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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案:不構成詐騙罪的二審補充辯護詞(數額辯護)

作者:吳斌律師詐騙犯罪辯護

作者:吳斌律師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某涉嫌詐騙罪不構成詐騙罪的二審補充辯護詞

尊敬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接受王某近親屬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吳斌律師擔任王某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辯護人依法多次會見王某,并查閱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現針對本案提出以下補充辯護意見:

一、現金622000元并不是來源于客觀的統計資料

嶽某在微信中發送了前後兩張《第一次分紅(4.11-6.18)》表格,但是從前後兩張表格的内容對比,“負債”項目部分隻有劉某會的數額部分不同,王某、王某富、嶽某、劉某豔及劉某的“負債”數額相同;但是“分紅”數額部分,王某、王某富、嶽某、劉某豔、劉某及劉某會的分紅數額,前後兩張表格的資料完全不同。

雖然劉某會确認以第二份表格為準,但是在空白處備注的:現金(622000-20萬備用金及6萬)362000➕負債498210元,目前的證據材料中,現金622000元這組資料出處不明。如果是出自銀行轉賬記錄,但卻又是現金,通過查閱案件的轉賬記錄,并不能得出622000元的取現流水。本案報案人中,并沒有關于622000元現金的報案記錄及相關的現金支付證據。

退一步而言,即使嶽某真的持有622000元現金,但是本案中,王某、王某富、嶽某、劉某豔、劉某及劉某會,都直接真金白銀投錢進某某大樂園平台,如果這622000元現金屬于王某等人的投資款,認定為犯罪數額顯然是錯誤的;如果部分屬于王某等人的投資款,部分屬于會員購買動物、飼料或者鑽石的資金,就難以區分王某等人究竟占有多少份額,會員又占有多少份額。若不能确認622000元全部屬于會員購買動物、飼料及鑽石的資金之前,以622000元作為犯罪數額,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若真的有622000元現金,王某負債186000元的問題就難以解釋 ;是以,認定現金622000元為犯罪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負債”498210元也不是來源于客觀的統計資料

第一份分紅表格中:王某負債186000元,王某富負債100390元,嶽某負債20900元,劉某豔負債50720元,劉某負債140200元,劉某會負債260000元,“負債”數額合計:758210元。

第二份分紅表格中:王某負債186000元,王某富負債100390元,嶽某負債20900元,劉某豔負債50720元,劉某負債140200元,劉某會負債0元,“負債”數額合計:498210元。

而前後兩張《第一次分紅(4.11-6.18)》表格中關于“負債”數額部分,卻相差了260000元,出現如此大差異的原因顯然不是偶然,而嶽某可能對于如何統計也是糊裡糊塗,是以,其表格内容的真實性存疑。

這兩份表格,是否以真實資料進行統計,有沒有存在參考的資料錯誤,或者統計過程中發生計算錯誤的可能,不得而知;但是,通過前後兩份自相沖突的統計資料,嶽某統計資料的客觀性存疑。

假如嶽某在統計前後兩份《第一次分紅(4.11-6.18)》表格過程中,出現所參考的統計資料錯誤或者出現計算錯誤的情形,這兩份表格就與實際情況相違背。

退一步而言,即使“負債”498210元屬實,而“負債”數額應為王某等六名股東先行購買的鑽石、動物或者飼料,并以賒賬的形式進行記賬,而這些數額是以鑽石等虛拟産品的形式出現,或贈予會員,或留着六位股東們自己飼養動物、賣給會員,或留存在平台賬戶中,本案證據材料中并沒有進行客觀證據證明贈予會員的份額是多少,留着六位股東自己飼養動物、賣給會員的份額是多少,留存在平台賬戶中的數額又是多少;在尚未能查清楚相關份額之前,以“負債”498210元作為犯罪數額,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綜上,“負債”498210元具體明細存疑;是以,認定498210元為犯罪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分紅”860208元或“實收”361998元,同樣不能認定為本案的犯罪數額

雖然王某在《上訴狀》中也曾經提到犯罪數額應該是“分紅”的860208元,但是我們并不知道嶽某是參考什麼資料得出860208元;若連860208元都不知道如何得出,以此作為犯罪數額,顯然不恰當。

即使劉某會在第二份《第一次分紅(4.11-6.18)》表格左下角寫道:“此表是我們股東在某某大樂園裡的分紅表,分紅是以此表的資料進行分紅。”辯護人相信,僅憑劉某會的這一句供述,難以令人信服,更何況,劉某會都未必能分辨清楚是如何計算得出。

再者,嶽某尚未歸案,統計所參考的資料是否準确,統計過程中有沒有計算錯誤,這些資訊都不得而知;退一步而言,即使嶽某已經歸案,同樣不能百分之一百确認嶽某所參考的資料就一定是正确的。

如果本案确實存在犯罪數額,那麼“實收”361998元是否可以認定為本案的犯罪數額?如果“分紅”860208元是成立的,“負債”的498210元也是成立的,那麼“實收”數額361998元才是王某等六位股東應得實際金額,認定1120210元為犯罪數額明顯是錯誤的。

可是王某實收金額卻是負42632元,說是分紅,王某還需要倒貼42632元。根據這幾組數字比對,顯然互相沖突,且難以自圓其說。

如果王某倒貼42632元(“實收”為-42632元)是成立的,王某所述的實際虧損30多萬元也可能是成立的,那麼,認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顯錯誤。

退一萬步而言,即使以第二份《第一次分紅(4.11-6.18)》表格為準,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的原則,本案犯罪數額不應該是1120210元,也不應該是860208元,而應該是361998元。

但是,辯護人認為本案的犯罪數額也不應該是361998元;至于本案的犯罪數額應該是多少錢,實際上結合全案證據材料,得不出本案的具體犯罪數額。如果不能補充到強而有力的新證據,本案的犯罪數額根本無法查清。

綜上,“分紅”860208元或“實收”361998元作為犯罪數額,同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合以上補充意見的論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之規定,本案以1120210元作為犯罪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上辯護意見,懇請貴院予以采納,謝謝!

此緻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吳斌律師

二〇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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