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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診新冠肺炎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是否會造成婚姻無效?

作者:昆明廣播電視台

被确診新冠肺炎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

是否會造成婚姻無效?

子女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響

收入減少為由

拒絕支付父母贍養費?

……  

在這共抗疫情的進行曲中,疫情悄無聲息地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可避免會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引起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給司法帶來新問題、新挑戰。

近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婚姻、家事案件審判為中心視角,梳理了婚姻家事法律熱點問題,準備了“夫妻關系、父母贍養、子女撫養、子女教育”專題,對十個易出現的法律問題予以解答,以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能夠及時得以維護。

夫妻關系專題

1.夫妻患新冠婚姻不會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重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民法典取消了“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這一婚姻無效情形,采用了列舉式三項規定,即:隻有符合上述三種情形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故夫妻一方被确診為新冠肺炎或被确診為新冠肺炎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并不導緻婚姻無效。

2.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義務

民法典并未規定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不得起訴離婚,但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如果起訴離婚一方離婚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定扶養義務,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考慮夫妻之間的生活扶助義務,駁回起訴離婚一方的訴訟請求。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一方因患病導緻生活困難的情況下離婚,在分割财産時另一方應當以其财産給予患病一方适當幫助。

3.分居期間遇上新冠屬于分居延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情形且調解無效的,可認定為夫妻雙方感情确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分居”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此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此種情況如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滿兩年,如在分居期間遇上新冠肺炎疫情被強行隔離,屬于分居狀态的延續,可計算為分居期間。但如分居未滿兩年回家共同居住之後又因疫情被強行隔離的,則不屬于分居狀态的延續,此時不能認定為因感情不和的分居。

父母贍養專題

4.支付贍養費确有困難可暫時适當減少或暫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支付贍養費,是其法定義務。子女受疫情影響收入減少,并不影響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但如支付贍養費确有困難的,可與父母協商暫時适當減少或暫緩支付。

5.父母感染拒絕照顧涉嫌構成遺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父母感染疫情治療出院後,其子女以怕被感染為由,拒絕履行親自照顧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違反了相關規定,涉嫌構成遺棄行為。

子女撫養專題

6.夫妻一方患新冠不作為子女撫養歸屬決定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子女撫養關系的确定應當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生活為原則,結合子女的成長經曆、生活環境及夫妻雙方的經濟收入、工作性質、陪伴情況等綜合因素作為考量。”因疫情并不是影響子女成長生活的主要因素,感染新冠肺炎并不意味着必然失去撫養子女的能力,故夫妻一方患有新冠肺炎僅能作為子女撫養綜合考慮因素之一,不宜作為子女撫養關系歸屬的決定性因素。故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生活條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7.撫養一方感染新冠不宜變更撫養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上述規定中明确規定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應支援其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目前新冠肺炎并非不能治愈,并且感染新冠肺炎并不必然導緻無力繼續撫養子女。是以,不宜直接将撫養子女一方感染新冠肺炎認定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是否變更仍應結合多種因素綜合考慮。

8.疫情期間感染病毒可中止探望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父母探望權的行使仍應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依照目前病毒的傳播速度、途徑及範圍,感染病毒一方或與感染者有密切接觸的情況下,行使探望權極有可能向子女傳染病毒,無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應當中止探望,待疫情穩定或自身治愈後恢複探望的權利。

子女教育專題

9.父母幫助在家子女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因疫情在家期間,父母應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保護的義務,讓其遵守政府釋出的針對疫情的各種規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護,教導其完成學校的線上學習任務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疫情期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教育未成年人樹立維護國家統一的觀念,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家國情懷;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增強其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引導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幫助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10.不能因疫情管控而忽視子女教育

“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家庭教育應結合疫情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不能因疫情管控而忽視子女教育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确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來源:春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