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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公司固定資産管理制度/機關固定資産管理辦法/管理規定

作者:芰荷在鵬
最全的公司固定資産管理制度/機關固定資産管理辦法/管理規定

昶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固定資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産管理,維護固定資産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産的使用效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部門、各分公司固定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上司、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二章 固定資産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三條 固定資産是指一般裝置機關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裝置機關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态的資産;機關價值未達到規定标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價值在5000元以上),需要按照固定資産進行管理的其它物資或耐用品,作為固定資産管理。

第四條 固定資産分為六大類:土地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裝置;專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及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五條 固定資産計價按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和職責

第六條 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資産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和核算,包括編制固定資産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建卡入賬、标簽粘貼、領用發出、維修保養和處置等各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财務核算。

第七條 公司後勤部、财務部的職責

(一)後勤部是公司固定資産管理、監督部門,财務部是固定資産财務核算部門,後勤部負責人對機關固定資産的管理負責。公司固定資産由後勤部統一購置,财務部負責統一核算。

(二)後勤部負責固定資産實物管理,固定資産的購置、驗收、登記、保管、領用、使用、維護、配備、清查、變動處置等工作。根據原始憑證,按照固定資産分類建立固定資産卡片。财務部負責固定資産核算工作,設定固定資産總賬、分類賬、明細賬,按固定資産的類别進行核算。

(三)後勤部安排固定資産管理者,負責固定資産的賬、卡管理和健全台賬,具體負責公司固定資産的登記、保管、領用、核查、彙總、統計等工作。

第八條 各部門、各分公司和使用人員的職責

(一)各部門、各分公司是固定資産使用和監護責任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産要落實使用責任人。貴重财産除安排專人保管外,還要落實安全保管措施,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資産,各部門、各分公司負責人是本部門固定資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各部門、各分公司負責人對本部門固定資産的管理負責,并指定專人擔任固定資産管理者,具體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産的配置、領用、登記、統計、保管和維護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資産領用賬與使用賬。

(三)各部門、各分公司内部領用或内部調撥固定資産時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現固定資産閑置、損壞、丢失、被盜時應及時通知後勤部。

(四)協助固定資産清查盤點,各部門、各分公司人員調離崗位前必須辦理固定資産移交手續。

(五)對于安排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産,使用人必須按照規定正确使用和維護,確定固定資産的安全。發生工作變動時,必須進行認真清理和完整移交。

第四章 固定資産的購置

第九條 固定資産購置,由各部門、各分公司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本着合理、節約、高效的原則,編制固定資産購置計劃,報後勤部彙總後提出購置方案,報公司上司審批或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勤部按程式集中或定點采購。

第十條 固定資産必須由後勤人員統一購買,購買過程必須有證明人,嚴格執行公司采購規定,對于技術性強、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産,需組織專業人員會同管理人員購買,以保證品質。

第十一條 購置的固定資産必須由資産使用部門的固定資産管理者及使用責任人負責簽字驗收。

第十二條 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産,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作為固定資産價值。盤盈資産按重置成本計價入賬。

第五章 固定資産的登記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産收到後,由使用部門固定資産管理者負責登記,并更新本部門固定資産明細表,落實使用責任人,簽字确認後報後勤部備案,财務人員憑發票和資産入庫單等資料辦理報帳手續。

第十四條 在固定資産明細表中詳細填寫固定資産名稱、規格型号、金額、供貨廠商,并同時對固定資産進行編号。凡經驗收合格及編号的固定資産,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内粘貼固定資産條碼于該項固定資産上。

第十五條 登記後的固定資産不得随意搬離所在部門,如需變動擺放辦公區域或變更使用責任人的,應及時變更固定資産明細表,并報後勤部辦理變更手續和備案後方能搬離,確定固定資産使用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 固定資産的使用

第十六條 領用固定資産應辦理領用手續:5萬元(不含)以下由後勤部負責人簽批,5萬元(含)至100萬元(不含)由分管後勤部的副總經理簽批,100萬元以上(含)貴重固定資産需經公司總經理簽批。

第十七條 因從業人員人事變動需要變更或調整登記記錄時,由各部門、各分公司固定資産管理者報後勤部進行固定資産的劃撥、變更登記。從業人員調離或退休時應将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産交管理者收回并辦理交還手續後方可辦理離崗手續。

第十八條 公司固定資産原則上不予外借,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上司準許方可辦理出借手續,并由固定資産管理者負責收回外借固定資産,如有損壞由借用人(機關)按原價賠償。無法追究借用人責任的,由固定資産管理者負連帶責任。

第七章 固定資産的保管、清查

第十九條 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物設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則落實責任制,杜絕“重購輕管、隻用不管”現象。其中,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産的保養和保管,執行技術操作和維護規程,固定資産使用人為資産監護責任人,即“誰使用誰負責”,以確定所使用資産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條 每年年末,由後勤部負責組織,各部門、各分公司固定資産管理者協助配合,對機關固定資産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清查盤點的具體程式是,由各部門、各分公司填報固定資産調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報後勤部,由後勤部按照固定資産明細帳逐一核對,包括固定資産的實有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産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等。

第八章 固定資産的處置及審批權限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産須報廢、報損、無償轉讓(捐贈)的,由後勤部按處置審批權限報批。報廢、報損應當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無法繼續使用。對技術性強、價值較高的資産,須組織專門人員檢查鑒定後,方可實施報廢。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分公司閑置的固定資産應及時通知固定資産管理者調劑使用,使用部門無權自行處置資産。資産處置收入應納入公司收入統一管理,不得隐瞞、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資産處置審批權限。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資産,由總經理審批;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機關價值低于20萬元(不含)的資産,由公司總經理審批。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機關價值高于20萬元(含)的資産,由公司董事長審批。涉及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車輛及文物等重大資産處置,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分公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維護固定資産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産使用效率。各部門、各分公司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未正确使用固定資産的,由各部門、各分公司負責人提出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因工作失職、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固定資産丢失、損壞或使用人故意損毀,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按資産原始價值減去折舊後的金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和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後勤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