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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如何認定财産保全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

作者:濟南中院
裁判案例:如何認定财産保全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但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的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為一般侵權責任。根據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關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申請人承擔損害責任在構成要件上須有過錯。關于申請人過錯的認定,應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行為客觀不法性等方面,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從主觀因素來看,申請人一般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達到一般合理人标準,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從客觀方面看,申請人的财産保全申請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援,不能有顯而易見的不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終81号

上訴人(一審原告):廣東顧地塑膠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居委會環安路**。

法定代表人:邱麗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毅,上海市方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潇,上海市方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航大廈**。

負責人:張志榮,該分行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彬,廣東精誠粵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瞿纓,廣東精誠粵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鹭江道**國際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翁若同,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廣東顧地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簡稱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國際銀行)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6)粵民初18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顧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毅、肖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龍彬、瞿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顧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16)粵民初18号民事判決;2.判令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顧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共計47829670元(按全部投資補償金及費用損失的10%計算);3.判令廈門國際銀行對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佛山日報》《珠江商報》、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等公開媒體登報消除不良影響;5.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本案系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惡意濫用财産保全權利,妨礙正常交易導緻顧地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非典型财産保全錯誤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法院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重大錯誤。

(一)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财産保全行為的違法性和主觀惡意有極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要識别和認定保全行為的違法性,需準确了解财産保全制度設立的初衷和價值取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财産保全制度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判決得以執行。任何不以上述規定内容作為保全目的的保全申請和措施,都應該被認定為違法。在顧地公司對保全措施提出複議後,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放棄對抵押房産的查封,而偏偏查封幾乎已全部被質押且處于轉讓交割關鍵期的股票,明顯是借此向顧地公司施壓,使顧地公司陷于嚴重違約的困境而被迫就範,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對财産保全制度濫用,存在明顯主觀惡意。一審法院無視财産保全制度目的性的規定和限制,一味強調申請财産保全是原告的合法權利,最終做出錯誤和不公的判決。

(二)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超額查封的行為存在違法性。本案中,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訴訟請求僅為3700萬元,雖然其申請保全時明确以3700萬元為限,但其明知查封的抵押房産價值高達8000餘萬元,當機的股票市值高達12億元,但其仍然對抵押房産和股票都進行查封,如果這種以查封限額為“擋箭牌”的做法得到認可,則不得超額查封的規定将形同虛設。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不能以3700萬元限額為由不受查封财産價值對等原則的限制,借此實作訴訟保全時“以小博大”的非法目的。

(三)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作為抵押權人明确要求顧地公司在貸款時送出抵押房産的評估報告,也完全知曉抵押房産的價值高達8000餘萬元,是其債權金額的兩倍多。但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申請财産保全時,刻意隐瞞并怠于提供抵押房産評估報告,導緻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珠海中院)疏于審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行為構成故意的主觀過錯。一審判決對此未作認定,有失偏頗。

(四)一審判決認定“在顧地公司提出财産保全複議申請時,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申請撤銷對抵押房産的财産保全,是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憑此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顧地公司申請複議後即自行撤銷對抵押房産的查封行為,一審法院就完全可以識别和認定本案存在超額查封的事實,但一審法院使原本處于超額查封狀态的違法行為,通過解封明顯超值的抵押房産而得以“合法化”。一審判決存在對案件關鍵事實和法律适用的重大錯誤認定。

(五)本案已經查封的銀行存款餘額僅為20餘萬元,不足以償還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債務。鑒于銀行存款易于執行,保留對銀行賬戶的查封無可厚非。但案涉被查封的股票的99.95%已辦理質押登記,即使通過司法拍賣變現,拍賣所得價款也必須先償還質押擔保的債務本息。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作為普通債權人,必須在質押權人的債權全部獲得清償後,才能獲得清償債權的資格。面對質押率高達99.95%、擔保債務高達9.1億元的股票,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放棄抵押房産而保留股票的當機,并非出于對不動産和股票在執行和變現階段的便利程度和市場風險的考慮,而是希望通過對出于交割期股票的當機,達到迫使顧地公司就範的不當目的。

(六)案涉股票為顧地公司與第三方進行股權轉讓的交易标的,早在2016年初就通過上市公司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顧地科技公司)在深圳交易所釋出股權轉讓公告,其中即包括了股權交割的期限等。鑒于上市公司公告的公開性,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理應知曉案涉股票處于轉讓交割期。在顧地公司已提出保全複議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當機案涉股票,明顯具有通過當機股票向顧地公司施壓的不當意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釋出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财産擔保。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争議标的的除外。據此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正處于交易期間,應當允許辦理交割等手續,隻是保全變價款。此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上市公司股票尤其是處于轉讓交割期間的股票,應當特殊對待和處理的态度。雖然上述條款在司法解釋公布後被删除,但不能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意識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動性和交易性的重要。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行為就是上述征求意見稿中拟規制的對象和行為,也說明其刻意當機案涉股票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

(七)一審判決認定:“從上述起訴狀載明的訴訟理由可以看出,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8月28日對顧地公司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股票進行司法當機及司法輪候當機前,相關當事人主張的違約事實已經發生,故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申請保全行為與上述股權糾紛的産生并無直接和必然的聯系。”依此,一審法院僅憑對杭州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西公司)、邢建亞和重慶湧瑞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湧瑞公司)的三份民事起訴狀,就對顧地公司與該三方的股權轉讓糾紛作出了實體裁判,并直接認定顧地公司存在違約依據不足。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對案涉股票的當機行為,至少是案涉股權轉讓交易被迫解除、顧地公司支付巨額違約金和費用損失的原因之一,故其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八)民事訴訟法一百零四條規定,财産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由此可見,提供擔保并非是财産保全被申請人的義務和責任,而應當是其權利。顧地公司因為經濟環境轉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未能及時償還貸款的情況,在被查封之時确無能力提供擔保進行置換。顧地公司針對股票當機已經依法提出了複議申請,正是依法尋求救濟的舉動,足以印證顧地公司并沒有放任案涉股票被司法當機而不顧。因顧地公司沒有提供擔保進行置換即将不利的後果歸咎于顧地公司,缺乏法律依據。

(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定或者和解協定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後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一審判決以民事調解書的内容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法律适用錯誤。且在調解書中,顧地公司既沒有對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保全行為的正當性進行認可,更沒有承諾放棄對錯誤保全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一審判決認定顧地公司缺乏誠信錯誤。

(十)案涉貸款到期前,顧地公司即申請延期且制定了切實有效的還款方案。在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接受顧地公司的還款方案後,顧地公司積極按照還款方案履行還款義務,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也未就還款事宜再提出任何異議。此情況下,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未作任何事前通知和提示,即向法院興訟并實施财産保全行為缺乏誠信。一審法院對待誠信問題明顯存在雙重标準。

綜上所述,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保全行為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對财産保全制度的設立目的,屬于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構成違法及侵權。綜合考慮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行為導緻顧地公司承擔投資補償金及費用損失的權重,顧地公司主張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至少應承擔投資補償金及費用總損失478296700元的10%,即47829670元。

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辯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一)關于财産保全制度的價值和目的。顧地公司對民事訴訟法關于保全制度的了解和解釋,明顯曲解了立法本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财物”。民事訴訟法從未規定保全措施隻能針對一方當事人的某項财産或僅限于擔保财産。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作為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對顧地公司所有财産中相當于訴訟請求的部分進行保全,以保證日後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并不存在過錯之說。

(二)關于超标的查封。根據珠海中院生效的民事裁定最終确定的保全财産,并未查封“價值高達8000餘萬元的房産”,顧地公司認定超标查封沒有依據。當機的所謂市值高達12億股票,由于該部分财産99.95%已經對外質押,剩餘的價值無法确定。查封的是股票的剩餘價值,根本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問題。珠海中院民事裁定“以3700萬元為限”符合法律的要求,不是顧地公司所謂的“以小博大”,不僅沒有使“不得超額查封”的規定形同虛設,而且更大限度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日後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符合财産保全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要以人民法院最終的民事裁定書确定的查封财産來确定。顧地公司已經行使了複議的救濟手段,珠海中院也已解除了部分财産的查封,顧地公司将已經解除查封的财産一并計算總額,進而得出超标的的結論,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三)關于保全錯誤的判斷标準。訴訟保全損害額賠償糾紛為一般侵權責任糾紛,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在未确定行為的違法性之前,片面地強調和分析主觀的惡意和動機是毫無意義且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并沒有規定正在交易或者準備交易的财産不能列入訴訟保全的财産範圍,而且實踐中正在交易或者準備交易的财産被訴訟保全查封、當機的不計其數。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與顧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有效的,顧地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後,并未按照約定足額履行還款義務,違約在先。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保全屬行使實作債權的合法行為。

(四)關于保全行為與顧地公司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根據顧地公司一審送出的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21日向顧地公司發的律師函可以看出:顧地公司在查封前已經存在導緻股份無法順利交割的情形,如在2015年6月份對拟交割的股份重新進行了股份質押、股東内部糾紛導緻股票停牌等。可見,即使沒有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查封,顧地公司也無法完成股份交割手續。案涉股票的相關受讓人在民事起訴狀中也明确顧地公司在股票限售期屆滿前即開始存在違約行為,并怠于履行股權轉讓交易的相關義務,根本未提及因為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對股票保全導緻交易無法進行。顧地公司也在2015年8月20日的對外公告中明确表明因存在上述事由,顧地公司轉讓股票給德力西公司等的交易存在終止的風險。德力西公司、湧瑞公司、邢建亞起訴後,顧地公司即與其達成調解協定,并在達成調解協定之前,已由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農公司)支付了部分賠償金款項至法院賬戶。可以推斷,顧地公司為謀取更大的商業利益,早在與德力西公司等股權受讓人的合同履行期間,就已經與盛農公司進行了接洽并達成了共識。客觀上,顧地公司繼續履行與三股權受讓人的合同已成為不可能。

顧地公司向德力西公司、湧瑞公司及邢建亞支付巨額賠償金,是其為了向山西盛農謀取更大的商業利益而做出的權衡妥協,不能稱其為損失。顧地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違法。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股票在限售期屆滿前不能收取交易款項,不能讓渡股東權益,但顧地公司在2015年3月13日的《股份轉讓補充協定》中,約定已經收取了超過交易總額50%的履約保證金并讓渡或限制了股東權益,且顧地公司未按深交所的規定披露該補充協定并故意隐瞞。該交易的非法性也自然影響了後期顧地公司自願賠償損失的合法性。由此可見,财産保全行為并未對顧地公司造成損失。

(五)關于貸款延期。顧地公司上訴稱其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已就延期還款達成一緻,顧地公司積極履行了還款協定,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出爾反爾訴訟并進行保全,違反了誠信和商譽。對此,案涉債權在2015年3月27日即到期,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基于顧地公司的資訊披露,即顧地公司可依據《股份轉讓協定》在2015年8月16日股票解禁後有人民币8億元的應收款,進而确認其有償債能力,才将債權償還期限通融至2015年8月21日。但顧地公司在2015年3月簽署《股份轉讓補充協定》的同時,已經私下收取超過交易總額50%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合計為人民币4.2億元,但卻隐瞞并且也未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外如實公告披露已收取交易款項的事實,故意不歸還逾期貸款,給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造成了重大損失。雙方也未就延期還款達成一緻,所謂延期還款隻是顧地公司單方面承諾的還款期限。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對顧地公司享有的是到期合法債權,可随時主張權利,是否延期完全取決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自身。

(六)關于賠禮道歉。對于顧地公司提出的賠禮道歉等非财産性訴訟請求,由于該項請求是基于人格權利受到侵害而産生的權利主張,而本案是财産保全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一般侵權糾紛,并不涉及顧地公司的人格權利。其該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該項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基于合法有效的債權提起訴訟并根據法律規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沒有錯誤之處。采取的保全措施沒有對顧地公司造成損失,所謂損失與保全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行為不構成對訴訟權利的濫用,沒有違反保全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沒有構成違法和侵權。請求依法駁回顧地公司的上訴請求。

廈門國際銀行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結果公正合理,請求予以維持。具體理由同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答辯意見。

顧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顧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21769686.57元,包括:投資補償金及費用損失478296700元,罰息、違約金及複利損失43472986.57元。2.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共同賠償第1項請求的經濟損失;3.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和廈門國際銀行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佛山日報》《珠江商報》、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等公開媒體向顧地公司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4.本案訴訟費由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和廈門國際銀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28日,顧地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編号:GRZ13129),約定:發放授信貸款5500萬元,額度有效期限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貸款年利率為7.2%,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按季計收貸款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十一日(遇節假日則提前至上一銀行工作日),顧地公司應在結息日支付到期利息。廣東偉雄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雄集團)以其座落于順德市容桂鎮衛紅居委會環安路13号的房産及該房産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為顧地公司所欠債務提供抵押擔保,該房産建築面積27792.90平方米、用途為工業、評估現值8026.03萬元。偉雄集團、廣東正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林超群)、CHAOMINGLIN(林超明)、KEVINHUALIN(林昌華)、AARONCHANGSHENGLIN(林昌盛)為貸款的償還提供全責連帶保證。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争議的解決均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合同引起或與合同有關的争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合同還附有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與偉雄集團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分别與偉雄集團、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林超群)、CHAOMINGLIN(林超明)、KEVINHUALIN(林昌華)、AARONCHANGSHENGLIN(林昌盛)簽訂的《保證合同》。

2015年8月21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以貸款本金35803200元及相應利息、罰息等仍未償還為由,向珠海中院起訴顧地公司、偉雄集團、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CHAOMINGLIN、KEVINHUALIN、AARONCHANGSHENGLIN,請求:顧地公司償還貸款35803200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實作債權的費用;判決處理偉雄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上述債務;判決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CHAOMINGLIN、KEVINHUALIN、AARONCHANGSHENGLIN承擔連帶保證。該案案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号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

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提起該案訴訟的同時,申請對顧地公司、偉雄集團的财産予以查封、扣押、當機等訴訟保全,保全的金額以3700萬元為限。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提供了以下可供保全的财産情況:一、顧地公司開戶于下列銀行賬戶的存款:1.中國建設銀行順德桂洲支行(賬戶号碼:44×××58);2.廣東順德農村商業銀行容桂容奇支行(賬戶号碼:16×××76);3.中國銀行順德容桂支行(賬戶号碼:67×××77);4.中信銀行佛山分行(賬戶号碼:74×××71);5.九江銀行廣州分行營業部(賬戶号碼:58×××53);6.南昌銀行廣州珠江新城支行(賬戶号碼:02×××27);7.中國工商銀行佛山容桂支行(賬戶号碼:20×××84);8.平安銀行佛山容桂支行(賬戶号碼:11×××02);9.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營業部(賬戶号碼:446267000012014017961);10.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季華支行(賬戶号碼:75×××89);11.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賬戶号碼:80×××47)。二、偉雄集團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社群居民委員會環安路13号的房産(房地産權證号:00××45)。三、顧地公司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的股票142146800股(證券代碼:002694、證券名稱:顧地科技)及其依照《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應得的分紅款。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出具《訴訟保全承諾函》,同意已自有資産擔保對因保全錯誤所造成被保全人的财産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珠海中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一、當機顧地公司開戶于下列銀行賬戶的存款:1.中國建設銀行順德桂洲支行(賬戶号碼:44×××58);2.廣東順德農村商業銀行容桂容奇支行(賬戶号碼:16×××76);3.中國銀行順德容桂支行(賬戶号碼:67×××77);4.中信銀行佛山分行(賬戶号碼:74×××71);5.九江銀行廣州分行營業部(賬戶号碼:58×××53);6.南昌銀行廣州珠江新城支行(賬戶号碼:02×××27);7.中國工商銀行佛山容桂支行(賬戶号碼:20×××84);8.平安銀行佛山容桂支行(賬戶号碼:11×××02);9.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營業部(賬戶号碼:446267000012014017961);10.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季華支行(賬戶号碼:75×××89);11.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賬戶号碼:80×××47)。二、查封偉雄集團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社群居民委員會環安路13号的房産(房地産權證号:00××45)。三、當機顧地公司持有顧地科技公司的股票142146800股(證券代碼:002694、證券名稱:顧地科技)及其孳息(依照《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應得的分紅款)。上述财産的查封、當機金額以37000000元為限。上述财産在查封、當機期間,禁止轉讓、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前述銀行帳戶實際當機金額為264404.74元。根據顧地公司送出的廣東南粵房地産與土地評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房地産抵押估價報告》【粵評房(佛)字第201403000107号】,偉雄集團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社群居民委員會環安路13号建築面積合計27792.9平方米、土地面積為7725.9平方米的工業房地産抵押價值估價為80413200元。根據顧地科技公司董事會于2015年8月13日釋出的《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股東股權司法當機的公告》,顯示截至公告日顧地公司持有該公司股票142146800股份,累計質押當機142071420股。

2015年9月6日,顧地公司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過度行使權利且實際保全的财産金額已經遠超過其訴訟請求、偉雄集團已提供了抵押擔保為由向珠海中院提出财産保全複議,請求:1.撤銷(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書第一項、第三項;2.責令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承擔由于申請錯誤造成顧地公司的經濟損失。2015年9月7日,案外人華興銀行廣州分行作為顧地公司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9600000股股票的質權人,以實際保全的财産金額已經遠超過訴訟請求、偉雄集團已提供了抵押擔保為由,向珠海中院提出财産保全複議,請求解除對顧地公司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142146800股股票中的9600000股及其孳息的當機。2015年9月14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送出解封申請書,稱鑒于顧地公司及案外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以下簡稱華興銀行廣州分行)對(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書提出财産保全複議,決定請求解除對偉雄集團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社群居民委員會環安路13号的房産的查封。珠海中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對前述房産的查封後,對前述銀行帳戶、股票及其孳息的當機金額仍以37000000元為限。針對顧地公司、華興銀行廣州分行的财産保全複議申請,珠海中院還于2015年9月17日分别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認為前述銀行帳戶、股票及其孳息的當機金額未超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訴訟請求金額,偉雄集團以前述房産作為《綜合授信額度合同》項下授信業務所形成的一系列債務的抵押擔保,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中所規定的财産保全的被申請人在人民法院保全财産後提供财産保全擔保的情形,裁定駁回顧地公司、案外人華興銀行廣州分行對(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書提出的财産保全複議。

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案的審理過程中,案件當事人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顧地公司、偉雄集團、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林超群)、CHAOMINGLIN(林超明)、KEVINHUALIN(林昌華)、AARONCHANGSHENGLIN(林昌盛)以及案外擔保人邱麗娟、廣東松本電工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自願達成和解協定。2015年12月25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以達成和解協定為由向珠海中院申請撤銷對CHAOQUNGRACELIN、CHAOMINGLIN、KEVINHUALIN、AARONCHANGSHENGLIN的起訴。據此,珠海中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調解書,内容如下:

各方當事人均确認以下事實:一、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和顧地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簽訂了編号為GRZ13129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借款金額為5500萬元,偉雄集團将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社群居委會環安路13号的房産及該房産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産權證号:00××45)抵押予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作為借款合同項下顧地公司所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全部債務償還的抵押擔保,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偉雄集團已辦理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他項權證号:粵房地他項權證佛字第**)。偉雄集團、正野公司均為借款合同項下顧地公司所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全部債務的償還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合同到期日為2015年3月27日,借款合同項下顧地公司所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債務已逾期。二、根據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保全申請,珠海中院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書裁定:(一)當機顧地公司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的股票142146800股(證券代碼:002694、證券名稱:顧地科技)及其孳息(依照《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應得的分紅款);(二)當機顧地公司開戶于下列銀行賬戶的存款:1.中國建設銀行順德桂洲支行(賬戶号碼:44×××58);2.廣東順德農村商業銀行容桂容奇支行(賬戶号碼:16×××76);3.中國銀行順德容桂支行(賬戶号碼:67×××77);4.中信銀行佛山分行(賬戶号碼:74×××71);5.九江銀行廣州分行營業部(賬戶号碼:58×××53);6.南昌銀行廣州珠江新城支行(賬戶号碼:02×××27);7.中國工商銀行佛山容桂支行(賬戶号碼:20×××84);8.平安銀行佛山容桂支行(賬戶号碼:11×××02);9.交通銀行佛山分行營業部(賬戶号碼:446267000012014017961);10.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季華支行(賬戶号碼:75×××89);11.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賬戶号碼:80×××47)。上述财産的查封、當機金額37000000元為限。三、顧地公司尚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貸款本金币35803191.75元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及複利等。

本案各方當事人及案外擔保人邱麗娟、松本公司經過協商,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定:一、顧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償還借款合同項下所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部分貸款金額:1.本金20003191.75元;2.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不含當天)的全部利息、罰息及複利2960059.31元。二、為確定本協定第一條還款金額的順利償還,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和顧地公司同意按以下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一)顧地公司指定案外人盛農公司(賬戶名:山西盛農投資有限公司,賬戶号碼:361231010300000006073,開戶行:榆次農商行銀海支行)已于2015年12月15日将前述第一條全部款項22963251.06元劃轉到珠海中院指定賬戶。(二)顧地公司及盛農公司于和解協定簽署後向法院送出相應劃款函件,明确上述款項用于償還顧地公司在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處的部分貸款本金及利息。珠海中院在收到上述函件後将上述款項劃轉至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賬戶名: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開戶行: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銀行賬号:CNY1572300038017)。(三)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應在和解協定生效且珠海中院收到顧地公司及盛農公司提供的劃款函件後申請解除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對顧地公司所持顧地科技公司股票及全部銀行賬戶的财産保全措施。三、顧地公司應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履行完畢本協定約定的義務後3個工作日内撤回所有對外發出的關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顧地公司雙方貸款事宜的一切信函,包括但不限于向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珠海分局等機關發出的信函,消除不良影響。四、如顧地公司已履行了第一、二條之約定義務,且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結清借款合同項下截至展期之日的剩餘的利息、罰息和複利的前提下,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顧地公司同意為借款合同項下剩餘貸款予以展期或重組(具體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重組貸款的基本條件為:金額上限為1580萬元,貸款期限為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10%(年利率)。顧地公司應每月歸還利息,于到期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擔保方式除由偉雄集團、正野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外(包括抵押、質押、保證擔保),案外人邱麗娟、松本公司自願同意為上述貸款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重組貸款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的延續,顧地公司及上述擔保人同意繼續對重組貸款承擔還款責任和擔保責任。五、如顧地公司未按約定履行上述義務,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對偉雄集團名下的座落于順德市容桂鎮衛紅居委會環安路13号的房産及該房産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房産證号:粵房地證字第××号)實作抵押權,有權對上述抵押物及保全财産折價或變賣、有權對拍賣的價款在上列債務範圍内享有優先受償權,并要求偉雄集團、正野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案外人邱麗娟、松本公司同意為顧地公司履行上述義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六、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由顧地公司承擔。

2015年9月14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送出解封申請書,珠海中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四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前述賬戶存款、股票及其孳息的當機。

另查明,在德力西公司與顧地公司等因股權轉讓糾紛而産生的(2015)粵高法民四初字第10号案中,德力西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載明:根據相關協定及補充協定,顧地公司将其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3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以21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德力西公司,确認30000000股的限售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協定簽訂後,德力西公司依約轉賬支付履約保證金1200萬元。如在付款條件成就後,按照雙方于補充協定中的約定,可以以德力西公司30000000股應得的部分分紅款960萬元抵作應支付給顧地公司的履約保證金或轉讓價款。此外,德力西公司還向顧地公司支付了800萬元的往來款。此後,顧地公司于限售屆滿前即開始存在違約行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相關義務,包括其未于2015年6月30日前辦理400萬股的登出質押登記。2015年8月11日,德力西公司向顧地公司緻函,敦促顧地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前開立共管賬戶,以便德力西公司依約支付11040萬元至雙方的共管賬戶。德力西公司亦為此派專人赴顧地公司協同開戶,但顧地公司依舊以各種理由拖延。基于顧地公司上述不配合行為,協定所約定的後續事項均無法推進,遂提起該案訴訟。該起訴狀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21日。

在邢建亞與顧地公司等因股權轉讓糾紛而産生的(2015)粵高法民四初字第11号案中,邢建亞的《民事起訴狀》載明:顧地公司将其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3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以24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邢建亞,并确認标的的股份的限售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協定簽訂後,邢建亞依約轉賬支付履約保證金12700萬元,并按照補充協定約定,以邢建亞30000000股的應得的部分分紅260萬元抵作應支付給顧地公司的履約保證金。此後,顧地公司于限售屆滿前即開始存在違約行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相關義務,未能如期開辦共管賬戶。2015年8月11日,邢建亞向顧地公司緻函,敦促顧地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前開立共管賬戶,以便邢建亞依約支付餘款至共管賬戶。邢建亞亦為此派專人赴顧地公司協同開戶,但顧地公司依舊以各種理由拖延。基于顧地公司上述不配合行為,協定所約定的後續事項均無法推進,遂提起該案訴訟。該起訴狀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21日。

在湧瑞公司與顧地公司等因股權轉讓糾紛産生的(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案中,湧瑞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載明:湧瑞公司與顧地公司等約定将顧地公司所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4000萬股限售股轉讓給湧瑞公司,轉讓總價款為3.2億元。合同簽署後,湧瑞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7280萬元。餘款根據轉讓合同約定,在所轉讓股份的限售期滿後根據約定支付至共管賬戶,并用于清償債務後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手續。限售期至2015年8月15日。但顧地公司在限售屆滿前,即開始惡意違約。2015年6月,顧地公司未經湧瑞公司同意,擅自将所轉讓股份再次進行質押,增加了融資額,且其中805萬股已被司法當機。2015年8月14日,顧地公司違反股份轉讓合同的約定,在未征求湧瑞公司意見的情況下,擅自向深圳交易所和顧地科技公司申請重大資産重組,要求顧地科技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開始臨時停牌。同時限售期滿後,在湧瑞公司多次催促辦理交割手續的情況下,顧地公司始終以各種方式推诿、拖延。顧地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所簽署的《股份轉讓協定》及其補充協定,以實際行為妨礙合同的正當履行,嚴重危及湧瑞公司合同目的的實作。現經各方多次協商未果,湧瑞公司提起該案訴訟。該起訴狀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8月21日。

關于控股股東股權司法當機的公告(第2015-068号)載明:2015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發的《股份當機資料(2015年8月11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對公司控股股東顧地公司持有公司的首發前機構類限售股8052128股進行司法當機,期限為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截至本公告日,顧地公司持有本公司142146800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1.13%,累計質押當機14207142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1.11%,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95%。本次司法當機8052128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33%,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5.66%。

關于控股股東股權司法當機及司法輪候當機的公告(第2015-079号)載明:顧地科技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8月31日分别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發的《股份當機資料(2015年8月27日)》《司法輪候當機資料(2015年8月27日)》《股份當機資料(2015年8月28日)》《司法輪候當機資料(2015年8月28日)》,知悉珠海中院于2015年8月27日、8月28日對公司控股股東顧地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進行司法當機及司法輪候當機,一審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對顧地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進行司法輪候當機,具體如下:1.司法當機情況:(1)司法當機機關:珠海中院(2015珠中法執保字第72号),司法當機數量:92094672股,當機期限: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2)司法當機機關:珠海中院(2015珠法執字第72号),司法當機數量:42000000股,當機期限: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6日。2.司法輪候當機情況:(1)司法輪候當機機關:珠海中院(2015珠法執字第72号),司法輪候當機數量:8052128股,司法輪候當機期限:36個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7日;(2)司法輪候當機機關:一審法院[(2015)粵高法立保字第20号],司法輪候當機數量:100146800股,司法輪候當機期限:36個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8日;(3)司法輪候當機機關:一審法院[(2015)粵高法立保字第22号],司法輪候當機數量:100146800股,司法輪候當機期限:36個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8日。截止本公告日,顧地公司持有本公司142146800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41.13%,累計質押當機142071420股,占公司總股本41.11%,占其持有本公司股本的99.95%;累計司法當機142146800股,占公司總股本41.13%,占持有本公司股份100%;累計司法輪候當機208345728股。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根據訴辯雙方的主張和訴訟理由,本案存在如下兩個争議焦點:廈門國際銀行是否為本案适格被告;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應否承擔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

關于廈門國際銀行是否為本案适格被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内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由于涉案财産保全的申請人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作為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屬于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則顧地公司堅持将廈門國際銀行列為本案共同被告,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廈門國際銀行以其并非涉案金融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要求一審法院駁回顧地公司對其的起訴,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關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應否承擔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申請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的損失。因法律對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并無特别規定,則該類侵權責任在責任構成上屬于一般侵權責任,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顧地公司主張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就涉案财産保全承擔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理應舉證證明以下三個要件事實: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存在主觀過錯;顧地公司遭受實際損失;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保全的行為與顧地公司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隻有上述三個要件同時成立,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才應依法承擔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申請保全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申請訴訟保全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故隻有在申請人濫用權利,即申請人對錯誤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申請保全人存在主觀過錯。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案中,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請求顧地公司、偉雄集團等償還貸款35803200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實作債權的費用,并申請以3700萬元為限對顧地公司、偉雄集團的财産進行訴訟保全,表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訴訟請求的标的額與其申請的财産保全金額相當。同時,(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調解書已确認顧地公司尚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貸款本金35803191.75元及其相應利息、罰息、複利等。是以,鑒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保全的金額與其訴訟請求的标的額相當,被保全人顧地公司、偉雄集團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調解書中也明确确認拖欠相關貸款的事實,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申請保全時不存在過錯。況且,為解決相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顧地公司已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調解書中确認訴訟保全的事實,并自願承擔全部保全費,現又提起本案訴訟,有違訴訟的誠信。

顧地公司主張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保全錯誤,主要基于以下三個理由:偉雄集團提供的抵押房産價值為訴訟請求标的額的兩倍以上,不存在使判決難以執行的情形;被查封财産的價值遠超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訴訟請求的數十倍;在顧地公司提出财産保全複議申請,要求立即解除對顧地公司11個銀行賬号及所持顧地科技公司股票142146800股的當機時,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明知顧地公司正處于股權轉讓的關鍵時期,且142071420股已被用于質押融資,而向珠海中院申請撤銷對抵押房産的财産保全,堅持當機顧地公司所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股票。對此,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财産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來生效判決的執行。雖然偉雄集團以其座落于順德市容桂鎮衛紅居委會環安路13号房産為顧地公司所欠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但鑒于不動産價值的變現本身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且現行法律并未禁止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申請财産保全,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作為債權人,為充分保證債權的實作而申請财産保全,并不構成主觀上的過錯。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範圍。經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财産保全申請書中明确以3700萬元為限對顧地公司、偉雄集團的财産進行訴訟保全,該保全金額并未超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訴訟請求範圍。雖然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申請财産保全時提供了可供保全财産的資訊,但因具體查封、當機範圍是由受理法院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上述行為不存在過錯。3.在顧地公司提出财産保全複議申請時,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申請撤銷對抵押房産的财産保全,是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如顧地公司認為繼續當機股票會對其造成重大損失,完全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申請法院解除對股票的當機。是以,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撤銷對涉案抵押房産的财産保全,亦不存在過錯。

其次,顧地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稱的經濟損失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申請保全行為存在因果聯系。1.顧地公司主張因其所持顧地科技公司股票被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當機,而與德力西公司、邢建亞、湧湍公司發生股權轉讓糾紛,導緻投資補償金、費用損失478296700元。但是,在德力西公司與顧地公司等因股權轉讓糾紛而産生的(2015)粵高法民四初字第10号案中,德力西公司《民事起訴狀》載明的訴訟理由是:顧地公司于限售期屆滿(2015年8月15日)前即開始存在違約行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相關義務,包括其未于2015年6月30日前辦理400萬股的登出質押登記,以各種理由拖延開立共管賬戶。在邢建亞與顧地公司等因股權轉讓糾紛而産生的(2015)粵高法民四初字第11号案中,邢建亞《民事起訴狀》載明的訴訟理由是:顧地公司于限售期屆滿(2015年8月15日)前即開始存在違約行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相關義務,未能如期開辦共管賬戶。在湧瑞公司與顧地公司等因股權轉讓糾紛産生的(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案中,湧瑞公司《民事起訴狀》載明的訴訟理由是:顧地公司在限售期屆滿(2015年8月15日)前開始惡意違約,2015年6月擅自将所轉讓股份再次進行質押,且其中805萬股已被司法當機,2015年8月14日擅自申請重大資産重組。從上述起訴狀載明的訴訟理由可以看出,在珠海中院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8月28日對顧地公司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股票進行司法當機及司法輪候當機前,相關當事人主張的違約事實已經發生,故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申請保全行為與上述股權糾紛的産生并無直接和必然的聯系。2.顧地公司主張因其所持顧地科技公司股票被當機而無法辦理續貸手續,導緻罰息、違約金及複利損失43472986.57元。但是,顧地公司向上海海通證券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華興銀行廣州分行、長沙銀行廣州分行支付罰息、違約金及複利,均是基于顧地公司逾期還貸而産生的法律責任,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保全的行為亦不存在因果關系。

據此,由于顧地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聲稱損失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申請保全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顧地公司主張的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不能成立。同時,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直接賠償責任不能成立,依法一并駁回顧地公司要求廈門國際銀行承擔共同或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至于顧地公司主張因其所持顧地科技公司股票被當機而導緻商譽受損,要求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佛山日報》《珠江商報》、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等公開媒體向顧地公司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的問題。如前所述,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在申請财産保全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不需承擔相關侵權責任。況且,本案系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不涉及被侵害機關名譽權的問題。是以,顧地公司要求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亦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顧地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50649.08元由顧地公司負擔,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送出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根據顧地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和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焦點問題為: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應否承擔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

(一)關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保全是否存在過錯問題。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财産進行保全。但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為一般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關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申請人承擔損害責任在構成要件上須有過錯。關于申請人過錯的認定,應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行為客觀不法性等方面,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從主觀因素來看,申請人一般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達到一般合理人标準,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從客觀方面看,申請人的财産保全申請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援,不能有顯而易見的不法性。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

首先,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送出《訴訟保全申請書》載明,其請求事項為:“申請對被申請人一、二财産予以查封、扣押、當機等訴訟保全。申請人此次申請保全的金額以人民币3700萬元整為限。”同時,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向人民法院送出了其所了解到的被申請人的财産情況,即顧地公司開設的相關銀行賬戶、偉雄集團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社群居民委員會環安路13号的房産和顧地公司持有的顧地科技公司的股票、分紅款。而從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與顧地公司、偉雄集團、正野公司等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和解協定書》内容看,各方确認顧地公司尚欠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貸款本金3580餘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及複利等。故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請求在3700萬元限額内對顧地公司等财産進行訴訟财産保全具有法律依據與正當性。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以保全金額3700萬元為限提出申請,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惡意濫用财産保全權利的主觀故意。

其次,本案訴訟财産保全源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對顧地公司等被申請人的财産進行保全。2015年9月6日,顧地公司向珠海中院提出财産保全複議申請後,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同意解除對案涉房産的查封,仍保留股票及銀行賬戶的相應查封措施。本院認為,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雖對偉雄集團提供的座落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衛紅社群居民委員會環安路13号房産享有抵押權,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規定,并不禁止抵押權人為實作債權而向人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也不禁止查封抵押财産之外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财産。一審判決認為不動産的變現本身存在一定市場風險,且現行法律并未禁止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申請财産保全的認定并無不當。

再次,從珠海中院最終查封的财産種類及數額看,銀行存款共計26餘萬元,股票共計142146800股,上述查封、當機的金額以人民币3700萬元為限。顧地公司上訴主張股票市值已達12億餘元,遠超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查封的3700萬元,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濫用财産保全制度,存在明顯主觀惡意。本院認為,雖然案涉股票總價值遠超出3700萬元,但存在99.95%股份已經質押的客觀事實,剩餘可供支配的市值并不明确。且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财産保全時雖提供了股票資訊,但具體查封當機範圍系由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在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申請财産保全明確定全金額以3700萬元為限的情形下,顧地公司關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通過查封正處于轉讓交割關鍵時期的股票,以此向顧地公司施壓實作不當意圖存在主觀惡意與過錯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二)關于顧地公司主張的賠償損失47829670元及在公開媒體登報消除不良影響是否成立問題。

承前所述,在不能認定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申請财産保全具有過錯的情況下,其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該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态負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錯誤申請财産保全造成的損害賠償,僅存在錯誤申請财産保全以及損害結果并不足以使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顧地公司還應當證明錯誤申請财産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該因果關系不成立并無不當。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看,德力西公司、邢建亞、湧瑞公司與顧地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所涉《民事起訴狀》内容表明,相關當事人主張的違約事實發生于珠海中院對顧地公司股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上述受讓人提起訴訟的理由并非案涉股票被珠海中院查封。同時顧地公司也無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損失的産生與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财産保全申請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顧地公司關于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廈門國際銀行賠償其經濟損失47829670元及在公開媒體消除不良影響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顧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0948.35元,由廣東顧地塑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穎新

審 判 員  奚向陽

審 判 員  錢小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鵬

書 記 員 王天津

來源:民事審判