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變了,但是女人的嫉妒心是不會變的在現在看來包養,小三,情人等等不道德不負責的行為,在古代卻可以名正言順的納妾,但是古代女人為何能夠容忍,反而積極鼓勵讓男人納妾?當代某些阿拉伯國家也允許一夫多妻,為何阿拉伯婦女也能夠容忍呢?這可能超出了很多人的思維認知。
男尊女卑
其實這件事情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簡單,其背後可是有着大邏輯的。但是如果我們抛開這個邏輯,又會發現一件非常殘酷的現實。古代女人獨立不夠,隻能依附于男性,婚前靠父母,婚後靠丈夫,年老靠兒子。
我們不說古代,單純地說現在如果一個家庭當中男人出軌了,那這個女人除了一哭二鬧三上吊之外,還極有可能把這件事情鬧大。把這個男人的名聲搞臭,這一點無可非議,畢竟本就是男人先做錯的事情。可是如果在古代的話,這種情況根本不會發生,甚至在某些極端情況之下,妻子還積極鼓勵自家丈夫納妾。
東漢著名史學家班固、著名軍事家班超的妹妹班昭寫的《女誡》,就是告誡妻子如何對待自己的丈夫,這還是一個女人寫的書,在班昭這樣有才華的女史學家寫的文章中,都是男尊女卑的思想,這基本上是整個社會的共識了。是以丈夫納妾,其他的妻妾根本管不了,隻能順從,即使不滿意,在男尊女卑的社會中,也隻能順從。
法律是霸王條款
古代法律,隻能丈夫休妻,不能妻子跟丈夫離婚在漢代法律規定,男子可以用下列理由休妻:一、不孝順公婆;二,沒有生兒子;三,紅杏出牆,給丈夫戴綠帽子;四,妒忌、吃醋;五,得了不治之症;六,搬弄是非;七,手不幹不淨,有小偷小摸現象。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大戴禮記》
常言道“甯娶寡婦不娶生妻”,生妻就是離婚的女人。在大家印象中,好女人是不會被休的。離婚的不是悍婦就是蕩婦,或者是手腳不幹淨。好男人是不會娶離婚的女人的,隻有那些身體有殘疾,或者智力有障礙的光棍,才會考慮娶她們。
幾乎到了宋朝的時候,納妾在法律方面被允許或者被承認,就已經成為了定型。換句話來說,此時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沒有對納妾提出過反感。
延續香火
比如在元朝的時候,就曾經明确提出過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如果一個成年男子生不出後代子孫來,那麼就必須要納妾,這甚至成為了當時部分有特權的人争取到納妾權利的一部分借口。
再後來這一部分權利就變得越來越冠冕堂皇了,換句話來說,自朝廷甚至到民間百姓都會預設。如果一個女人生不出孩子來,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必須要納妾,隻有納妾才能夠延續香火。是以如果當妻子生不出孩子來的同時,還在阻撓自家丈夫去納小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