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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期槟榔“改頭換面”3人獲刑,我省首例以“套包”手段制作假槟榔入刑案終審宣判

三湘都市報3月10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李昭菲)對不少人來說,每天不嚼幾口槟榔,總感覺少了點味。小心咯,你買的一些品牌槟榔可能被人動了手腳,已經臨期甚至過期。今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知識産權法庭專網連線甯鄉市看守所,遠端線上開庭審理了王某等3人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罪一案,當庭作出終審宣判。

作為長沙中院“院長開庭”系列活動之一,該案由長沙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長沙知識産權法庭庭長範登峰擔任審判長。也是我省首例以“套包”的手段制作假冒的槟榔,觸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入刑的案件。

臨期槟榔“改頭換面”3人獲刑,我省首例以“套包”手段制作假槟榔入刑案終審宣判

臨期槟榔“改頭換面”出售

“槟榔的保存期限有2個月,槟榔公司基本上都是規定出廠一個月左右就不準銷售,經銷商和業務員就會将出廠一個月以上的槟榔低價處理。”庭審上,原審被告人王某表示,他加了很多做槟榔生意的微信群,每天群裡會有人釋出出貨消息,價格合适就會買下裸包、散裝槟榔。

同時,王某在網上聯系做槟榔包裝和獎券的商家,購買封口機,在甯鄉市曆經鋪街道楚沩東路租門面。從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王某在未取得注冊商标權利人許可的情形下,采取“套包”的方式,生産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叼嘴巴”槟榔。

期間,他借助微信等管道,把槟榔銷往成都、福州、山東等地,非法經營數額就達到49萬餘元,非法獲利了5萬元。2021年4月9日,王某落網,同時被抓獲的還有張某。經查,張某因生産銷售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槟榔,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3萬餘元,非法獲利1萬元。同年5月,曾向張某出售過11.36萬個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槟榔包裝袋的葉某傑,選擇了自首。

臨期槟榔“改頭換面”3人獲刑,我省首例以“套包”手段制作假槟榔入刑案終審宣判

3人獲刑,二審維持原判

2021年10月,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張某在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标罪;葉某傑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罪。由此,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葉某傑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王某、葉某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今日,在甯鄉市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知識産權法庭公開審理了該案。

臨期槟榔“改頭換面”3人獲刑,我省首例以“套包”手段制作假槟榔入刑案終審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罰金刑,原審判決采納了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張某、葉某傑非法獲利“約5萬元”“約1萬元”“1千餘元”的事實,但因三人實施犯罪期間購買的原材料價格存在波動,難以準确查清非法獲利。綜合考慮具體犯罪情節,按照三人的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罰金數額。據此,原審對三人判處的罰金數額未超出依法裁量範疇,并無不當。鑒于涉案商品系直接影響人體安全健康的食品,涉案犯罪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重把握罰金刑适用标準。對于王某、葉某傑提出原審判決罰金過高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王某、葉某傑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基本法律正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式合法。二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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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包’是指被告人利用假冒的品牌包裝袋、獎券,對低價購入的臨期或過期商品,進行重新包裝的行為。被告人通過銷售‘套包’的商品,牟取價差利益。”長沙知識産權法庭員額法官孫一中介紹,“套包”槟榔流入市場,會帶來兩個方面的危害。一是違背商标注冊人使用商标的真實意願,割裂了注冊商标和商标權人允許提供的商品之間的識别聯系,破壞了注冊商标的來源訓示功能;二是擾亂了國家對商标的管理秩序,消費者如果購買食用了“套包”槟榔,極有可能加劇對于身體健康安全的損害。這也是為何采取刑事手段來打擊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