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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區城市管理委員會通告

作者:無錫eTV全媒體

梁溪區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嚴格深化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充分發揮廣大市民群衆的主人翁責任意識,共同參與打造“幹淨、整潔、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秩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無錫市市區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梁溪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決定進一步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區全面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準、城市環境衛生品質标準等要求,切實做好責任區範圍内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本通告所稱責任人是指對責任區内的市容環境衛生負有作業、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機關和個人;責任區是指機關或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周邊一定範圍内的區域。

二、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的組織上司,明确職責分工和工作安排。具體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主管,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宣傳、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水利、商務、生态環境、交通運輸、文體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確定本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全面落實到位。

三、責任區範圍按照全覆寫、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則劃分,具體劃分方式如下:

(一)橫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産沿街總長。

(二)縱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産(包括圍牆)牆基至最近城市道路設施。

(三)立面: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産的外立面。

具體範圍無法确定的,由各街道聽取相關責任機關(人)意見後予以确定,并進行告知;跨街道行政區域的,由區城管局牽頭相關街道和責任機關(人)協商确定并予告知。

四、各街道應當将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所有責任人均應與屬地街道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書》,并認真履行其責任區範圍内的各項責任義務(通稱“門前五包”責任),主要包括:

1.“包衛生”。室内外環境整潔衛生,垃圾收集容器完備,自備垃圾清掃工具,不随地吐痰、便溺,及時清掃保潔責任區,責任區範圍内無亂扔垃圾及廢棄物;不亂倒亂排污水、油煙;不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和影響他人;實行垃圾分類,并按規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投放;不将垃圾掃入道路、下水道、綠地和他人責任區;冬季以雪為令,雪後12小時内清除責任區内積雪、積冰。

2.“包美化”。不擅自設定戶外廣告、門頭店招、燈箱智語、橫(條)幅旗幡、遮陽蓬等;定期清潔維護自設的店招标牌,保持幕牆、門窗、店招潔淨,無破損、髒污、漏字或燈光顯示不全等現象,店招光源亮度不影響居民生産生活和城市交通;按規定定期清洗、粉飾外立面;責任區範圍内無亂畫、亂寫、亂張貼,發現亂畫、亂寫、亂張貼及時勸阻、制止、舉報、清理。

3.“包秩序”。不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展示商品,無使用高分貝音響裝置招攬顧客現象;不擅自在店外舉辦店慶、商品促銷等活動,經準許舉辦相關活動的,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維護活動秩序,活動結束後及時清場;責任範圍内無無證攤擔,發現責任區内路邊洗車、亂擺攤設點、亂停放車輛、亂挖掘及從事占蔔、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動及時制止、舉報;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各種亭、棚、傘、架等);保持門前停車秩序良好,不私設占道路障、地鎖、燈箱、訓示牌等影響通行的設施。

4.“包設施”。不擅自改變建(構)築物原設計風貌、色調及使用性質;進行裝修或改造的,應先準許後施工;保持建(構)築物夜間照明亮化設施完好;不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公共設施和環衛設施,門前立柱、踏步、硬覆寫保持完好。

5.“包綠化”。不在門前、窗外、屋頂或樹木吊挂、晾曬、堆物;保持綠化設施完好,綠地内無垃圾、雜物,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不損壞綠地圍欄、标牌等城市綠化設施。

責任人對他人在責任區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可以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屬地街道投訴舉報,并配合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所有管理和執法工作。

五、各責任人要增強“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意識,積極維護責任區内的市容環境衛生,自覺接受各級各類行政管理部門和屬地街道的監督檢查。黨政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學校、醫院及其他企事業機關應帶頭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六、宣傳、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水利、商務、生态環境、交通運輸、文體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宣傳教育;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區)、集貿市場、城市綜合體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釆取各種方式進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刊播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内容。

七、任何機關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鼓勵媒體和市民對不執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曝光和投訴舉報(具體方式:無錫12345政府服務熱線,梁溪區城管局88812110)。

八、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落實不到位、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責任人,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釆取約談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依法進行查處。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相關行政處罰決定資訊,将按照《無錫市城市管理領域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無錫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等網站推送并予以公示。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無錫市梁溪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