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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業股權激勵員工離職該如何處理?

作者:人力資本俱樂部

随着國内股權激勵機制應用的日漸成熟,股權激勵工具在上市前、上市後等各發展階段企業的經營活動中應用越來越普遍,以股權綁定優秀核心員工并換取其長期的服務的形式已逐漸趨于常态化。

雖然股權激勵在獎勵、綁定優秀人才方面的優點顯而易見,并且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都想用股權激勵的方式盡可能地讓核心員工在公司找到價值認同和歸屬感,但現實是仍然無法避免部分核心員工離職情況的發生。

對于拟上市企業而言,由于其上市稽核面臨諸多規範性要求,一旦出現核心員工離職,若對離職員工持有的股權激勵份額不做處理而繼續保留在持股平台上,那麼持股平台的股權就變成了不純粹是在職員工持股平台,弱化了當初股權激勵的作用,不但影響經營決策,而且更會影響在職員工的積極性,同時也存在一些合理性問題;若對其進行處理而讓離職員工退出持股平台,又該以怎樣的形式進行退出,若事先沒有約定明确,一旦處理不當,不僅會打擊在職持股員工的信心,也有可能會導緻糾紛的産生,影響持股平台的穩定且對公司挂牌、上市的程序造成影響,是以需要做重點關注。

以上相關内容也是IPO稽核中會重點關注的問題,以下通過兩個近期内IPO申報案例進行說明。

IPO企業股權激勵員工離職該如何處理?

一、離職員工未退出持股平台稽核問詢

生泰爾(2021年6月申報)

1、企業主營業務

公司緻力于獸用藥品及相關産品的研發、生産和銷售,主要産品包括獸用中藥、獸用疫苗、預混合飼料、獸用化藥等,廣泛應用于禽類、畜類、水産、寵物等疾病的預防、治療及生産性能改善。

2、員工離職股份處理相關稽核問詢情況

IPO企業股權激勵員工離職該如何處理?
IPO企業股權激勵員工離職該如何處理?

3、稽核問詢回複(部分内容略删減)

回複:

四、發行人股權激勵持股平台中存在已離職員工的原因,相關員工離職後股份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合夥協定》條款

(一)發行人股權激勵持股平台中存在已離職員工的原因

1、發行人股權激勵持股平台中存在已離職員工情況

發行人自設立員工持股平台以來,共有17名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員工離職,其中大部分已轉讓所持員工持股平台的份額,僅有少量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員工持股平台份額。截至本回複出具日,公司股權激勵持股平台中存在已離職員工共3人。

2、發行人股權激勵持股平台中存在已離職員工的原因

上述3名離職員工離職後均保留了其在員工持股平台的份額,具體情況如下:

(1)李道遇:李道遇于2003年10月入職發行人,因個人原因于2018年1月離職,任職超過14年,離職前為公司營銷總監。發行人綜合考慮其貢獻情況,經協商,并經員工持股平台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在其離職後繼續保留了其在同澤投資持有的份額。

(2)程起富:程起富于2003年7月入職發行人,因個人原因于2014年8月離職,任職超過11年,離職前為生泰爾有限财務副經理。發行人綜合考慮其貢獻情況,同時其配偶亦為發行人員工并至今在職,經協商,并經員工持股平台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在其離職後繼續保留了其在同澤投資持有的份額。

(3)郭春玲:郭春玲于2008年6月入職發行人,因個人原因于2018年11月離職,任職超過10年,離職前為公司技術中心進階經理。發行人綜合考慮其貢獻情況,經協商,并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在其離職後繼續保留了其在同澤同創持有的份額。綜上,前述3名離職員工入職發行人時間較早,為發行人服務多年,對發行人貢獻相對較大,在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的前提下,上述3名離職員工離職後保留了其在員工持股平台的出資份額,具有合理性。

(二)相關員工離職後股份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合夥協定》條款

同澤投資、同澤同創的《合夥協定之補充協定》關于退出持股平台的約定一緻,有關資訊具體如下:“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除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另行書面同意,合夥人當然退出:

1、因各方存在如下情形,生泰爾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2)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範規定的或與貴公司以任何方式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的;

(3)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禁止的行為的。

2、因其他任何原因,各方與生泰爾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

按照上述約定,除非執行事務合夥人另行書面同意,間接持股員工與發行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然退出。但由于上述3名員工已獲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書面同意,在離職後繼續保留其在員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份額具有合理性,符合員工持股平台《合夥協定》及其補充協定條款的約定。

二、離職員工股權激勵退出糾紛

青木股份(2020年11月申報)

公司主營業務是為全球知名品牌提供一站式綜合電商服務,涵蓋電商銷售服務、品牌數字營銷、技術解決方案及消費者營運服務三大闆塊,具體服務内容包括電商代營運服務、管道分銷、電商管道零售、品牌數字營銷、技術解決方案、消費者營運服務等。

IPO企業股權激勵員工離職該如何處理?

(一)補充披露蔣劍波入職發行人的時間,職位,獲授發行人股權的過程,與發行人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原因,允嘉合夥對蔣劍波進行除名的過程,所依據的《合夥協定》《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的具體條款,相關《合夥協定》《财産份額管理辦法》是否符合《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存在違反規定導緻合同無效或撤銷的可能,對蔣劍波除名的有關決議是否可能因違反合同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導緻無效或可撤銷。

(5)蔣劍波具體情況

①蔣劍波入職公司時間、職位

根據公司與蔣劍波簽署的《勞動合同》,蔣劍波于2016年5月24日入職青木有限,工作崗位為産品總監,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止。其後公司與蔣劍波續簽《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産品總監,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止。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蔣劍波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②蔣劍波獲授公司股權的過程

A、青木有限股東會審議準許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青木有限于2016年12月3日召開股東會會議并作出決議,同意對公司骨幹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基于依法合規、自願參與、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青木有限以允嘉合夥、允培合夥作為員工持股平台,激勵對象通過受讓公司股東呂斌持有的上述員工持股平台的财産份額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蔣劍波于2016年12月18日簽署公司員工股權激勵之相關《問卷調查》,蔣劍波确認其自願以自有資金參與股權激勵,不存在不适宜擔任合夥企業合夥人或公司股東的情形。

B、允嘉合夥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财産份額轉讓方案允嘉合夥于2016年12月25日召開合夥人會議,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呂斌将其所持允嘉合夥9.50萬元财産份額以2元/每一進制财産份額的價格轉讓給蔣劍波。就上述轉讓,允嘉合夥其他合夥人同意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上述轉讓完成後,蔣劍波成為允嘉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同意入夥,并同意制定允嘉合夥新的合夥協定及财産份額管理辦法。

C、呂斌與蔣劍波簽署《财産份額轉讓協定》并支付轉讓價款呂斌與蔣劍波于2016年12月25日簽署允嘉合夥《财産份額轉讓協定》,約定呂斌同意轉讓、蔣劍波同意受讓呂斌持有的允嘉合夥9.5萬元出資額,轉讓價格為19萬元。該協定自呂斌與蔣劍波簽字後生效。呂斌與蔣劍波一緻同意,在該協定生效後15日内,雙方應配合允嘉合夥辦理完畢财産份額轉讓所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上述《财産份額轉讓協定》生效且轉讓價款支付完畢後,蔣劍波成為允嘉合夥的有限合夥人,通過持有允嘉合夥9.5萬元出資額的方式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D、允嘉合夥就财産份額轉讓事項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備案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月9日核發《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穗工商(市局)内變字(2017)第01201612300326号),準予允嘉合夥合夥人變更登記及合夥協定備案。

③蔣劍波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原因蔣劍波曾系公司員工和允嘉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因蔣劍波在公司任職期間内無法勝任工作,且經調崗後仍無法勝任工作,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蔣劍波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④允嘉合夥對蔣劍波進行除名的過程根據允嘉合夥現行有效的《财産份額管理辦法》,合夥人持續持有合夥企業相關财産份額的前提之一系合夥人需在公司服務滿五年,合夥人發生依法不再具備擔任合夥企業合夥人的主體資格的,須将其持有的合夥企業相關财産份額轉讓給公司控股股東指定的主體。允嘉合夥據此于2020年5月31日向蔣劍波發出《辦理合夥企業财産份額轉讓事宜的通知》。因蔣劍波拒不配合辦理允嘉合夥财産份額轉讓手續且逾期超過十五日,故允嘉合夥于2020年6月28日召開合夥人大會,除蔣劍波外其他合夥人根據上述《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的規定一緻通過了對蔣劍波除名的有關決議,且允嘉合夥于2020年7月4日向蔣劍波送達了《除名通知》。

⑤所依據的《合夥協定》、《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的具體條款

A、《合夥協定》的具體條款根據允嘉合夥經當時的各合夥人(包含蔣劍波)于2019年12月19日簽署的《合夥協定》的有關規定,允嘉合夥對蔣劍波進行除名所依據的具體條款如下:“第四十條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退夥:(一)發生《廣州市允嘉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約定的合夥人需轉讓其所持合夥企業全部财産份額的情形;第四十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包含普通合夥人在内的代表合夥企業66.67%(含本數)以上财産份額的合夥人審議通過,可以決議将其除名:(三)發生《廣州市允嘉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約定的除名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六條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企業财産份額的管理需遵守《廣州市允嘉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的約定。”

B、《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的具體條款根據允嘉合夥經當時的各合夥人(包含蔣劍波)于2019年12月19日簽署的《财産份額管理辦法》之“第三章合夥人所持合夥企業财産份額變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允嘉合夥對蔣劍波進行除名所依據的具體條款如下:

“三、合夥企業合夥人發生如下任一情形(以下稱“财産份額強制轉讓情形”)的,須将其持有的合夥企業相關财産份額轉讓給公司控股股東指定的主體:

1、依法不再具備擔任合夥企業合夥人的主體資格的,相關合夥人需轉讓其屆時持有的合夥企業全部财産份額;

2、合夥人持續持有合夥企業相關财産份額的前提之一系合夥人需在公司(含公司控制企業及分支機構,以下同)服務滿五年,......如合夥人因任何原因導緻其在公司服務未滿五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動自公司離職,被公司辭退等,該部分未滿五年服務期屆時對應的合夥企業财産份額需全部進行轉讓;

9、合夥人被除名的,需轉讓其屆時持有的合夥企業全部财産份額;

⑥相關《合夥協定》、《财産份額管理辦法》符合《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違反規定導緻合同無效或撤銷的可能,對蔣劍波除名的有關決議不會因違反合同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導緻無效或可撤銷

……

三、案例總結

基于以上案例的經驗教訓,小編對于拟上市企業股權激勵員工離職的處理有以下幾方面的了解。

1、核心人員離職不可避免,搭建好預防機制才能防範風險

被激勵的核心員工離職一般是出于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對公司發展前景不看好、個人有更好的發展機遇、對之前股權激勵方案内容不滿意等,任一因素都有可能成為其離職的誘因,這種情況往往是無法避免的。

對于股權員工離職其持有股權的處理方式,原則上遵循以下三種情況:

(一)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定中沒有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的股權該如何處理的約定,該股權應當繼續由該員工持有。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均無權要求其将股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二)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定中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股權的處理作出了約定,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比如,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一旦離開公司,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那麼該約定顯然是有效的,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三)如果員工直接持股協定中沒有就員工離職後,其持有股權的處理作出約定,但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因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而獲得公司股權的員工,離職時應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公司章程的類似規定應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從股權激勵實施的初衷來看,一方面是為激勵公司曆史貢獻者,但同時更多的是希望激勵綁定一批未來的共同奮鬥者,推動公司更好更快的發展。由于核心員工的離職已不能再滿足其為公司發展服務的目的,對于離職核心員工持有的股權激勵份額小編是建議做退出處理的。

是以,這裡就需要我們的拟上市企業在前期的股權激勵方案制定時,就做好員工離職風險防範機制,合理合規地制定好公司章程及相關股權管理辦法并取得全體核心員工簽字确認,同時對相關股權設定好鎖定期及如何退出等應對方案,以使持股平台發揮最大的激勵作用。

2、激勵對象退出持股平台的方案需謹慎合理

01退出方式的約定

目前股權激勵應用最為常見普遍的模式為搭建合夥企業作為員工持股平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員工作為有限合夥人退出持股平台的主要方式包括解散清算、退夥結算和轉讓财産份額三種情形。其中:

解散清算是指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緻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對于股權激勵員工退出來講該情形并不适用。

退夥結算是指除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之外,合夥人退夥時,其财産和責任應按照退夥結算的規則辦理。對此,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财産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财産份額。對于股權激勵員工退出來講該情形同樣并不适用。

轉讓财産份額即退夥的員工可以将其對合夥企業持有的财産份額轉讓于其他合夥人或合夥人以外的他人,這也是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退出方式。一般而言,轉讓财産份額需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就轉讓條件等事項協商一緻才能進行,但如企業希望員工退回時強制轉讓财産份額,可以事先在合夥協定退夥結算條款中,将份額轉讓作為結算方式之一,并進一步約定轉讓的順序:

①即由退夥人向合夥企業内部其他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

②在無合适受讓人的情形下,可由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受讓财産份額,其他有限合夥人可享有優先購買權;

③當無人受讓時,可約定由普通合夥人購買财産份額作為兜底。

02退出價格的約定

核心員工的股權退出時,如何計算價值?這點是每一個核心員工都會關心的問題,因為誰也不清楚離職人員是不是自己,這個機會是均等的,約定得公平合理,才會讓核心員工安心工作,才會起到真正的激勵作用,否則也容易引發糾紛。

目前比較常見的做法包括按設立合夥企業實際出資确定(即按照有限合夥企業最初設立或員工入夥時繳納的出資額作為轉讓價格)、按設立合夥企業實際出資+淨資産增長/固定年化利息、按設立合夥企業實際出資+分紅等,以上方案可以互相靈活結合應用,企業可以結合公司發展情況、員工績效優劣、資産增長情況、資金支付能力等不同因素綜合考慮設定不同的轉讓價格,尋求員工滿意和公司滿意兩者間的平衡。

03退出條件的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定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定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定約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定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财産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緻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可以決議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夥協定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照以上法律條款規定,我們可以嚴格設定相關限制條件,對員工因離職而退出持股平台的退出方式、退出程式、退出補償等系列問題恰當處置,避免産生争議糾紛,降低IPO企業上市申報稽核的法律風險,幫助企業更加有利于IPO的成功沖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