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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爛尾了,開發商跑了,失業的我還要給銀行還貸...

作者:易簡财經

随着多家房企暴雷聲不斷,現金流斷裂,廣大業主最關注的,莫過于樓盤逾期傳遞甚至爛尾。

當初多少人掏空了六個錢包,如今卻面臨交樓遙遙無期,還得承受巨大的房貸壓力。開發商可以違約,可業主卻不能停止還貸,這并不公平。

樓房爛尾了,開發商跑了,失業的我還要給銀行還貸...

業主留言求助

最近,在“問政四川”官網,有一條向住建局反映樓盤停工,業主還貸壓力山大的留言,引起了廣大購房者的共鳴。

樓房爛尾了,開發商跑了,失業的我還要給銀行還貸...

兩位業主一位教培行業被裁,一位建築設計被裁,面對着所購樓盤停工,卻還背負着巨額貸款的局面,不得已喊出了“開發商可以違約,我們不能停止還貸!”的呐喊。

以下為原文:

我于2019年購買了花樣年家天下五期的住宅,該小區計劃于2022年8月底傳遞(小區近4000戶、其中五期近700戶已全部售完),現距傳遞日期已不足6個月,但因為房企債務違約,施工現場已停工數月,至今仍處于停工狀态,眼看交房無望,隻得在平台向住建局求助。

我本人從事建築設計工作,去年因房地産行業債務違約,行業下行被裁員,我的夫妻從事教培工作,也因為行業原因被裁員,現如今面臨房貸、房租、失業的三重壓力!生活幾近絕望!房子的傳遞是我們這個家庭唯一堅持下去的希望!希望住建局上司可以行使管理職責,要求該開發商履行合約、履行社會責任、對業主有交待。

我的訴求是開發商盡快複工,如果不能複工,需提前與業主進行溝通,何時複工?是否延期,如果延期,何時交房?堅決抵制開發商采用拖延的方法欺騙業主! 因為我們沒有維權成本,甚至都沒有時間成本!開發商可以違約,我們不能停止還貸!

不久後住建局予以回複。可短短的一句“開發企業表示将加快修建進度,争取早日完成傳遞。”,又能給業主什麼保證呢?

樓房爛尾了,開發商跑了,失業的我還要給銀行還貸...

這隻是衆多留言中的一條,放眼到全國每個區域,都有内心忐忑的業主在發聲。等不到樓盤複工交樓的消息,卻每月如約收到還貸短信。

樓盤停工或者爛尾,到底能不能斷供,也逐漸成為熱議話題。

樓房爛尾了,開發商跑了,失業的我還要給銀行還貸...

期房爛尾,法院判房貸不用還

前不久,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則判決,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房子爛尾後,房貸不用還了。

2014年,許先生在嘉興某樓盤購買一套别墅,向銀行按揭貸款392萬元。可三年後,開發商就因資金問題無法按時傳遞房屋,樓盤爛尾。許先生是以拒還銀行貸款。

2020年,銀行起訴徐先生,要求徐先生繼續支付貸款,否則就要當機和扣押徐先生的其他合法财産。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勝訴。

許先生再次上訴後,2022年2月,嘉興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銀行敗訴,徐先生無需歸還剩餘貸款本息,所剩餘欠款應由開發商歸還給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确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将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二審法院認為,開發商因進入破産清算程式而無法向許先生傳遞房屋,緻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許先生主張解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依據充分,應予支援,故開發商應承擔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

也就是說:銀行要欠款,應該找開發商去要,把自己當初給開發商的貸款要回來。購房者已經支付的首付和房貸,形成購房者對開發商的債權,購房者還未支付的房貸,形成銀行對開發商的債權。

這個案件的關鍵在于:開發商已經破産,且與開發商原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可以看到,這起案件是特例,不具備普遍性。

現實情況是,很多房子雖然爛尾了,但開發商仍在,沒有破産,商品房買賣合同依然有效,房子産權依然屬于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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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的開發商、銀行與購房者

一直以來,爛尾樓導緻的悲劇已經太多了。比如在廣州,被稱作最大爛尾樓的澳洲山莊(廣州第一爛尾樓:22年了,這群白發業主還等得起嗎?),房子沒交樓,超1000名業主還被銀行起訴,存款盡數被銀行強制劃走還貸。

在房屋買賣這件事上,表面上看購房者、開發商、銀行是地位平等的交易主體,大家風險自負。但事實上,購房者和開發商,以及銀行之間其實并不平等。

一方面,在現行的期房預售制度下,風險幾乎都由鑒定能力最弱、承受風險能力最弱的普通購房者承擔。購房者沒有商談合同的能力,更沒有鑒定開發商資金情況的能力。不巧碰上自己所購樓盤背後的開發商資金斷裂,項目爛尾,購房者也隻能認栽。

另一方面,哪家開發商資質強?資金鍊健康?銀行的鑒定能力毋庸置疑比普通購房者強。如果在嚴格審查下,銀行拒絕給某樓盤放貸款,購房者自然也會提高警覺。但很多時候,銀行并沒有做到強監管。

當合同已簽訂,銀行貸款已下放,意味着購房合約是購房者和開發商簽署的,貸款協定是購房者和銀行簽署的。

如果開發商爛尾了,購房者可以選擇起訴開發商,可以找開發商索賠,但這和銀行沒有關系,銀行貸款給的是你,無論如何,購房者都要還房貸。

當下,在預售制購房中,對于普通人來說,個人所承擔的風險和其得到的收益并不對等。樓盤爛尾,購房者卻仍需還貸,這并不公平。唯有逐漸實施現房銷售制度,才能夠真正保證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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