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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鄭瓊:116起涉家暴案僅1起認定正當防衛,為何這麼少?

作者:觀察者網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鄭瓊】

近日,中國檢察網公布的一份不起訴決定書,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陝西鹹陽,丈夫邱某在妻子工作機關毆打妻子時,妻子同僚楊某上前制止。在撕扯過程中,邱某将楊某的臉部咬住,後者用保溫壺擊打前者,與機關其他從業人員将邱某按壓在地并打電話報警。待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邱某已經死亡。

檢察院認為,邱某明知自身有較嚴重的高血壓性心髒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衆場合滋事,楊某與其素不相識,不能預見其患有嚴重的心髒病;無論是對機關同僚的幫助,還是對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衛,楊某行為均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決定對其不起訴。

這一判決被不少網友戲稱為“陽間新聞”,而在這新聞出現之後,有媒體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家暴+正當防衛”為關鍵詞檢索,結果顯示2014年至2021年間,116份公開裁判文書中僅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因阻止家暴導緻施暴者死亡而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1/116,反家暴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機率如此之低,更凸顯上述案例判決之珍貴。而這一現象背後隐藏的問題是,認定到底難在哪?

《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截圖

認定難點

探究家暴認定難的原因時,我們先要搞清楚兩個基本法律概念——“家庭暴力”和“正當防衛”。

依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這個法律定義包含了兩方面内容:第一,家暴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侵害,另外,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第二,家暴是實體、言語和精神侵害,包括身體、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我們常說的“冷暴力”也在其中。

依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則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說,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反抗不法暴力行為最重要的一把武器,而且法律給這把刀配上了免責或減輕責任的刀鞘,防止公民反受其害。

然而,按照1/116的統計數字,這把刀的使用頻率不低,但刀鞘似乎不太好使。

筆者也以“家暴+正當防衛”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了檢索,發現這116份裁判文書中,刑事案件68件,民事案件41件,行政案件7件。可見,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中,将反家暴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是共同難題。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司法機關對于正當防衛制度一直持審慎适用的态度。

“昆山反殺案”後,正當防衛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有所突破,但在民事案件中因證據不足和法官擔心被施暴者打擊報複等原因,家庭暴力和正當防衛都很難認定。

例如,筆者做法官時審理過一件離婚案,女方第一次起訴,筆者以男方有家庭暴力行為(女方所在機關出具證明)為由判決準予離婚,但判決後筆者卻長期受到男方暴力甚至死亡威脅。

第二,正當防衛的适用條件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較難即時反抗;但其長期遭受家暴,終日恐懼,當施暴者已經停止暴力行為後才實施反制甚至傷害、殺害施暴者的行為,此時,因施暴者實施的暴力行為難以認定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受害者的反制行為防衛不适時,不構成正當防衛。

例如,在(2020)浙刑終404号孫向紅故意殺人罪一案中,被告人孫向紅遭到被害人辛某長期家庭暴力,欲離婚遭辛某威脅,心生憤恨繼而産生殺人之念。孫向紅在其租房内将事先準備好的大量安眠藥搗碎放入飲料中,拿給正在喝酒的辛某飲用,待辛某昏迷後,持酒瓶、擀面杖猛擊辛某頭部。法院判決認為孫向紅事後以暴制暴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正當防衛。

第三,精神暴力行為,不具有緊迫性和強烈攻擊性,故針對這類家暴進行“防衛”的行為不具備起因條件,不構成正當防衛,甚至不構成防衛行為。

例如,在(2021)黔01刑初71号顧慶蘭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中,被害人甘某起床後繼續大量飲酒并辱罵顧慶蘭,顧慶蘭在激憤狀态下持拐杖将甘某打死在家中廚房。法院判決認為甘某雖然平時具有家暴行為,但在案發時甘某僅有謾罵的精神暴力,不具有緊迫危險性,故顧慶蘭的行為未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第四,家暴案件多發生于家庭成員之間,基于情感羁絆,受害者通常不會留存受侵害的相關證據,其他家庭成員也囿于親情不作證;因證據不足,難以認定施暴者實施了家暴行為,故受害者的“防衛”行為難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他山之石

家暴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在國外,也存在反家暴行為難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問題。

比較中美法律,對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差别不大,都對防衛人的防衛限度、時間範圍等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不過美國刑法在處理家暴類案件時對于正當防衛考察的範圍更加廣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受虐婦女綜合症”(Battered Woman Syndrome)。

“受虐婦女綜合症”在法律上是指長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表現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模式。這一概念原本是一個心理學術語, 由暴力周期和習得無助感組成,主要是為了解決受虐待婦女不能以合法手段終結婚姻而提出來的, 是牽扯到複雜的刑事政策與倫理的問題,其引發的刑法問題是受虐待婦女實施殺傷丈夫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

在法律學界,對于“受虐婦女綜合症”專家證據的引入持壓倒性支援的态度,同時,在實踐層面,美國幾個上訴法庭也對“受虐婦女綜合症”的證據進行了采納。目前,美國多數州法律都已将家暴定義為一種犯罪,規定對于實施與家庭暴力相關的行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受害婦女也能更多地受到法律救濟。

在美國刑法中,專家證言在“受虐婦女綜合症”案件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專家證言主要包括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情況以及對受害人的精神狀态的影響,其目的在于兩個方面:一方面用于解釋受害人為什麼不能采取合法手段中止婚姻或者尋求合法幫助;另一方面解釋受害人遭受長期、壓迫性的家庭暴力,以緻基于迫害妄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主觀認識錯誤是合理的。

在受虐殺夫案件中,婦女提出正當防衛抗辯,通常以“受虐婦女綜合症”為理由,并提供專家證言等證據來證明。例如,State v. Wanrow案的判決顯示,被告人長期處于遭受暴力的情況中,且在體型上明顯劣于被害人,有一隻腿是殘疾的,法官認為基于這種情況,期望被告在沒有武器的情況下對抗被害人的暴力是不合理的。

也就是說,在此類案件中,通過專家證言等證明受虐婦女的行為符合“受虐婦女綜合症”的行為模式描述,構成正當防衛,讓陪審團相信被告人在做出殺害行為時,被告人相信其所面臨死亡或者重傷的危險是緊迫而現實的。

林立、鄭瓊:116起涉家暴案僅1起認定正當防衛,為何這麼少?

資料圖來源:iStock

“受虐婦女綜合症”這一心理學概念在家暴案件中的引入,可以适當作為借鑒。在2003年河北劉拴霞殺夫案的審理過程中,河北省婦聯邀請中國法學會家庭暴力問題專家為劉拴霞作出“受虐婦女綜合症”的鑒定并出具證詞,辯護律師建議法院考慮劉拴霞的“受虐婦女綜合症”,并将其作為正當防衛的證據。雖然這一辯護理由最終未得到法院的支援,但不失為一次有益的嘗試。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出台了《關于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确了家暴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

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态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别惡劣,手段不是特别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家暴案件中,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雖然大陸司法制度尚未明确引入“受虐婦女綜合症”概念,對于受虐婦女殺傷丈夫仍是有罪評價,但也考慮到了受虐婦女的精神和所處環境等因素,對其刑事責任予以一定減免,隻是其影響還十分有限。

結語

家暴事件層出不窮,我們在對家暴受害者傾注同情或關懷的同時,也應更多地考慮如何在現有制度下給予其更多法律上的救濟。

筆者建議,大陸可适度強化“受虐婦女綜合症”因素在刑事責任裁量中的作用,同時與其他抗辯事由相結合,可以對家暴受害者作出刑事責任減免的類型化、階層化處置,并跟進相應配套制度,如确立專家證言的證據效力等。

《反家庭暴力法》是大陸第一部專門的反家暴法律,它的施行标志着反家暴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這不足以根本改變家暴證明難的狀況。“路漫漫其修遠兮”,反家暴這條路還很漫長、很艱難,而當下我們能做的一點,就是對家暴受害者的反制行為給予實踐理性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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