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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長加班”十餘年!廈門一70歲大爺讨回28萬元加班費

作者:廈門日報社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釋出了一起加班勞動人事糾紛典型案例,"加班加班"話題引發熱議。

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結案,責令用人機關向勞動者支付超額加班費28萬元以上。

2001年8月起,阿東(化名)進入廈門某船舶停泊點擔任值班管理者,主要負責船舶登記、清掃、資産保管等工作。阿東說,他24小時值班,吃飯和住在泊位,期間要離開,安東給站長彙報,找人來頂班。據阿東介紹,在系泊現場待了近20年後,他隻是因為父親的去世、兒子的婚姻等重要事項才請假。

2020年4月29日,該機關通知阿東,由于停泊地點搬遷,他從2020年5月1日起無需照顧,Heton失業。在過去的20年裡,阿東的月薪從700元上升到3000元,但除了一些法定節假日有加班費外,安東平時的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等一直沒有落實。

阿東起訴該機關,要求法院下令确認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間其與該機關的勞動關系,并責令該機關支付近170萬元的加班費、周末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未付年假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超長加班”十餘年!廈門一70歲大爺讨回28萬元加班費

思明地區法院一審認為,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東送出的工資支付證明可以認定雙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然而,法院沒有認定Adong先生聲稱的19年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Adon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到2011年8月24日已年滿60歲。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間,雙方訂立勞動關系,2011年8月24日以後,阿東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資格,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安東隻能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法律,法院決定支付工作日加班費的150%,休息日加班費的200%,法定假日和年假300%。其中,按每日加班5小時計算平時加班費,按每日加班13小時計算周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最後,法院一審裁定,用人機關應支付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間阿東的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和無薪年假費,用人機關拒絕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海西早報、海西早報 記者:陳培山 記者: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