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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作者:棗莊市中普法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衆權益聯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級司法機關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準和效率。”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的成效,最終要落實到每一個案件的審判水準和效率上。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最形象、最具體、最生動的寫照。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全面展示2021年度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以司法裁判引領風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檔案”的要求,從全國範圍内篩選了13件典型案例,今天向全社會釋出。

釋出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是指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習近平總書記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殷殷囑托。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是大陸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釋出典型案例,有利于發揮标杆作用,指引各級人民法院緊扣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進一步加強涉及财産權保護、人格權保護、知識産權保護、生态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監督指導工作,讓社會正氣充盈、正義彰顯。

釋出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是指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站穩人民立場,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重要舉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為人民服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點。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衆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本批案例充分展現了民法典有效化解各類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家庭和睦的制度功能,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宗旨的具體成果,有助于指引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新時代正确司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更好保障人民權益的實作和發展。

釋出民法典貫徹實施典型案例,是宣傳民法典精神,講好中國法治故事,傳播中國法治聲音的應有之義。民法典充分展現了對生命健康、财産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本批案例,是全國法院2021年間适用民法典處理民事糾紛案件的典型,代表性強、覆寫面廣,能夠讓人民群衆真切感受到民法典的人文關懷,有利于推動民法典走進千家萬戶,走進人民心裡。

本批13件案例是在反複研究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從全國各高院報送的500餘件案例中精選出來,基本涵蓋了民法典各編有關新制度新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批典型案例,通過正确适用民法典新規則、強化裁判文書說理等方式,厘清是非、善惡、美醜,彰顯了民法典弘揚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的基本精神,就堅持什麼、倡導什麼、反對什麼、抵制什麼旗幟鮮明地亮明了司法态度。例如,在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的名義進行商業宣傳,并就使用雷鋒姓名賠禮道歉,為網絡空間注入尊崇英雄、熱愛英雄、敬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在樓某熙訴杜某峰、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同時,結合案情将“愛國”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裁判說理,突出了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的價值導向。

二是聚焦民生痛點難點,依法保護人民權利。本批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居住權保護、“頭頂上的安全”保護等一系列人民群衆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标”的重要訓示落到實處。在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與陳某金申請變更監護人案、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與張某柔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為喪失監護能力的人變更監護關系、撤銷構成遺棄犯罪的未成年人母親的監護資格,確定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落到實處。在邱某光與董某軍居住權執行案中,執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登記制度,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為喪偶獨居老人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權利。在庾某娴訴黃某輝高空抛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高空抛物侵權規則,判決高空抛物者承擔賠償責任,切實維護了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

三是順應時代要求,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本批案例集中展現了人民法院通過貫徹實施民法典,在服務疫情防控、維護交易安全、激發創新活力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在黃某訴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因拒絕配合疫情防控檢查而緻使自己摔傷的原告應自負其責,展現了為疫情常态化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鮮明态度。在某物流公司訴吳某運輸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原告某物流公司代被告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切實維護了相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新規則妥善化解相關糾紛,切實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在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某農業産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規定,判決故意侵害知識産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為打擊種子套牌侵權、淨化種業市場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本批典型案例,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對于指引人民法院統一正确實施民法典,助力人民群衆學習好運用好民法典具有積極意義。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示範引領作用,深入挖掘民法典實施中的司法案例“富礦”,進一步加強典型案例收集編選工作,及時釋出代表性強、覆寫面廣的典型案例,宣傳好民法典規定精神,傳播好中國法治聲音。

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

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與陳某金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二、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與張某柔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三、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黃某訴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五、邱某光與董某軍居住權執行案

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訴吳某運輸合同糾紛案

七、樓某熙訴杜某峰、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八、蘇某甲訴李某田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九、歐某士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案

十、宋某祯訴周某身體權糾紛案

十一、浮梁縣人民檢察院訴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二、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某農業産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十三、庾某娴訴黃某輝高空抛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一)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孩子們成長得更好,是我們最大的心願。”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門關聯護航困境少年的典型範例。民法典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公職監護人制度,明确規定在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由民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審理法院以判決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為民政部門規範适用相關法律履行公職監護職責提供了司法實踐樣本,推動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會和國家為一體的多元監護格局落實落地。

(二)基本案情

吳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養。吳某為智力殘疾三級,其養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後因病死亡,後由其養祖母陳某金作為監護人。除每月500餘元農村養老保險及每年2000餘元社群股份分紅外,陳某金無其他經濟收入來源,且陳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吳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無經濟收入來源。2018年起,陳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區民政局申請将吳某送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照料。為妥善做好吳某的後期監護,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吳某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援民政部門的變更申請。

(三)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被監護人吳某為未成年人,且智力殘疾三級,養父母均已去世,陳某金作為吳某的養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經濟狀況較差,已無能力撫養吳某。鑒于陳某金已不适宜繼續承擔吳某的監護職責,而吳某的外祖父母同樣不具備監護能力,且陳某金同意将吳某的監護權變更給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将吳某的監護人由陳某金變更為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不僅符合法律規定,還可以為吳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環境,更有利于吳某的健康成長。故判決自2021年7月23日起,吳某的監護人由陳某金變更為廣州市黃埔區民政局。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新時代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适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擴大了監護人的範圍,進一步嚴格了監護責任,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規定。本案中,未成年人生母構成遺棄罪,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并申請指定其作為監護人。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援其申請,彰顯了司法的态度和溫度。

2021年3月14日3時許,張某柔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燒烤店内生育一女嬰(非婚生,暫無法确認生父),随後将女嬰遺棄在梅河口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内。當日9時30分許,女嬰被群衆發現并報案,梅河口市警察局民警将女嬰送至醫院搶救治療。2021年3月21日,女嬰出院并被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撫養至今,取名“黨心”(化名)。張某柔因犯遺棄罪,被判刑。目前,張某柔仍不履行撫養義務,其近親屬亦無撫養意願。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申請撤銷張某柔監護人資格,并申請由該福利院作為黨心的監護人。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援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的申請。

生效裁判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财産等義務。張某柔的遺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其監護人資格應當予以撤銷。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作為為全市孤兒和殘疾兒童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能夠解決黨心的教育、醫療、心理疏導等一系列問題。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由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作為黨心的監護人,更有利于保護其生活、受教育、醫療保障等權利,故指定梅河口市兒童福利院為黨心的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障人士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英雄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展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标杆,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對于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為更好地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對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護作出了特别規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規定,認定将雷鋒姓名用于商業廣告和營利宣傳,曲解了雷鋒精神,構成對雷鋒同志人格利益的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網絡空間注入緬懷英烈、熱愛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被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費會員稱為“雷鋒會員”,将其提供服務的平台稱為“雷鋒社群”,将其注冊營運的微信公衆号稱為“雷鋒哥”,在微信公衆号上釋出有“雷鋒會員”“雷鋒社群”等文字的宣傳海報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懸挂“雷鋒社群”文字辨別。該公司以“雷鋒社群”名義多次舉辦“創業廣交會”“電商供應鍊大會”“全球雲選品對接會”等商業活動,并以“雷鋒社群會費”等名目收取客戶費用16筆,金額共計308464 元。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的名義進行宣傳,并在浙江省内省級媒體就使用雷鋒姓名賠禮道歉。

生效裁判認為,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曆史記憶和精神财富,雷鋒同志的姓名作為一種重要的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鋒”文字具有特定意義,确系社會公衆所廣泛認知的雷鋒同志之姓名。該公司明知雷鋒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義,仍擅自将其用于開展網絡商業宣傳,會讓公衆對“雷鋒社群”等稱謂産生誤解,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将商業運作模式假“雷鋒精神”之名推廣,既曲解了“雷鋒精神”,與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相背離,也損害了承載于其上的人民群衆的特定感情,對營造積極健康的網絡環境産生負面影響,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判決被告停止使用雷鋒同志姓名的行為(包括停止使用“雷鋒哥”微信公衆号名稱、“雷鋒社群”名稱、“雷鋒會員”名稱等),并在浙江省内省級報刊向社會公衆發表賠禮道歉的聲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釋出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産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民法典明确規定,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等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為物業企業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據。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涉疫情防控措施民事糾紛,為社群依法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提供堅強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件。目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社群是疫情聯防聯控的第一線,是遏制疫情擴散蔓延的重要戰場,必須落實落細各項防控措施。查碼驗行雖然給居民日常出行增添了些許麻煩,但卻是防控疫情的必要舉措,意義重大,每個公民都應積極予以配合。本案中,審理法院嚴格把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厘清是非、亮明态度、不和稀泥,依法支援社群履行防疫職責,有助于引導社會公衆自覺遵守防疫秩序,凸顯了司法服務和保障大局的作用。

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為天津市河東區某物業管理方。原告黃某于2020年6月10日由上海市來到該小區探望祖母。彼時正值大陸部分地區出現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天津市有關部門釋出緊急防控通知,要求嚴格落實社群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強驗碼、亮碼、登記等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6月19日9時許,黃某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物業公司值守保安當即呼喊要求其停車接受亮碼、登記等疫情防控檢查措施。黃某聽到有人呼喊後回頭觀看,随即加速向前騎行。值守保安即騎車追趕,伸手接觸原告背部時車輛失控摔倒。後黃某将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7501.3元。

生效裁判認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事發之時正值聚集性疫情擴散、防控形勢嚴峻的關鍵時期,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依照有關政策要求派員值守、驗碼登記、阻攔沖崗,是履職盡責的展現,其行為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黃某在物業人員大聲呼喊之際卻加速騎行,最終導緻摔傷,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遂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物權編正式确立了居住權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生存權益,對平衡房屋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價值。本案申請執行人作為喪偶獨居老人,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取得于民法典實施之前,執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登記制度,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為申請執行人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權利,對于引導當事人尊重法院判決,推動民法典有關居住權制度的新規則真正惠及人民群衆,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邱某光與董某峰于2006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董某軍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寫下遺囑, 其内容為:“我名下位于洪山區珞獅路某房遺贈給我弟弟董某軍,在我丈夫邱某光沒再婚前擁有居住權,此房是我畢生心血,不許分割、不許轉讓、不許賣出……”董某峰離世後,董某軍等人與邱某光發生遺囑繼承糾紛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繼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漢市洪山區珞獅路某房所有權歸董某軍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判決生效後,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内。2021年初,邱某光發現所住房屋被董某軍挂在某房産中介出售,其擔心房屋出售後自己被趕出家門,遂向法院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生效裁判認為,案涉房屋雖為董某軍所有,但是董某峰通過遺囑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執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等關于居住權的規定,裁定将董某軍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邱某光名下。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合同編新增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規定,對于確定各交易環節有序運轉,促進債權實作,維護交易安全,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是适用民法典關于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規則的典型案例。審理法院适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認定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代被告吳某向承運司機支付吳某欠付的運費具有合法利益,且在原告履行後依法取得承運司機對被告吳某的債權。本案判決不僅對維護物流運輸行業交易秩序、促進物流運輸行業蓬勃發展具有保障作用,也對人民法院探索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規則的适用具有積極意義。

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與吳某(乙方)于2020年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該公司的鄭州運輸業務由吳某承接。合同還約定調運車輛、雇傭運輸司機的費用由吳某結算,與某物流有限公司無關。某物流有限公司與吳某之間已結清大部分運費,但因吳某未及時向承運司機結清運費,2020年11月某日,承運司機在承運貨物時對貨物進行扣留。基于運輸貨物的時效性,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承運司機墊付了吳某欠付的46萬元,并通知吳某,吳某當時對此無異議。後吳某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萬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吳某追償餘款未果,遂提起訴訟。

生效裁判認為,某物流有限公司與吳某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在吳某未及時向貨物承運司機結清費用,緻使貨物被扣留時,某物流有限公司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有權代吳某向承運司機履行。某物流有限公司代為履行後,承運司機對吳某的債權即轉讓給該公司,故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判決支援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吳某支付剩餘運費的訴訟請求。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隻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網絡侵權行為,保護自然人人格權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行為人于“七七事變”紀念日在微網誌上發表不當言論,并附有他人清晰臉部和身體特征的圖檔,意圖達到貶低、醜化祖國和中國人的效果。該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而且沖擊了社會公共利益和良好的道德風尚。審理法院在本案判決中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規定保護他人的肖像權,同時結合案情,将“愛國”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裁判說理,既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的引領示範作用,突出弘揚了愛國主義精神的鮮明價值導向,有利于淨化網絡環境,維護網絡秩序。

2021年7月7日,杜某峰通過其名為“西格隆咚锵的隆”的新浪微網誌賬号釋出一條微網誌(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系該平台經營者),内容為“日本地鐵上的小乘客,一個人上學,那眼神裡充滿自信和勇氣,太可愛了”,并附有樓某熙乘坐杭州地鐵時的照片,引起網友熱議。次日,樓某熙的母親在新浪微網誌釋出辟謠帖:“我是地鐵小女孩的媽媽,網傳我家孩子是日本小孩!在此特此申明:我家孩子是我大中華兒女,并深深熱愛着我們的祖國!……”廣大網友也紛紛指出其錯誤。杜某峰對此仍不删除案涉微網誌,還在該微網誌下留言,繼續發表貶低祖國和祖國文化的言論。後該微網誌賬号“西格隆咚锵的隆”由于存在其他不當言論被新浪微網誌官方關閉,所有釋出的内容從新浪微網誌平台清除。樓某熙以杜某峰、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肖像權為由,提起訴訟。

生效裁判認為,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杜某峰釋出的案涉微網誌中使用的圖檔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體貌狀态等外部身體形象,通過比對樓某熙本人的肖像,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标準,能夠清楚确認案涉微網誌中的肖像為樓某熙的形象,故樓某熙對該圖檔再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杜某峰在“七七事變”紀念日這一特殊時刻,枉顧客觀事實,在衆多網友留言指出其錯誤、樓某熙母親發文辟謠的情況下,仍拒不删除案涉微網誌,還不斷留言,此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包括樓某熙在内的社會公衆的國家認同感和民族自豪感,應認定為以造謠傳播等方式歪曲使用樓某熙的肖像,嚴重侵害了樓某熙的肖像權。樓某熙訴請杜某峰賠禮道歉,有利于恢複其人格狀态的圓滿,有利于其未來的健康成長,依法應獲得支援。遂判決杜某峰向樓某熙賠禮道歉,并賠償樓某熙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維權費用等損失。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關于侄甥代位繼承制度的典型案例。侄甥代位繼承系民法典新設立的制度,符合大陸民間傳統,有利于保障财産在血緣家族内部的流轉,減少産生遺産無人繼承的狀況,同時促進親屬關系的發展,引導人們重視親屬親情,進而減少家族沖突、促進社會和諧。本案中,審理法院還适用了遺産的酌給制度,即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适當分給遺産,展現了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弘揚了積極妥善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充分展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被繼承人蘇某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養子女。蘇某泉的姐姐蘇某乙先于蘇某泉死亡,蘇某泉無其他兄弟姐妹。蘇某甲系蘇某乙的養女。李某田是蘇某泉堂姐的兒子,李某禾是李某田的兒子。蘇某泉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定。上海市徐彙區華泾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登記權利人為蘇某泉、李某禾,共同共有。蘇某泉的梅花牌手表1塊及鑽戒1枚由李某田保管中。蘇某甲起訴請求,依法繼承系争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蘇某泉的産權份額,及梅花牌手表1塊和鑽戒1枚。

生效裁判認為,當事人一緻确認蘇某泉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定,故蘇某泉的遺産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蘇某甲系蘇某泉姐姐蘇某乙的養子女,在蘇某乙先于蘇某泉死亡且蘇某泉的遺産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第十四條,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蘇某甲有權作為蘇某泉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蘇某泉的遺産。另外,李某田與蘇某泉長期共同居住,蘇某泉生病在護理院期間的事宜由李某田負責處理,費用由李某田代為支付,蘇某泉的喪葬事宜也由李某田操辦,相較蘇某甲,李某田對蘇某泉盡了更多的扶養義務,故李某田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當遺産且可多于蘇某甲。對于蘇某泉名下系争房屋的産權份額和梅花牌手表1塊及鑽戒1枚,法院考慮到有利于生産生活、便于執行的原則,判歸李某田所有并由李某田向蘇某甲給付房屋折價款人民币60萬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僑鄉涉僑房産因年代久遠、繼承人散落海外往往析産确權困難,存在管養維護責任長期處于擱置或争議狀态的窘境,不少曆史風貌建築是以而殘破貶損。本案中,審理法院巧用民法典新創設的遺産管理人法律制度,創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繼承人中引入管養房屋方案“競标”方式,讓具有管養維護遺産房屋優勢條件的部分繼承人擔任僑房遺産管理人,妥善解決了涉僑祖宅的管養維護問題,充分彰顯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物盡其用的價值追求,為僑鄉曆史建築的司法保護開創了一條全新路徑。

廈門市思明區某處房屋原業主為魏姜氏(19世紀生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該四支繼承人各自向下已經延嗣到第五代,但其中兒子一支無任何可查資訊,幼女一支散落海外情況不明,僅長女和次女兩支部分繼承人居住在境内。因繼承人無法窮盡查明,長女和次女兩支繼承人曾曆經兩代、長達十年的繼承訴訟,仍未能順利實作繼承析産。民法典實施後,長女一支繼承人以歐某士為代表提出,可由生活在境内的可查明資訊的兩支繼承人共同管理祖宅;次女一支繼承人則提出,遺産房屋不具有共同管理的條件,應由現實際居住在境内且别無住處的次女一支繼承人中的陳某萍和陳某芬擔任遺産管理人。

生效裁判認為,魏姜氏遺産的多名繼承人目前下落不明、資訊不明,遺産房屋将在較長時間内不能明确所有權人,其管養維護責任可能長期無法得到有效落實,确有必要在析産分割條件成就前盡快依法确定管理責任人。而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遺囑,未指定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産管理人,在案各繼承人之間就遺産管理問題又分歧巨大、未能協商達成一緻意見,故當秉承最有利于遺産保護、管理、債權債務清理的原則,在綜合考慮被繼承人内心意願、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遠近關系、各繼承人管理保護遺産的能力水準等方面因素,确定案涉遺産房屋的合适管理人。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姜氏生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與産權人關系較為親近,且曆代長期居住在遺産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與遺産房屋有更深的曆史情感聯系,對周邊人居環境更為熟悉,更有實際能力履行管養維護職責,更有能力清理遺産上可能存在的債權債務;長女魏某靜一支可查後人現均居住漳州市,客觀上無法對房屋盡到充分、周到的管養維護責任。故,由魏某靜一支繼承人跨市管理案涉遺産房屋暫不具備客觀條件;魏某燕一支繼承人能夠協商支援由陳某萍、陳某芬共同管理案涉遺産房屋,符合遺産效用最大化原則。是以判決指定陳某萍、陳某芬為魏姜氏房屋的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産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後,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冒險”規定作出判決的案件。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在處理文體活動中身體受傷引發的民事糾紛時,容易出現認識分歧,進而引發争議。民法典确立“自甘冒險”規則,既統一了思想認識,也統一了裁判尺度。本案審理法院結合具體案情,适用“自甘冒險”規則,明确判決對損害發生無故意、無重大過失的文體活動參加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亮明了拒絕“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宣示了冒險者須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規則,不僅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了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也為民法典新規則的實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經驗。

宋某祯、周某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祯、周某與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陽區紅領巾公園内露天場地進行羽毛球3對3比賽。運動中,宋某祯站在發球線位置接對方網前球後,将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場,周某迅速殺球進攻,宋某祯直立舉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擊中右眼。事發後,宋某祯至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就診治療,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宋某祯遂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

生效裁判認為,競技體育運動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領域,主要目的即為争勝,此類運動具有對抗性、人身危險性的特點,參與者均處于潛在危險中,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羽毛球運動系典型的對抗性體育競賽,除扭傷、拉傷等正常風險外,更為突出的風險即在于羽毛球自身體積小、密度大、移動速度快,運動員如未及時作出判斷即會被擊中,甚至擊傷。宋某祯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于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而宋某祯仍自願參加比賽,将自身置于潛在危險之中,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在此情形下,隻有周某對宋某祯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周某殺球進攻的行為系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周某并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且現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責任予以規定,故宋某祯無權主張周某承擔賠償責任或分擔損失。2021年1月4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宋某祯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本案是大陸首例适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條款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規定了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貫徹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環保理念,增強了生态環境保護力度,是建構天藍地綠水淨的美好家園的法治保障。審理法院在判令被告承擔生态環境修複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等補償性費用之外,采取“基數+倍數”的計算方式,結合具體案情決定以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為計算基數,綜合考慮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後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的經濟能力、賠償态度、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等調節因素确定倍數,進而确定最終的懲罰性賠償數額,為正确實施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鑒。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被告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公司)生産部經理吳某民将公司生産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雇請李某賢将30車共計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了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周邊約8.08畝範圍内的環境和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洞口組、江村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影響了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約6.6平方公裡流域的環境,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居民的飲用水安全。經鑒定,兩處受污染地塊的生态環境修複總費用為人民币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币57135.45元,并産生檢測鑒定費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産生的應急處置費用共計人民币528160.11元。其中,吳某良、吳某民、李某賢等因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另案判處六年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請求被告公司賠償相關生态環境損害。

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公司将生産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處理,放任污染環境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後果。且至本案審理期間,涉案傾倒廢液行為所緻的環境污染并未得到修複,損害後果仍在持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适用條件。綜合該公司的過錯程度、賠償态度、損害後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到行政處罰等因素,判令其賠償環境修複費用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57135.45元、應急處置費用532860.11元、檢測鑒定費95670元,并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171406.35元,以上共計3025071.91元;對違法傾倒硫酸鈉廢液污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态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種子是農業的“晶片”,種業知識産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實作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本案是适用民法典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打擊種子套牌侵權、淨化種業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規定了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為各類知識産權糾紛适用懲罰性賠償提供了一般規則,對于建設知識産權強國,保障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審理法院秉持強化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司法理念,在侵權人拒不提供交易記錄、相關賬簿的情況下,依法适用舉證妨礙制度,參考其宣傳的交易額合理推定侵權獲利達到100萬元以上,并依法适用民法典及《種子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按照計算基數的二倍确定懲罰性賠償金額為200萬元,實際賠償總額為基數的三倍。本案判決對于切實解決知識産權侵權維權難度大、賠償數額低的問題,形成對惡意侵權行為的強有力威懾,彰顯種業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力度,具有積極示範作用。

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 81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某農業産業發展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未經許可在微信群内釋出“農業産業鍊資訊比對”尋找潛在交易者,并收取會員費後提供種子交易資訊,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後安排送交無辨別、标簽的白皮袋,或者包裝标注為其他商品糧的“金粳 818”種子。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請判令某農業産業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生效裁判認為,某農業産業發展有限公司系被訴侵權種子的交易組織者、決策者,其行為構成銷售侵權。由于該公司拒不提供相關賬簿,故審理法院參考其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推定侵權獲利達到100萬元以上,并以此為基數。該公司明知未經許可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性質,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種子部分包裝未标注任何資訊、部分包裝标注為其他商品糧,試圖掩蓋侵權行為和逃避責任追究的意圖明顯,具有侵權惡意。其未取得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生産經營種子,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是以,審理法院依法适用懲罰性賠償,按照基數的二倍确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全額支援權利人訴請。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産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判決高空抛物者承擔賠償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确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進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治理規則。本案依法判決高空抛物者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通過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進一步強化高空抛物、墜物行為預防和懲治工作,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切實增強人民群衆的幸福感、安全感。

2019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廣州楊箕的自家小區花園散步,經過黃某輝樓下時,黃某輝家小孩在房屋陽台從35樓抛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導緻其驚吓、摔倒,随後被送往醫院救治。次日,庾某娴親屬與黃某輝一起檢視監控,确認了上述事實後,雙方簽訂确認書,确認礦泉水瓶系黃某輝家小孩從陽台扔下,同時黃某輝向庾某娴支付1萬元賠償。庾某娴住院治療22天才出院,其後又是以事反複入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且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由于黃某輝拒絕支付剩餘治療費,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生效裁判認為,庾某娴散步時被從高空抛下的水瓶驚吓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黃某輝租住房屋陽台抛下,有視訊及庾某娴、黃某輝簽訂的确認書證明。雙方确認抛物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黃某輝是其監護人,庾某娴要求黃某輝承擔賠償責任,黃某輝亦同意賠償。涉案高空抛物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1月4日,審理法院判決黃某輝向庾某娴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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