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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的合同長達三五年,如果球員受傷,球隊不是在給自己挖坑嗎?

NBA合同有10天的短合同,還有一年、兩年、三年、四年以及五年的合同,經常流浪的角色球員一般簽的是一年的合同,優質的角色球員簽的是兩到三年的合同,球星簽的是四到五年的合同,現在五年是最長的合同期限。

球員的合同長達三五年,如果球員受傷,球隊不是在給自己挖坑嗎?

其實球隊跟球員簽下這麼長的合同是有風險的,如果球員在合同期内受傷,球隊不僅損失一位大将,還要支付工資,盡管大部分錢是保險公司出的,但是球隊依然要支付一部分的工資,而且球員的工資依舊占用球隊的薪資空間,讓球隊補強無望,那麼球隊為何要在如此不利的情況下和球員簽下長合同呢?

這裡不得不提NBA球員工會,在球員工會成立之前,球員沒有醫療保障、沒有養老保險、沒有最低薪水保障。為了保護球員的利益,球員工會應運而生,球員為了自身利益和全聯盟30位老闆博弈,球員多次罷工導緻聯盟停擺才為自己争取到了許多利益。

球員的合同長達三五年,如果球員受傷,球隊不是在給自己挖坑嗎?

很早以前,球員受傷了打不了比賽會被球隊降薪,甚至被球隊抛棄,生活沒有保障。為了保護球員的利益,球員工會要求增加合同年限,在合同期内,即使球員受傷打不了比賽,或者因為其他事情無法繼續打球,球員仍然可以拿到合同規定的工資。

老闆們也不是球員要求什麼就給什麼,球隊和球員簽下多年的合同雖然有風險,但是好處比壞處多,權衡利弊之後,老闆們才願意和球員工會達成共識,畢竟NBA是一門生意,共赢才是王道。

球員的合同長達三五年,如果球員受傷,球隊不是在給自己挖坑嗎?

首先,一支球隊想要保持競争力的話,需要有一套穩定的核心班底,是以留住核心球員是首要任務,簽下多年的合同就是留住核心球員的關鍵所在,在鎖住核心球員以後,再根據核心球員的技術特點挑選其他球員和他搭配,才能組建一支有競争力的球隊。如果球隊和球星簽的是短合同,辛辛苦苦簽下其他球員來搭配這名球星,合同到期後球星離開了,該球隊豈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許多球隊不僅和球星簽下5年的長合同,還在合同期内和球星提前續約,為的就是留下這名球星,留不住的話,球隊基本進入重建期了,一切都要重新開始,又要花費好長時間才能找回競争力,重建期間球館上座率不高,也不能賣季後賽門票,影響老闆的利益。

球員的合同長達三五年,如果球員受傷,球隊不是在給自己挖坑嗎?

其次,一份豐厚的長合同也能讓球星有歸屬感,打得更安心、打得更賣力。如果給球星的合同是一年或者兩年,球星害怕受傷後得不到新的合同,就不會那麼賣力打球了。如果給的是長合同的話,球星會把這座城市當成自己的家,會為了這座城市的球迷而戰,為了這座城市的榮耀而戰,即便這些都沒有,他們也會看在錢的面子上好好打比賽,能吸引更多的球迷到場觀看精彩的比賽,能帶動周邊商品的銷量,對球隊依舊有很多好處。

第三點,球隊和球員簽長合同其實能夠省錢。NBA球員每年的工資都在漲,而且漲得特别快,提前一年簽合同和晚一年簽合同,合同金額差異巨大。當球員身價暴漲時,别的球隊會出高薪挖人,不比對的話就留不住人,比對的話會花更多的錢,對球隊沒有好處,與其這樣,不如用一份長合同留下該名球員,球員未來幾年的工資是多少清晰可見,反而更加容易規劃球隊的未來。

球員的合同長達三五年,如果球員受傷,球隊不是在給自己挖坑嗎?

當一位球員簽下大合同時,剛簽的時候感覺年薪太高了,其實過了幾年之後再看就會發現,其實當初球隊開出的合同是合理的,甚至是賺大了。最好的例子就是皮蓬,皮蓬是一個沒有安全感的球員,和公牛隊簽下一份長達7年的合同,在喬丹的曆練之下,他已經成長為一位攻防俱佳的球星,但是年薪隻有幾百萬,遠遠低于市場價,他的低工資讓公牛隊有補強的空間,成就了公牛王朝,這麼看的話公牛隊當初和皮蓬簽下長合同賺大了。

最後一點,每一份合同都有幾頁甚至幾十頁的條款,有些是保護球員的利益,更多的是保護球隊的利益。有的合同設定了一些條件,球員需要完成這些條件才能拿到全部的工資,比如出場數、最低得分、籃闆、罰球命中率、入選最佳陣容或者防守陣容、入選全明星陣容、甚至是拿到正常賽MVP等等。

球員的合同長達三五年,如果球員受傷,球隊不是在給自己挖坑嗎?

總的來說,簽下長合同是對球員和對球隊都有利的事情,這是球員工會和球隊老闆之間博弈多年的産物,讓雙方都有利可圖,實力雙赢,才能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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