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可适時分設專業類别、調整考試科目和方式、免予考試政策等,進一步細化明确了無紙化考試考點要求等,為今後進一步開展分類評價和無紙化考試預留了空間。

來源:審計署

(責任編輯:劉文昕 種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