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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答記者問

作者:全國婦聯女性之聲

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釋出了《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專訪。

請您介紹一下,由七個部門聯合釋出《意見》的主要考慮?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性工程,需要各部門合力解決。各部門反複研究,對此取得了共識,這是聯合釋出《意見》的基礎。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責無旁貸。自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數量也是逐年上升,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一道“隔離牆”,有力地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但是,實踐中,我們也發現,很多當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還不了解,證據意識弱,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還不健全。我們立足于各部門具體職責,從源頭抓起,打通部門間溝通協作“堵點”。首先,要求學校、司法行政部門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在相關工作中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讓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針對家庭暴力發現難問題,進一步明确相關部門的強制報告義務,讓家庭暴力尤其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監督;第三,針對當事人提供證據難問題,将證據的搜集和固定程式前移,明确公安機關在報警處理過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證據,人民法院加大依職權調驗證據力度,與公安機關建立互通機制;第四,細化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等機關共同參與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織牢織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網,真正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後一公裡”。

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家庭内部,尤其是針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監護人實施的,這就更加大了發現的難度,請問《意見》采取了哪些措施解決這個問題?

發現是救助的前提。确如記者所言,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認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無力反抗,《意見》對此也給予了特别的關注。明确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要求各部門就家庭暴力問題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或者制作詢問筆錄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提供适宜的場所環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夠了解的問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護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時,安排心理咨詢師或者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證。針對學校、幼稚園與未成年人接觸密切,較易發現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點,《意見》明确,學校、幼稚園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基于專業醫學知識也較易發現和判斷傷情及原因,為此,《意見》也進一步明确了醫院的強制報告義務。《意見》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上述細化規定,充分發揮各部門合力,保證家庭暴力能夠被及時發現。

據了解,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沒有留存證據意識,緻使舉證不足,《意見》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從我們調研了解的情況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雖然有證據标準掌握問題,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能力普遍較弱的情況。《意見》根據家庭暴力證據的形成地點、時間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關部門對工作中形成的證據要注重儲存,進而緩解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的問題。比如,《意見》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傷者,要詳細做好傷者的資訊登記和診療記錄,将傷者的主訴、傷情和診療過程,準确、客觀、全面地記錄于病曆資料,協助公安機關搜集證據。《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注重搜集、固定證據,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驗證據,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關聯機制和告誡通報機制。這也是解決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過程中舉證難問題的關鍵舉措之一。通過實作各部門資訊共享,快速查證事實,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解釋,以更全面、充分、及時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令隻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保護受害人權益,但是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内部,向來是執行領域的難中之難,請問,《意見》有什麼解決辦法?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另一類是不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實踐中,基于各方面考慮,一般采取“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情況不多,絕大部分情況是被申請人的不作為義務。這向來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式的難點和弱項。考慮人身安全保護令履行過程中的特點、與相關部門工作的緊密程度等,《意見》在各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明确,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就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機關的協助執行義務,《意見》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細化規定。其中,公安部門除了協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及時出警外,還需要将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真正地實作部門關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則可以發揮沖突糾紛化解一線優勢,跟蹤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輔導,并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系,切實調動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關聯機制活力。此外,《意見》根據各部門意見,還擴大了協助執行主體範圍,包括當地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殘障人士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依托專門組織形成對特殊群體保護的專業性和合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陶寅生

審簽/喬虹

監制/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